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半年度报告R金刚1NEEQ : 400134
R金刚1NEEQ : 400134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Zhengzhou Sino-Crystal Diamond Co.,Ltd
重要提示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二、
公司负责人李勇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宝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宝松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三、
本半年度报告已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未出席审议的董事。四、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
本半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
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六、
本半年度报告已在“第二节 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之“六、 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对公司报
告期内的重大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请投资者注意阅读。七、
未按要求披露的事项及原因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公司概况 ...... 4
第二节 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 ...... 5
第三节 重大事件 ...... 14
第四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56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变动情况 ...... 59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 61
附件Ⅰ 会计信息调整及差异情况 ...... 189
附件Ⅱ 融资情况 ...... 189
备查文件目录 | 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
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 |
报告期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 |
文件备置地址 | 公司证券部 |
释义
释义项目 | 释义 | |
本公司、公司、郑州华晶、华晶股份、豫金刚石 | 指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郑州中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公司章程》 | 指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报告期 | 指 | 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超硬材料 | 指 | 金刚石和立方氮化硼等具有超高硬度的材料的统称 |
超硬材料制品 | 指 | 用超硬材料制作的工具和器件的总称(包括锯片、钻头、刀具、磨具、功能元件、器件和饰品等) |
超硬磨具 | 指 | 用人造金刚石或立方氮化硼超硬磨料所制成的磨具 |
人造金刚石 | 指 | 用高温高压法或其他人工方法,使非金刚石结构的碳发生相变而成为金刚石 |
人造金刚石单晶 | 指 | 人造金刚石的主要形态,是以高纯石墨为原料,以特制金属合金为触媒,在高温及超高压条件下生长而成的规则晶体,是制造金刚石制品的基础材料 |
人造金刚石普通单晶 | 指 | 颗粒直径在55微米至1.5毫米之间的人造金刚石单晶 |
大单晶金刚石 | 指 | 颗粒直径大于1.5毫米,采用特殊原料、特殊工艺长时间缓慢生长而成的人造金刚石单晶 |
培育钻石 | 指 | 又称"合成钻石",是指采用人工方法模拟天然钻石结晶特点生成并制造的钻石(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钻石的新定义,天然钻石与培育钻石均属于钻石) |
克拉(Ct) | 指 | 计量单位,1克拉=0.20克 |
第一节 公司概况
企业情况 | |||
公司中文全称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及缩写 | Zhengzhou Sino-Crystal Diamond Co.,Ltd | ||
SINO DIAMON | |||
法定代表人 | 刘淼 | 成立时间 | 2004年12月24日 |
控股股东 | 无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无实际控制人 |
行业(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 | -制造业(C)-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 | ||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 人造金刚石单晶(普通单晶)、大单晶金刚石及培育钻石饰品等 | ||
挂牌情况 | |||
股票交易场所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
证券简称 | R金刚1 | 证券代码 | 400134 |
挂牌时间 | 2022年8月26日 | 分层情况 | 两网及退市公司 |
普通股股票交易方式 | 集合竞价交易 | 普通股总股本(股) | 1,205,476,595 |
主办券商(报告期内) | 渤海证券 | 报告期内主办券商是否发生变化 | 否 |
主办券商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体育中心街道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 ||
联系方式 | |||
董事会秘书姓名 | 刘淼(代行) | 联系地址 |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11号 |
电话 | 0371-63377777 | 电子邮箱 | chinadiamond@sinocrystal.com.cn |
传真 | 0371-63377777 | ||
公司办公地址 |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11号 | 邮政编码 | 450100 |
公司网址 | www.sinocrystal.com.cn | ||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www.neeq.com.cn | ||
注册情况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69490897P |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11号 | ||
注册资本(元) | 1,205,476,595 | 注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变更 | 否 |
第二节 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
一、 业务概要
(一) 商业模式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经过多年来在产品质量、品牌文化、研发能力、工艺技术、管理服务和市场营销等诸多方面的长期积累,具有一定的优势及行业竞争力。主要体现在:
公司掌握关键基础设备大腔体压机的制备技术,金刚石合成工艺、金刚石应用研究及金刚石检验检测等核心技术,具备从理论研究、实验开发、批量应用、规模生产及根据市场需求快速调整产品结构的体系化研发能力,凭借拥有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院士工作站、国家认可实验室、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检验检测机构等研发资源,配以高效的研发团队和机动灵活的研发管理体制,与国内外优秀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协作和交流沟通,深化产学研融合,集中优势资源致力于关键产品研发与技术升级,为公司产品创新及应用开发提供了充分的支持。
公司深耕超硬材料领域十余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不断强化自主研发,掌握了多项核心工艺及技术,人造金刚石产品质量及产销规模跻身行业前列,并成为国内首家实现大单晶金刚石规模化生产的企业,目前公司具备集超硬材料产业链的研究、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并逐步由传统工业应用向新兴工业和时尚消费应用领域渗透。公司技术水平在超硬材料行业中领先,整体产销规模位居行业前列。经过多年的自主研发和不断发展,公司拥有多项行业领先和原创的核心技术,报告期内公司新获授权专利3项,其中实用新型1项,发明专利2项。专利的获得利于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销往国内外。在国内,公司主要采取直销模式,在主要市场设有专门的销售办事处负责产品的销售;在国外,公司采取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可直接与终端客户联系,也可利用当地经销商客户资源进行销售。
(二) 与创新属性相关的认定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盈利能力 | 本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比例% |
营业收入 | 236,803,890.47 | 229,861,525.90 | 3.02% |
毛利率% | 17.87% | 31.33% | -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754,564.81 | -233,331,112.22 | 98.39%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4,043,941.14 | -81,233,218.06 | 95.0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 - | ||
基本每股收益 | -0.0031 | -0.1936 | 98.40% |
偿债能力 | 本期期末 | 上年期末 | 增减比例% |
资产总计 | 2,328,010,346.25 | 2,409,862,365.27 | -3.40% |
负债总计 | 7,595,673,354.69 | 7,673,421,122.46 | -1.01%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5,257,145,151.95 | -5,253,043,781.91 | -0.08%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 -4.3611 | -4.3576 | -0.08%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17.73% | 314.03% |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26.27% | 318.42% | - |
流动比率 | 0.29 | 0.29 | - |
利息保障倍数 | -13.32 | - | |
营运情况 | 本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比例%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9,825,677.51 | -98,859,646.58 | 170.63%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1.12 | 0.92 | - |
存货周转率 | 0.21 | 0.17 | - |
成长情况 | 本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比例% |
总资产增长率% | -3.40% | -8.95% | -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3.02% | -51.13% | - |
净利润增长率% | 98.39% | -4.62% | - |
三、 财务状况分析
(一) 资产及负债状况分析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期末 | 上年期末 | 变动比例% | ||
金额 | 占总资产的比重% | 金额 | 占总资产的比重% | ||
货币资金 | 488,980,026.48 | 21.00% | 430,560,517.76 | 17.87% | 13.57% |
应收票据 | 43,190,947.41 | 1.86% | 150,400,202.65 | 6.24% | -71.28% |
应收账款 | 6,072,409.82 | 0.26% | 16,484,184.81 | 0.68% | -63.16% |
预付款项 | 16,528,483.13 | 0.71% | 12,280,729.74 | 0.51% | 34.59% |
其他应收款 | 105,069,800.61 | 4.51% | 104,372,153.13 | 4.33% | 0.67% |
存货 | 230,438,135.62 | 9.90% | 219,075,504.46 | 9.09% | 5.19% |
持有待售的资产 | 24,154,845.61 | 1.04% | 24,159,329.00 | 1.00% | -0.02% |
其他流动资产 | 2,230,273.42 | 0.10% | 805,304.26 | 0.03% | 176.95% |
长期股权投资 | 71,661,478.54 | 3.08% | 71,661,478.54 | 2.97% | 0.00% |
投资性房地产 | 52,849,212.72 | 2.27% | 54,554,973.18 | 2.26% | -3.13% |
固定资产 | 1,111,494,639.20 | 47.74% | 1,141,971,529.40 | 47.39% | -2.67% |
在建工程 | 46,092,041.54 | 1.98% | 49,447,581.58 | 2.05% | -6.79% |
无形资产 | 108,417,718.90 | 4.66% | 109,969,824.48 | 4.56% | -1.41% |
短期借款 | 849,506,159.02 | 36.49% | 849,506,159.02 | 35.25% | 0.00% |
应付账款 | 128,665,420.05 | 5.53% | 135,167,804.61 | 5.61% | -4.81% |
合同负债 | 18,530,235.89 | 0.80% | 15,607,634.47 | 0.65% | 18.73% |
应付职工薪酬 | 15,558,270.11 | 0.67% | 19,789,758.48 | 0.82% | -21.38% |
应交税费 | 3,689,835.14 | 0.16% | 5,492,620.16 | 0.23% | -32.82% |
其他应付款 | 1,864,561,544.89 | 80.09% | 1,865,764,028.78 | 77.42% | -0.06%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319,154,689.16 | 13.71% | 319,150,707.22 | 13.24% | 0.00% |
其他流动负债 | 2,305,087.22 | 0.10% | 68,486,245.65 | 2.84% | -96.63% |
预计负债 | 4,388,841,754.84 | 188.52% | 4,388,841,754.84 | 182.12% | 0.00% |
项目重大变动原因
1、
应收票据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承兑票据到期进账所致。2、
应收账款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收回应收货款所致。3、
预付款项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电力改造项目预付货款增加所致。4、
其他流动资产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加所致。5、
应交税费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6、
其他流动负债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期初已背书但是未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票据本期末已终止确认所
致。
(二) 营业情况与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 | 上年同期 | 变动比例% | ||
金额 | 占营业收 | 金额 | 占营业收 |
入的比重% | 入的比重% | ||||
营业收入 | 236,803,890.47 | - | 229,861,525.90 | - | 3.02% |
营业成本 | 194,477,973.69 | 82.13% | 157,839,357.81 | 68.67% | 23.21% |
毛利率 | 17.87% | - | 31.33% | - | - |
税金及附加 | 5,658,313.39 | 2.39% | 4,813,083.80 | 2.09% | 17.56% |
销售费用 | 8,897,722.29 | 3.76% | 4,427,662.04 | 1.93% | 100.96% |
管理费用 | 24,421,687.89 | 10.31% | 33,993,572.11 | 14.79% | -28.16% |
研发费用 | 13,803,224.82 | 5.83% | 10,184,117.08 | 4.43% | 35.54% |
财务费用 | -3,806,448.45 | -1.61% | 76,154,341.43 | 33.13% | -105.00% |
信用减值损失 | 2,770,296.82 | 1.17% | -16,432,166.41 | -7.15% | -116.86% |
