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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1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四) 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五) 股份回购方案;

(十六)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十七) 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依法披露前,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的

内容;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

(十九)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三十)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有关方

案;

(三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三十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三十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六)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 由于与前述规定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当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进行本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明确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长审核,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免职、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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