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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7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管理及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 明确保密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可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告知本制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 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知情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到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共同承担。

5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提供。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报送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所列内幕信息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信 息披露职责。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 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相关制度 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 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外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内部审查和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 分,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内部对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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