其他收益 | 710,640.57 | 0.30% | 732,463.02 | 0.32% | 2.98% |
营业外支出 | 442,101.08 | 0.19% | 152,927,092.22 | 66.53% | -99.71% |
所得税费用 | 168,536.01 | 0.07% | 7,617,457.22 | 3.31% | -97.7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9,825,677.51 | - | -98,859,646.58 | - | -170.6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650,920.34 | - | -982,896.98 | - | 881.8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8 | - | - |
项目重大变动原因
1、销售费用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销售人员薪酬以及中介费增加所致。
2、研发费用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人员费用增加所致。
3、财务费用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4、信用减值损失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冲回应收票据坏账准备所致。
5、营业外支出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计提诉讼赔偿减少所致。
6、所得税费用重大变动原因系子公司利润总额减少所致。
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重大变动原因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以及支付的各项税费减少所致。
8、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重大变动原因系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四、 投资状况分析
(一) 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子公司名称 | 主要经营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持股比例 | 取得方式 | |
直接 | 间接 | |||||
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高新区 | 人造金刚石及制品的研究开发 | 100.00% | 投资设立 | |
河南华茂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新安县 | 金刚石工具的研发和销售等 | 90.00% | 10.00% | 投资设立 |
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荥阳市 | 超硬材料及制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进出口 | 100.00% | 投资设立 |
子公司名称 | 主要经营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持股比例 | 取得方式 | |
直接 | 间接 | |||||
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新安县 | 人造金刚石线等的生产、销售 | 90.00% | 投资设立 | |
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焦作市 | 人造金刚石大单晶及人造金刚石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 71.00% | 投资设立 | |
华晶(上海)珠宝有限公司 | 国内 | 上海市 | 珠宝首饰的销售等 | 100.00% | 投资设立 | |
济源华晶电气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济源市 | 电气、电缆等的销售 | 99.00% | 投资设立 | |
SINO CRYSTAL INT'LPTE.LTD. | 新加坡 | 新加坡 | 进出口贸易,研发 | 100.00% | 投资设立 | |
河南华信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市 | 钻石、珠宝、玉石、首饰及产品、工艺品的技术检测、鉴定 | 100.00% | 投资设立 | |
郑州华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高新区 | 催化技术的研究、推广、咨询与服务等 | 51.00% | 投资设立 | |
郑州华晶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高新区 | 金刚石材料的研究、生产、销售;金刚石微粉的研究、生产、销售; | 80.00% | 投资设立 | |
深圳缪玛珠宝有限公司 | 国内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 从事黄金、铂金、K金钯金、白银、翡翠、玉器、工艺美术品、珠宝首饰的批发 | 100.00% | 购买 | |
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荥阳市 |
钻石饰品、金银饰品、珠宝饰品、翡翠玉石饰品、镶嵌饰品、工艺品的加工批发、零售及维修;人造金刚石及其设备、原辅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00.00% | 投资设立 | |||||
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国内 |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 人造金刚石及制品的研究开发 | 100.00% | 投资设立 | |
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商丘市 | 人造金刚石及制品的研究开发 | 100.00% | 投资设立 | |
郑州亩钻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00.00% | 投资设立 |
主要参股公司业务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企业社会责任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坚持依法经营,注重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双赢。报告期内,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纳税,提供就业岗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公开、公平、公正的享有各项权益,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方位的沟通渠道,为投资者营造一个良好的互动平台。
(2)职工权益保护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依法规范用工,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为员工缴纳法定社会保险与福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报告期内,公司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发放防暑药品、降温物资,积极关爱职工健康,同时组织开展篮球赛、员工生日会等一系列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满足了广大职工精神文化的需要,组织开展现场班组长管理实务等培训,重视人才培养,提升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成长。
(3)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公司坚持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不断完善采购流程与机制,建立了公平、公正的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在产品质量、供应交货期、信用等方面设立评价指标体系,为供应商确立良好的竞争环境;坚持为客户提供最新最好的产品及服务,通过核心技术进步、工艺流程优化,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开展线上线下结合、组织用户体验等活动,持续提升用户体验和客户满意度。
(4)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报告期内公司缴纳各项税款,重视环保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开展消防演练,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企业应承担的环保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六、 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
重大风险事项名称 | 重大风险事项简要描述 |
资金占用及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 公司存在资金被动流向关联方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占用的资金暂未归还。同时因诉讼事项,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已委派专人积极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暂未完全解除。 |
诉讼风险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仲裁案件,并根据案件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同时随着诉讼事项的进展,部分败诉的诉讼/仲裁案件面临大额执行与赔付,存在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股权等资产继续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措施的可能,且部分担保被执行案件公司能否向第三方追回具有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公司现金流与持续运营。 |
资金链紧张的风险 | 2018年以来公司部分合作银行、非银金融机构断贷、抽贷,融资渠道受阻,公司资金状况紧张并出现部分债务逾期的情形。同时因多起诉讼案件,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的资金及持有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已制约公司融资活动、降低偿债能力,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随着案件审理与判决案件执行的推进,公司货币资金存在被继续冻结或划扣的可能,同时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公司存在资金链紧张的风险。 |
破产重整风险 | 2023年5月,郑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如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
本期重大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本期重大风险未发生重大变化 |
第三节 重大事件
一、 重大事件索引
事项 | 是或否 | 索引 |
是否存在诉讼、仲裁事项 | √是 □否 | 三.二.(一) |
是否存在提供担保事项 | √是 □否 | 三.二.(二) |
是否对外提供借款 | □是 √否 | |
是否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 √是 □否 | 三.二.(三) |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事项 | √是 □否 | 三.二.(四) |
是否存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事项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企业合并事项 | □是 √否 | |
是否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 □是 √否 | |
是否存在股份回购事项 | □是 √否 | |
是否存在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 √是 □否 | 三.二.(五) |
是否存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 √是 □否 | 三.二.(六) |
是否存在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 □是 √否 | |
是否存在失信情况 | √是 □否 | 三.二.(七) |
是否存在破产重整事项 | √是 □否 | 三.二.(八) |
二、 重大事件详情(如事项存在选择以下表格填列)
(一) 诉讼、仲裁事项
1、 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是否占净资产10%及以上
√是 □否
单位:元
性质 | 累计金额 | 占期末净资产比例% |
作为原告/申请人 | 228,299,300.00 | —— |
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 4,760,902,295.80 | —— |
作为第三人 | —— | —— |
合计 | 4,989,201,595.8 | —— |
2、 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不适用)
单位:元
临时公告索引 | 性质 | 案由 | 是否结案 | 涉案 金额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案件进展或执行情况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巨潮资讯网 | 原告/申请人 | 焦作华晶与祁超超存在委托合同纠纷。祁超超于2014年11月18日开始在焦作华晶工作,负责深圳地区产品销售。当时约定祁超超可以从焦作华晶处申请领取货物后,将货物直接交付给客户,并由祁超超负责和客户结算货款后交与公司。2016年1月6日,焦作华晶与祁超超进行核算,祁超超向焦作华晶出具了欠条,载明其尚有69310元货款未支付给焦作华晶,但2016年3月祁超超未办理离职手续就离开公司,所欠货款未支付给焦作华晶。 | 否 | 69,300.00 | 否 | 一审判决已生效,祁超超已还款1万元 |
原告/申请人 | 近日公司相关人员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办理业务时知悉,公司在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的224,390,014.47元资金被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强行划扣,上述被划扣的资金来源为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在知悉该事项后,与该行多次协商催要,该银行仍未归还,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24,390,000.00 | 否 | 驳回再审 | |
原告/申请人 | 2016年6月6日,郑州华晶与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电力”)签订《110KV送变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郑州华晶作为110KV送变电工程的发包方,众信电力作为承包方,由众信电力对110KV送变电工程进行EPC总承包;2016年10月13日,双方就上述工程签订《备忘录》。合同签订后,郑州华晶合计向众信电力支付工程预付款384万元。在上述合同及备忘录履行期间,郑州华晶全面按照协议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在不存任何施工障碍的情况下,众信电力拒不履行合同,至今项目未实际施工。郑州华晶多次向众信电力要求返还 | 否 | 3,840,000.00 | 否 | 未执行 |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但众信电力一直拒绝返还,郑州华晶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厚经”)诉称与河南华晶于2017年12月8日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河南华晶向杭州厚经借款6000万元,郭留希、郑州华晶、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简称“豫星微钻”)、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加速器”)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过杭州厚经的多次催收,仍剩余部分本金未履行还款义务,杭州厚经将河南华晶、公司、郭留希、豫星微钻和加速器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否 | 23,305,100.00 | 是 | 二审再判决已生效,已申请执行。 | |
被告/被申请人 | 张家港市舜辰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舜辰机械”)诉称于2017年7月、2017年11月、2018年2月与公司子公司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华发”)分别签署三份《购销合同》,为其提供生产设备21台,其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洛阳华发未能全部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5月31日,尚欠货款10009872.69元。同时原告认为郑州华晶、洛阳华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华科”)注册资金未到位或抽逃了注册资本,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0,009,900.00 | 否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经久商贸”)诉称郑州市晨熙家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晨熙家”)于2017年10月13日与其签署了《借款合同》,其出借资金8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月利率2%,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晨熙家未足额还款付息。 | 否 | 52,985,300.00 | 是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张志军诉称其于2018年7月30日与郭留希签署借款合同,向其出借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2月28日,利息为每月2%。赵清国、郑州华晶、河南华晶向其出具了《担保保证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郭留希未向张志军支付 | 否 | 37,200,000.00 | 是 | 终本 |
本息。 | ||||||
被告/被申请人 | 江苏光润金刚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光润”)诉称与公司子公司洛阳华发常年存在业务往来,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若干份,不定期进行货款结算。截至2019年5月14日,洛阳华发尚存在未结清的货款,其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 否 | 941,5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已申请执行。 | |
被告/被申请人 | 浙银信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信和”)与北京天浩融源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廷玉于2017年7月12日共同签署了《共青城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浙银信和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按约定向共青城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17年8月3日至12月20日期间分批次共实缴12000万元出资款。2017年7月12日,浙银信和与河南华晶签署了《共青城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差额补足及收购协议》,约定对于浙银信和在合伙协议项下获得的门槛收益及出资款的返还,河南华晶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同日,郑州华晶、郭留希与浙银信和签署了《保证合同》。后因河南华晶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郑州华晶、郭留希未按约定承担清偿责任,浙银信和提起诉讼。 | 否 | 130,397,800.00 | 是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河南相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华晶为卖方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售设备一批;同日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相银融资租赁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河南华晶出租设备一批以供河南华晶生产所用。郭留希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具了《保证函》,郑州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河南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河南华晶到期未支付租金,相银融资租赁提起诉讼。 | 否 | 28,586,100.00 | 是 | 已申请执行,终本 | |
被告/被申 |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铜国际”) | 否 | 14,060,000.00 | 是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请人 | 诉称与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福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署了《国内保理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合同约定金利福公司向江铜国际转让其与郑州华晶之前签署的《销售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向江铜国际申请办理公开、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江铜国际与金利福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有关保理事宜的协议。2018年1月30日,郭留希与江铜国际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买方担保)》,其自愿就郑州华晶基于保理合同项下江铜国际受让的应收款项对应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朱登营与江铜国际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卖方担保)》,其自愿就金利福公司就保理合同项下的对江铜国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由于发生了相关反转让事由,江铜国际要求金利福公司向其支付回购款,以向金利福公司反转让全部应收账款,但金利福公司仅部分履行了反转让义务,还剩14060000元回购款未支付,江铜国际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7年11月18日,第三人华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与被告华晶精密签订了《华宝【远东租赁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下称“贷款合同”),华宝信托与华晶精密之间形成信托贷款法律关系。同时,为担保华晶精密履行贷款合同,郑州华晶、郭留希分别与华宝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署后,华宝信托向华晶精密支付了信托贷款人民币50000000元。贷款期间为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9日。2019年7月30日,华宝信托与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券转让协议,同时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富安达”)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后因华晶精密借款逾期,富安达加速到期信托贷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7,934,100.00 | 是 | 一审判决生效,已申请执行 | |
被告/被申 | 经久商贸诉称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 否 | 6,000,000.00 | 是 | 执行阶段,终本 |
请人 | 简称“隆顺达”)于2018年9月25日与案外人联创小贷签订《借款合同》,联创小贷向隆顺达出借资金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年利率为24%,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隆顺达未足额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联创小贷与经久商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联创小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经久商贸。 | |||||
被告/被申请人 | 经久商贸诉称木之秀于2018年1月8日与案外人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小贷”)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联创小贷向木之秀出借资金137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2‰,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木之秀未足额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联创小贷与经久商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联创小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经久商贸。 | 否 | 148,683,300.00 | 是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经久商贸诉称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鸿展”)于2018年9月25日与案外人联创小贷签订《借款合同》,联创小贷向郑州鸿展出借资金3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年利率为24%,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郑州鸿展未足额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联创小贷与经久商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联创小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经久商贸。 | 否 | 36,765,300.00 | 是 | 尚未执行 | |
被告/被申请人 | 经久商贸诉称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艾伦特”)于2018年9月24日与案外人联创小贷签订《借款合同》,联创小贷向洛阳艾伦特出借资金26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年利率为24%,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洛阳艾伦特未足额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联创小贷与经久商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 否 | 30,111,200.00 | 是 | 已申请执行 |
联创小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经久商贸。 | ||||||
被告/被申请人 | 元化咨询诉称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鼎实业”)于2018年9月26日与案外人农投金控签订《借款合同》,农投金控向协鼎实业出借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止,年利率12%。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协鼎实业未如约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农投金控与元化咨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农投金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元化咨询。 | 否 | 48,660,000.00 | 是 | 查封同等价值机器设备及相关房产 | |
被告/被申请人 | 苏豫有色诉称郑州华晶于2018年12月27日与案外人河南农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金融”)签订《借款合同》,农投金融向郑州华晶出借1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止,年利率24%。郭留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郑州华晶未如约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农投金融与苏豫有色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农投金融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苏豫有色。 | 否 | 145,980,000.00 | 否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9年3月8日,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巩义农商行”)与被告河南省顿嘉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顿嘉贸易”)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顿嘉贸易向巩义农商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同日,巩义农商行与河南省移领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移领点”)、郑州华晶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后,巩义农商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因顿嘉贸易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已违约,巩义农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9,000,000.00 | 是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9年3月8日,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农商行”)与河南林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智商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林智商贸向巩义农商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2019年 | 否 | 29,000,000.00 | 是 | 终本 |
3月8日,巩义农商行与河南省移领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领点”)、郑州华晶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移领点、郑州华晶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林智商贸发放了贷款,林智商贸支付利息共计622342.45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利息。移领点、郑州华晶作为担保人也没有替代林智商贸支付利息。现巩义农商行提前收回贷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9年4月27日,巩义农商行与郑州益之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益之润”)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益之润向巩义农商行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17日,月利率为8.7‰。同日,巩义农商行与郑州市晨熙家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晨熙家”)、郑州华晶、郭留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晨熙家、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巩义农商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因益之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已违约,巩义农商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5,000,000.00 | 是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6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郑州华晶、郭留希以及案外人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天弘华融”)共同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约定,天弘华融持有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98.82%的股权及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98.77%的股权。浙商银行拟设立定向资管计划出资9.75亿元委托银行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河汇证券”)认购天弘华融优先级基金份额。郑州华晶同意并承诺将在约定条件满足时以发行股票及/或现金方式收购天弘华融持有的河南金利福与深圳金利福全部股权,使得天弘华融以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及利润分配向原告支付现金的方式,实现浙商银行资管计划的投资退出。《合作备忘录》签订后,浙商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因郑州华晶、郭留希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也未 | 否 | 891,808,400.00 | 是 | 尚未执行 |
支付任何违约金,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5年6月3日,万锦地产、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就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楠路以西、冬青街以北、春藤路以东、红椿里路以南地块(下称“合作地块”)签署《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方式、收益分配、合作进度、双方责任等内容,郭留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现合作地块已出让成交,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应返还万锦地产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以及支付万锦地产应分配土地补偿费同时应返还万锦地产垫付的业务费用。后因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未支付任何款项,万锦地产请求仲裁。 | 否 | 59,781,900.00 | 否 | 查封土地补偿款及持有农投金控债权,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6年6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简称“工行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理财计划代理人)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债权投资金额为45000万元,债权投资期限为60个月。同日,河南华晶签订了《保证合同》,对郑州华晶上述融资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工行郑州分行按约定发放融资45000万元,郑州华晶未按计划还款构成违约,工行郑州分行宣布协议项下未偿还的投资资金和其他融资款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301,697,800.00 | 否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12月12日,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旅银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在中旅银行借款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1月20日。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中旅银行于2018年12月12日分别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华晶”)、郭留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后因郑州华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中旅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郑州华晶、河南华晶及郭留希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中旅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50,000,0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已申请执行 | |
被告/被申 | 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小贷”) | 否 | 44,056,200.00 | 是 | 终本 |
请人 | 诉称2018年12月13日其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加速器”)签订了《额度贷款合同》,约定中原小贷向加速器核定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15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2018年12月13日,中原小贷分别与河南华晶、郭留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郑州华晶向中原小贷出具《担保承诺函》。后因加速器未按期付息,河南华晶、郭留希、郑州华晶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中原小贷根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济南冶金研究所”)与郑州华晶2019年1月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498000元。合同约定郑州华晶从济南冶金研究院采购顶锤产品。合同签订后济南冶金研究所积极组织生产,向郑州华晶交付了全部货物,郑州华晶未能支付全部价款,济南冶金研究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245,900.00 | 否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张家港撤尔特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撤尔公司”)与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华发”)存在切割钢丝购销业务往来,曾签订过《切割钢丝购销合同》,2018年12月6日,双方出具对账确认单,确认洛阳华发结欠张家港撤尔公司货款1053430元。之后因洛阳华发未支付上述货款,为此,引起纠纷。 另,张家港撤尔公司认为郑州华晶抽逃注册资本,导致洛阳华发资金困难,故请求郑州华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否 | 1,053,400.00 | 否 | 已申请强制执行,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11月15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作协议》,约定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同意为郑州华晶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同日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简称“佑爱珠宝”)签订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总协议》,约定:协议存续期间内,佑爱珠宝可通过宁波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发起电子商业汇票贴 | 否 | 3,488,200.00 | 是 | 终本 |
现业务申请,经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审核同意后予以贴现。2018年11月14日至22日,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与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郑州日月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华晶、郭留希、朱晓斐、杨艳敏、朱登营、曹水霞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依佑爱珠宝申请,为郑州华晶承兑的两张电子商业汇票办理了贴现。上述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均被拒付,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垫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济南冶金研究所”)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启明”)于2017年3月2日签署了《关于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顶锤试用协议》,协议约定洛阳启明从济南冶金研究所处采购顶锤产品,并对单价及数量等内容作了约定。同日,济南冶金研究所与洛阳启明、郑州华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洛阳启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足额向济南冶金研究所支付货款,则由郑州华晶向济南冶金研究所支付货款。后因济南冶金研究所交付了全部货物,洛阳启明及郑州华晶未能支付全部价款,济南冶金研究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251,700.00 | 否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3年11月,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华晶”)向焦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新区投资集团”)借款26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焦作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美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焦作华晶、焦作美晶未按期还款,焦作新区投资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6,000,000.00 | 否 | 处于执行程序中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12月19日,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中旅银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汇票保贴协议),协议约定焦作中旅银行授予郑州华晶商业承兑 | 否 | 23,350,0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已划扣495元 |
汇票保贴额度为3000万元整,贴现申请人仅为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伦特公司)。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焦作中旅银行于2018年12月12日分别与河南华晶、郭留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汇票保贴协议签订后,焦作中旅银行依据协议约定和贴现申请人艾伦特公司的申请,足额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付至贴现申请人账户。但是郑州华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了汇票保贴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情形,焦作中旅银行有权要求其提前支付尚未到期汇票项下的票款。郑州华晶、河南华晶及郭留希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焦作中旅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9年3月2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简称“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与郑州华晶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郑州华晶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4120万元,合同签订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依约向郑州华晶发放了贷款。2018年9月3日,郑州华晶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署了《抵押合同》,以郑州华晶名下位于荥阳市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内园区12号路与园区17号路交叉口东北侧【豫(2018)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21158号】的土地为其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在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豫(2018)荥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8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2018年3月12日,郭留希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其为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与郑州华晶在2018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签订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郑州华晶未按约还款,郭留希亦未履行代偿义务,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42,306,400.00 | 否 | 已申请执行,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洛阳金鹭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金鹭”)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8月24日、12 | 否 | 18,472,000.00 | 否 | 终本 |
月4日签订《供销合同》,约定洛阳启明从洛阳金鹭处购买合金顶锤,交货地点为郑州华晶;对应上述供销合同,洛阳金鹭与洛阳启明和郑州华晶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11月14日、12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洛阳启明在供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足额向洛阳金鹭支付货款,由郑州华晶代为向洛阳金鹭支付。后因洛阳启明拖延支付货款,郑州华晶未按照协议约定代为支付货款,洛阳金鹭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7年7月,桂林市同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力自动化”)与郑州华晶签订《样机试用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一套电控系统(电控柜)样机供郑州华晶在其压机上试用,该样机发货给郑州华晶并完成安装调试,随后投入生产运行。根据《样机试用协议书》的约定,在20天的试用期满后郑州华晶未退还样机,自动视为其同意购买该样机。为落实该样机的购买价格及付款方式,郑州华晶与同力自动化双方补签了《采购合同》,同日原告开具了发票,《采购合同》确认了样机试用协议及同力自动化完成交货和安装调试的事实,并约定在郑州华晶收到发票后三个月内付款,之后郑州华晶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货款。同力自动化提起诉讼 | 否 | 81,400.00 | 否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华晶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7日签订了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期限一年,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已依约向郑州华晶发放贷款共计339,819,968.00元。2019年10月30日,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加速器”)、郭留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加速器、郭留希为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华晶在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协议)的最高债权本金340,000,000.00元、利息等债务提供保 | 否 | 356,966,300.00 | 否 | 终本 |
证担保。因郑州华晶逾期偿还贷款利息、被其他债权人起诉,且各被告均未清偿剩余贷款本息,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沈阳鑫太谷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太谷机械”)与郑州华晶于2017年11月16日、2017年9月27日、2017年11月27日、2018年5月4日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对配件的数量、单价、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总货款为476.6万元。合同签订后,鑫太谷机械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郑州华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根据鑫太谷机械自认,截止2019年12月10日,郑州华晶尚欠鑫太谷机械到期货款56.815万元。鑫太谷机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581,700.00 | 否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9年6月1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郭留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郑州华晶;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2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双方还约定了担保范围等其他事项。2019年6月13日,郑州华晶作为借款人,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约定郑州华晶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2019年10月29日,郑州华晶作为借款人,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约定郑州华晶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6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被告华晶精密、郭留希针对该笔借新还旧贷款出具了提供担保的确认函。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华晶发放了相应的贷款。2020年2月19日,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 否 | 103,666,100.00 | 否 | 终本 |
将2019年6月13日办理的贷款结息方式变更为按季结息。合同履行过程中,郑州华晶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华晶精密、郭留希亦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9年2月28日,洛阳金鹭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金鹭”)与郑州华晶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向洛阳金鹭购买顶锤,总金额1422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2019年3月29日,洛阳金鹭与郑州华晶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向洛阳金鹭购买顶锤50只,金额760000元。以上两份合同,洛阳金鹭已全部发货,截至2019年12月,郑州华晶仅支付洛阳金鹭货款5668044.85元,尚欠货款9311955.15元。洛阳金鹭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9,988,100.00 | 否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9年6月13日,郑州华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同意为郑州华晶提供借款7000万元。同日,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众生实业”)作为保证人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郑州华晶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郑州华晶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众生实业作为保证人于2020 年7 月 29 日代郑州华晶偿还借款本息 73,160,055.18元,并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06,754.00 元。现提起诉讼向债务人郑州华晶进行追偿。 | 否 | 74,635,000.00 | 否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9月4日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农商行”)与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艾伦特”)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向艾伦特提供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郑州华晶对每笔授信提供存单质押。海口农商行与被告艾伦特分别在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5日签订了两份《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每份合同分别约定艾伦特开出汇票50张、单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万 | 否 | 100,610,000.00 | 是 | 正在执行中 |
元、总金额为5000万元。2018年9月4日、9月5日,艾伦特分别向原告提交银行汇票承兑申请书,主要内容分别为艾伦特向原告说明5000万元汇票用于购买金刚石,海口农商行审核同意。同时海口农商行与郑州华晶分别签订了《存单质押合同》,明确存单质押担保债权是海口农商行签订的《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债务人是艾伦特。后因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届满,艾伦特公司未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海口农商行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郑州分行”)诉称2019年11月7日其与郑州华晶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一份,约定郑州华晶可向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2019年11月7日、11月8日,郑州华晶分别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份,分别约定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华晶提供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2500万元、2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7日;利率均为6.09%。2019年11月7日,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分别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郑州华晶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郭留希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郑州华晶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按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履行期间,郑州华晶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涉及诉讼,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70,000,000.00 | 否 | 终本 | |
被告/被申 | 2018年12月21日,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 | 否 | 32,109,100.00 | 是 | 终本 |
请人 | 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合立信”)与深圳金利福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仁合立信向深圳金利福提供保理融资借款,保理融资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5日。同时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分别向仁合立信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对前述合同项下深圳金利福应承担的融资借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仁合立信按照合同约定向深圳金利福指定账户转入保理融资借款,之后借款期间届满,深圳金利福未偿还相关款项。仁合立信于2020年8月31日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河南道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来咨询”),道来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电力”)诉称,2016年6月其与郑州华晶签订《110KV送变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郑州华晶作为发包人“负责协助承包人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办理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合同签订后,众信电力向郑州华晶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完成了相关准备工作。后郑州华晶未能解决相关问题,造成涉案项目停工,众信电力于2020年10月28日向郑州华晶寄送了解除合同律师函,解除了双方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郑州华晶未参加众信电力组织的结算,也未返还众信电力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众信电力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000,0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20年3月30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渤海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华晶提供两笔金额分别为32994742.69元及17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3月29日;同日,为担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郑州华晶向渤海银行郑州分行提供235台机器设备抵押,华晶精密制造股份 | 否 | 51,082,100.00 | 否 | 终本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向渤海银行郑州分行提供名下位于经开?大街西、经?北(郑国用(2014)第XQ1113号)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为担保郑州华晶在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华晶精密、郭留希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分别签署《保证协议》。上述合同签署后,渤海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华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49996742.69元。2020年10月12日,渤海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华晶出具贷款管理调查函,郑州华晶在调查函中表示本次贷款合同到期后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渤海银行郑州分行宣布该笔贷款立即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8月1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与郑州华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向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9年8月28日该笔贷款到期,郑州华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50,516,300.00 | 否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公司控股子公司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发”)向江阴宝能精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宝能”)购买切割钢丝、超高强微丝等货物,双方签订多份《切割钢丝购销合同》。江阴宝能至起诉日累计向洛阳华发供货金额782220元。洛阳华发累计付款458560元,尚结欠323660元。之后江阴宝能为催讨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323,7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11月2日,元美新材料靖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美新材料”)与洛阳华发就钢线产品签订《销售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2018年11月28日、12月21日,元美新材料与洛阳华发又签订《销售合同》两份,约定由元美新材料向洛阳华发提供钢线产品,合同金额分别为69760元、96000元。合同签订后,元美新材料按约定地址发货并开具增 | 否 | 165,8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值税发票。洛阳华发收到货物及发票,至仲裁日未支付两份合同价款共计165760元。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3月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分别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郭留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合立信”)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2018年3月30日,仁合立信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保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仁合立信成立回购型保理业务,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向仁合立信提供1亿元保理额度,仁合立信可以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发放融资资金。基于《保理协议》,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4日期间,仁合立信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4笔《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浦发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华晶、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金利福”)作为上述债权的债务人分别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之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仁合立信签订《保理融资协议》,仁合立信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了融资。2019年3月11日,仁合立信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再次签订《保理协议》。2019年3年11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仁合立信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6笔《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郑州华晶作为上述债务的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之后浦发银行与仁合立信签订6份《保理融资协议》。综上,仁合立信共计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转让应收账款115665380.85元,共计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保理融资金额8986万元。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向仁合立信发放了融资款,债权到期后,郑州华晶、河南金利福未支付应收账款,仁合立信未偿还保理融资款, | 否 | 100,266,700.00 | 是 | 终本 |
河南华晶、郭留希未履行保证责任,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11月22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与郑州华晶签署《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为郑州华晶提供最高额为壹亿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加速器在最高额壹亿元本金及利息、复利等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郑州华晶与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后,郑州华晶与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计贷款7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郑州华晶到期未偿还,4000万元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宣布提前到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73,445,200.00 | 否 | 终结执行 | |
被告/被申请人 | 河南相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华晶为卖方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售设备一批;同日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相银融资租赁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河南华晶出租设备一批以供河南华晶生产所用。郭留希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具了《保证函》,郑州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河南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内,河南华晶租金支付发生违约情形,相银融资租赁于2019年9月6日将河南华晶、郑州华晶诉至法院,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河南华晶支付相银融资租赁截至2019年9月6日已到期租金,郑州华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为维护相银融资租赁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失,相银融资租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华晶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 | 否 | 79,179,700.00 | 是 | 执行阶段 |
约金等。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9月20日,深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接受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利福”)委托,为其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35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此,深圳金利福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同时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朱登营、曹水霞、朱晓斐、杨艳敏、朱建杰、许菲、郭留希及刘晓峰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为深圳金利福的上述债务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深圳金利福还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以其作为收款人、郑州华晶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上述贷款发放后,深圳金利福申请延长借款期限,该笔借款经展期后到期,深圳金利福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郑州华晶提示付款后被拒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代深圳金利福偿还贷款本金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34,415,900.00 | 是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青岛高测与公司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青岛高测向华晶销售购买金刚砂、金刚石微粉等货物。此后,双方一直按该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供货、付款等事宜直至2019年。在双方合作期间,青岛高测向华晶销售支付了货款,但华晶销售未全部供货。经青岛高测初步核算,华晶销售尚有1816309.75元的货款未返还。另青岛高测认为郑州华晶作为华晶销售唯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816,300.00 | 否 | 已执行 | |
被告/被申 | 2019年10月24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 否 | 199,828,700.00 | 否 | 终本 |
请人 | 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同意授予郑州华晶1799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19年10月24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7990万元,期限12个月,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郑州华晶所有的100套金刚石合成设备。同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物为郑州华晶持有的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900万股股权。同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河南华晶、郭留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年10月12日、10月21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分别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签订三份《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约定洛阳启明向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申请贴现业务(承兑人郑州华晶)。合同签订后,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办理了贴现。汇票到期后,郑州华晶未兑付,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有权要求洛阳启明支付垫付的贴现款。至今郑州华晶未归还借款本金177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担保人河南华晶、洛阳启明、郭留希亦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公司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销售’)截止2017年6月9日欠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天宝”)货款420万元。元亨机械服务(郑州)有限公司(简称“元亨机械”)截止2017年7月23日欠焦作天宝货款767.616424万元。经焦作天宝与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简称“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协商于2017年8月30日和2017年8月31日分别签署了债务转让协议和付款协议。焦作天宝与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一致确认元亨机械拖欠焦作天宝货款,并同意豫星微钻受让元亨机械拖 | 否 | 8,772,200.00 | 否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欠焦作天宝的所有债务。《付款协议》约定,若豫星微钻、华晶销售不能按月支付货款,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应向焦作天宝支付违约金。还款日期届满后,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均未向焦作天宝支付拖欠的货款,焦作天宝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7年郑州华晶将其投资建设的“年产700万克拉宝石级钻石项目工程”发包给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林川建筑”),双方在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10月16日相继签订了相关工程的10份合同,对具体项目的施工事宜进行了约定。2019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上述10份施工合同,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同,林川建筑已完成工程造价为179361312.32元,郑州华晶仅支付工程款59671317.1元,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林川建筑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华晶向林川建筑支付工程款5702359.34元。双方在2020年3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至2020年12月份郑州华晶向林川建筑支付工程款2065万元。为便于上述《和解协议书》顺利执行。双方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还款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郑州华晶向林川建筑支付500万元,三月底前支付1500万元,四月至十一月每月支付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剩余款项2021年12月结清。现郑州华晶向林川建筑支付了400万元整,郑州华晶未依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林川建筑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52,818,000.00 | 否 | 处于执行程序中 | |
被告/被申请人 | 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诉称2010年开始其与郑州华晶发生业务关系,一直给郑州华晶进行供货或代郑州华晶向外付款,郑州华晶欠洛阳启明巨款未付。2021年3月18日双方达成协议,郑州华晶逐月还款,经对账截至到2021年3月31日郑州华晶共欠洛阳启明货款88084002.13元,但郑州华晶没有按协议履行,洛阳启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95,643,400.00 | 否 | 终本 |
被告/被申请人 | 巩义农商行诉称2019年6月27日,河南科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福美)与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363天,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科福美申请提款后,巩义农商行营业部于科福美申请提款的当日向科福美发放贷款。2019年6月27日,华晶精密、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承诺自愿对科福美的涉案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科福美、华晶精密、郑州华晶、郭留希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9,000,000.00 | 是 | 处于执行程序中 | |
被告/被申请人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农商行)诉称2019年5月31日,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与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借款4900万元,借款期限359天,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华晶精密申请提款后,巩义农商行营业部于华晶精密申请提款的当日向其发放贷款。2019年5月31日,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承诺自愿对华晶精密的涉案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华晶精密、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49,000,000.00 | 是 | 处于执行程序中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9年12月25日,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协鼎”)与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600万元,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借款年利率为8.64%,2019年12月25日,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郑州鸿展”)、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河 | 否 | 6,000,000.00 | 是 | 终本 |
南协鼎的上述6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河南协鼎发放了贷款,河南协鼎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巩义农商行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20年3月18日,中原华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珠宝”)与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28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补充,承诺自愿为华夏珠宝的上述28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华夏珠宝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8,000,000.00 | 是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11月8日,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建筑”)以对郑州华晶的应收工程款向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昇保理”)办理保理融资2400万元,方元建筑实际使用500万元,郑州华晶实际使用1900万元,胡广顺为郑州华晶向方元建筑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5月保理融资到期后,郑州华晶仅归还部分款项,方元建筑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9,735,600.00 | 是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诉称2020年12月4日其与郑州华晶签署《借款合同》,约定丰汇租赁向郑州华晶提供不超过100000000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同日,丰汇租赁与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实业”)、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分别签订《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与郭留希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约定华晶实业、河南华晶、郭留希对郑州华晶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自愿向丰汇租赁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丰汇租赁同华晶实业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华晶实业自愿将其名下存放在14号车间南的合计80台人造钻石专用设备为 | 是 | 115,000,000.00 | 否 | 已撤诉 |
郑州华晶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丰汇租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郑州华晶支付借款本金共计100,000,000元。现借款已于2021年12月15日到期,郑州华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丰汇租赁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华晶实业、河南华晶、郭留希亦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丰汇租赁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9年12月20日,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鼎实业”)与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鸿展”)、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协鼎实业的上述2,9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协鼎实业发放了贷款,协鼎实业支付利息40,654.85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29,000,000.00 | 是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12月22日,郑州鸿展与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4,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艾伦特”)、郑州华晶、郭留希、左会敏与巩义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郑州鸿展的上述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郑州鸿展发放了贷款,郑州鸿展未偿还本金,支付利息4,750,200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45,000,000.00 | 是 | 终本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20年3月16日,隆顺达与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协鼎实业、郑州鸿展、郑州华晶、河南吉之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吉之成”)、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补充 | 否 | 29,000,000.00 | 是 | 已申请执行 |
协议,承诺自愿为隆顺达的上述2,9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隆顺达发放了贷款,后隆顺达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诉称其自 2018 年 8 月开始与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华晶”)业务往来,由商丘华晶向横店东磁购买合金顶锤,且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截至起诉日期,商丘华晶仍有 635909 元未付。同时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小贷”)为商丘华晶未在出资期限内承担出资义务的股东且商丘华晶为中原小贷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横店东磁向法院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将商丘华晶原股东郑州华晶追加为被告。 | 否 | 635,900.00 | 是 | 一审已判决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11月8日,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昇保理”)与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艾伦特”)签订《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由洛阳艾伦特对郑州华晶所享有的28821963.00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安昇保理,安昇保理对其发放了2300万元保理融资款,融资期限从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止。同日,安昇保理与郭留希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商业保理)》,约定郭留希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1月8日,安昇保理与郑州华晶签订了《一般抵押合同(商业保理)》,郑州华晶抵押了位于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11号5号北合成车间中门以西的30台金刚石合成设备给安昇保理,为《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本金和《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供担保。2019年5月9日融资期限届满,同时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也届满后,洛阳艾伦特未偿还融资本金,郑州华晶也未支付账款,安昇保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38,425,300.00 | 是 | 已移送至新安县法院管辖 | |
被告/被申 | 江阴市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洛阳华发自2018 | 否 | 478,800.00 | 否 | 正在执行中 |
请人 | 年有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华发公司购买原告工字轮,但华发公司一直拖欠原告货款478788元。经过2020年、2021年被告给原告发询证函,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78788元,原告认为被告郑州华晶抽逃了注册资本,应对华发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21年10月28日,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向巩义农商行借款499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止。同日,巩义农商行与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郭留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后,巩义农商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因郑州华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已违约,巩义农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49,950,000.00 | 是 | 中止执行 | |
被告/被申请人 | 沈阳博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与郑州华晶为多年合作伙伴关系,郑州华晶经常从其处采购工业产品,双方签署了多份采购合同,后因郑州华晶未足额支付货款,沈阳博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否 | 1,226,825.70 | 否 | 已申请执行 | |
被告/被申请人 | 王世超与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 否 | 482,682.28 | 否 | 一审审理中 | |
被告/被申请人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超洋、郭留希、刘晓峰、朱登营、曹水霞、朱晓斐、杨艳敏、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否 | 18,658,405.20 | 是 | 已申请执行 | |
被告/被申请人 | 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因为购销石墨粉合同纠纷,华晶实业尚欠石家庄尚太货款244.6万元,于是石家庄尚太向无极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按照年利率5.78%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否 | 2,446,000.00 | 否 | 一审已判决,尚未执行 | |
被告/被申 | 被告郑州华晶于2018年3月开始向原告焦作天宝桓 | 是 | 3,595,848.96 | 已申请执行 |
请人 | 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及其设备配件等,共计货款5776.635万元,陆续支付货款5417.050104万元,欠款359.584896万元。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原告货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欠款总额年6%计算。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6年,被告出具《承诺函》,向浙商银行承诺:编号 WX-SD-[201606034]-101《万向信托-伯乐1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所涉信托计划到期并清算完毕后,若浙商银行未取得全额投资本金与溢价回购收益,则被告同意就投资本金、溢价回购收益之和与实际分配金额之差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对浙商银行进行补偿。原告认为,案涉信托终止并清算完毕后,郭留希及担保方河南华晶未向原告履行相应支付义务,原告未取得全额投资本金与溢价回购收益,前述情形已触发《承诺函》中被告应就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之和与原告实际获得分配金额之差的差额部分对原告进行现金补偿之条款,被告应当履行前述差额补足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鉴于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判如所请。原告保留向被告主张其在《承诺函》项下欠付诉请金额之外的其他剩余债务的权利。 | 否 | 2,463,833.33 | 【一审】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再审申请 | ||
原告/申请人 | 吴建中与河南华晶、郭留希、郑秀芝借款中,加速器用C5-1房产做抵押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河南华晶、郭留希、郑秀芝到期为偿还贷款,吴建中将借款人、担保人诉至法院,然后吴建中申请强制执行,郑州中院拍卖抵押房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郑州华晶提出执行异议,被郑州中院驳回,郑州华晶不服,于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 否 | —— | 一审已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被告/被申 | 原告系被告依法设立,被告在 2017 年8月3 | 否 | 32,919,400.00 |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 |
请人 | 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系原告唯一股东;在此期间被告系原告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利用实际控制原告的便利虚构三份《设备租赁合同》,被告因此获得原告支付的高达 3501万元的租金,导致原告资产被被告侵占,更导致原告资不抵债,无法开展生产经营。在办理前述交易时,第三人王彦伟系原告的财务负责人,同时亦是被告工作人员,也上述交易的买卖双方的实际经办人。因上述《设备租赁协议》存在虚构等违法情形,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7年10月10日,原告祥和集团与被告郑州华晶签订《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配电新建工程委托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配电新建工程,工程地点在荣阳市金寨乡产业园。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进场,至2018年3月28日工程全部竣工并将案涉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并且原告催款遭拒,遂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 否 | 3,082,390.00 | 【一审】 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荣阳分公司工程款 1794696 元及违约金 1287694.38 元,并以1794696 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和支付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上述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 ||
被告/被申请人 | 原告焦作金泰来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晶自2016 年开始一直存在供货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水雾化触媒粉等材料。被告根据财务记载,分别以对账函的形式向原告询证所欠货款数额,原告对被告的询证无异议并予以回复。原告申报债权2741067.22 元,其中本金 2163229.2元,利息577838.02元。2023年7月21日,郑州华晶管理人对原告申报债权本金573531.22 元予以确认,对其余债权本金1589697.98 元及利息未予确认。焦作金泰来公司不服,于是向郑州中院提起该诉讼。 | 否 | 1,043,187.13 | 【一审】 确认原告焦作金泰来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1,043,187.13 元 | ||
被告/被申请人 | 仁合立信对深圳金利福享有5000万的债权,利息2158.33万元,合计7158.33万元,郑州华晶出具《担保书》、《承诺书》,对该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仁合立信对该债权进行了申报,但郑州华晶破产管理人不予认可该笔债权。仁合立信向郑州华晶管理人提出 | 否 | 35,791,666.66 | 【一审判决】 确认原告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35791666.66元。 |
异议,郑州华晶管理人回复称:担保书和承诺书对郑州华晶不发生效力。仁合立信不服,遂向郑州中院提起该诉讼。 | ||||||
被告/被申请人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依法向郑州华晶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为人民币537361335.82元。郑州华晶管理人认定原告中国长城资管享有的债权金额为477076179.16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认定的金额为60285156.66元,不予确定的原因为利息计算差异。原告认为迟延履行金分别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依法认定,判决书中确认了郑州华晶对原告中国长城资管负有偿还全部债权本息及迟延履行金等的义务,原告严格按照判决书计算并申报债权,合法合理。遂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 | 否 | 60,285,156.66 | 【一审】 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21年10月29日至12月9日,商丘华晶与河南灏鼎进行交易价款总计10459090.07元的金刚石交易: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交易价款总计16283781.84元的固定资产交易行为。在办理前述交易时,第三人王彦伟系原告商丘华晶的财务负责人,同时亦是被告的股东和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也是上述交易的买卖双方的实际经办人。因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且存在交易价格严重违背公允价值等违法情形,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 否 | —— | 【一审】 驳回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0年3月16日,申请人冯志博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自2014 年起先后担任外贸部部长、大单晶销售部部长、外贸部部长。但被申请人不顾申请人的付出与努力,未及时、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2023年8月9日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免去申请人外贸部部长职务,恶意对申请人进行调岗、降薪,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奈,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以上述理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劳动 | 是 | 322,695.00 | 二审期间双方和解,公司支付冯志博18万元赔偿金,已支付到位。 |
关系。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贵委裁如所请。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因郑州华晶(原告)经营需要,原告将其所有的 115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压机)出租给被告并运输至被告厂区,被告租用至今。2022年至2023年期间,经原告委托的审计机构和被告双方共同对被告处的压机设备进行盘点后确认,被告现仍占有原告所有的 115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2023年8月16日,原告公司管理人通知被告限期归还案涉破产财产,被告至今拒绝返还,于是原告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否 | 58,154,240.00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 115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至原告指定位置(荣阳市科学大道与 232 省道交叉口荣阳厂区)或折价赔偿(价值暂估 58154240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8年3月21日,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利福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仁合立信公司向深圳金利福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借款15000万元,保理融资期限为1年。郑州华晶出具担保书,承诺对上述保理融资借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贵任。 经原告多次催收,债务人深圳金利福未向原告履行上述借款还款责任,被告亦未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在河南道来/原告以债权人身份向被告申报债权,并提交了上述资料后,被告管理人对原告申请债权不予认可,经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后管理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原告出具(2023)豫金刚石管发字第 47-18 号《郑州华品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异议的回复》,表示经管理人审查,对原告申报的债权审查结论不予调整。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 219,154,192.51 | 【一审】 一、确认原告河南道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05,986,301.2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道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被告/被申请人 | 焦作天宝公司诉豫星微钻、华晶销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后,做出(2021)豫0811民初329号判决书,但两被告均为履行判决书的内容。现原告焦作天宝发现,郑州华晶在华晶销售公司成立后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因此郑州华晶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华晶销售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为了维护焦作天宝公司的 | 否 | 2,956,674.37 |
【一审】 确认原告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享有2,496,103.57元债权。【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 ||||||
被告/被申请人 | 郑州豪钻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成立的初衷即为了被告公司的经营提供便利,业务范围亦与被告紧密趋同,为需而设。原告名义上为独立法人,实为被告公司的业务部门--外贸部,原告所聘用人员统一由被告公司聘用招录,人员工资报酬等各项费用由被告公司统一核算支出。原告认为,二公司在人员架构、业务管理、财产账务等方面均存在混同,导致二公司之间法人财产人员等无法区分,已经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原告名义上对外所负债务,被告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 是 | —— | —— | 已撤诉 | |
被告/被申请人 | 2013年6月17日原告入职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处在车间工作,2023年12月份离开车间,其间原告的工资由二被告及第三人轮流发放或代发,其中二被告及第三人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关联公司。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华晶金刚石公司为原告缴纳了社保,2020年6月至2023年12月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了社保。在工作期间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假,也未支付原告的加班工资。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于是起诉。 | 否 | 50,298.00 | —— | 审理中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经对诉讼相关事项的全面梳理及与律师团队充分沟通后,公司根据涉诉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同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因诉讼事项,公司大部分银行账户资金、土地、对外投资股权等被冻结、查封,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存在逾期未付,公司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采取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健全公司内控管理薄弱环节,降低经营成本、聘请专业律师维护公司利益,以及成立专门风险化解小组推进风险化解工作。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重整计划已被法院裁定批准,正在推进执行中。
(二)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事项
挂牌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事项,或者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累计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本年度末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是 □否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担保人 | 担保金额 | 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 | 担保余额 | 担保期间 | 责任类型 | 被担保人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 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 |
起始 | 终止 | ||||||||
1 | 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41,456.46 | —— | 141,456.46 | 2016年 | —— | 连带责任 | 第三方 | 否 |
2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7,264.65 | —— | 7,264.65 | 2017/7/12 | —— | 连带责任 | 原控股股东 | 否 |
3 | 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 | 5,625.60 | —— | 5,625.60 | 2017/8/16 | —— | 连带责任 | 原子公司 | 否 |
4 | 郑州市晨熙家食品有限公司 | 3,900.00 | —— | 3,900.00 | 2017/10/13 | —— | 连带责任 | 第三方 | 否 |
5 | 郭留希 | 5,000.00 | —— | 5,000.00 | 2017/10/13 | —— | 连带责任 | 原实际控制人 | 否 |
6 | 郑州木之秀商贸有限公司 | 35,768.58 | —— | 35,768.58 | 2017/11/15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7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322.58 | —— | 2,322.58 | 2017/12/8 | —— | 连带责任 | 原控股股东 | 否 |
8 | 郑州木之秀商贸有限公司 | 27,890.34 | —— | 27,890.34 | 2018/1/8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9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 | 2,877.58 | —— | 2,877.58 | 2018/1/15 | —— | 连带责任 | 原控股股东 | 否 |
有限公司 | |||||||||
10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6,296.85 | —— | 6,296.85 | 2018/1/26 | —— | 连带责任 | 原控股股东 | 否 |
11 | 郑州市晨熙家食品有限公司 | 9,916.30 | —— | 9,916.30 | 2018/3/15 | —— | 连带责任 | 第三方 | 否 |
12 | 郭留希 | 103 | —— | 103 | 2018/7/30 | —— | 连带责任 | 原实际控制人 | 否 |
13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75,176.42 | —— | 75,176.42 | 2018/8/6 | —— | 连带责任 | 原控股股东 | 否 |
14 | 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 5,400.03 | —— | 5,400.03 | 2018/9/24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15 | 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1,217.41 | —— | 1,217.41 | 2018/9/25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16 | 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6,900.13 | —— | 6,900.13 | 2018/9/25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17 | 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941.32 | —— | 941.32 | 2018/9/26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18 | 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 6,385.39 | —— | 6,385.39 | 2018/9/29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19 | 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 7,084.44 | —— | 7,084.44 | 2018/12/13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20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 | 1,293.33 | —— | 1,293.33 | 2018/1/15 | —— | 连带责任 | 原控股股东 | 否 |
有限公司 | |||||||||
21 | 河南省顿嘉贸易有限公司 | 3,907.68 | —— | 3,907.68 | 2019/3/8 | —— | 连带责任 | 第三方 | 否 |
22 | 河南林智商贸有限公司 | 4,601.97 | —— | 4,601.97 | 2019/3/8 | —— | 连带责任 | 第三方 | 否 |
23 | 郑州益之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2,358.59 | —— | 2,358.59 | 2019/4/27 | —— | 连带责任 | 第三方 | 否 |
24 | 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 | 1,891.95 | —— | 1,891.95 | 2018/12/21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25 | 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 | 3,916.52 | —— | 3,916.52 | 2018/9/20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26 | 河南科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4,339.84 | —— | 4,339.84 | 2019/6/27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27 | 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7,525.17 | —— | 7,525.17 | 2019/5/31 | —— | 连带责任 | 原子公司 | 否 |
28 | 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 | 843.31 | —— | 843.31 | 2019/12/25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29 | 中原华夏珠宝有限公司 | 4,099.87 | —— | 4,099.87 | 2020/3/18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30 | 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 | 4,314.45 | —— | 4,314.45 | 2019/12/20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31 | 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6,935.92 | —— | 6,935.92 | 2018/12/22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32 | 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4,236.99 | —— | 4,236.99 | 2020/3/16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33 | 深圳市金利 | 10,653.64 | —— | 10,653.64 | 2018/3/21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福钻石有限公司 | |||||||||
34 | 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 | 3,579.17 | —— | 3,579.17 | 2018/2/6 | —— | 连带责任 | 供应商 | 否 |
总计 | - | 416,025.48 | 416,025.48 | - | - | - | - | - |
可能承担或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合同履行情况
不适用
公司提供担保分类汇总
单位:元
项目汇总 | 担保金额 | 担保余额 |
报告期内挂牌公司提供担保(包括对表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 —— | —— |
公司及表内子公司为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 266,475.41 | 266,475.41 |
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 —— | —— |
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 | 416,025.48 | 416,025.48 |
公司为报告期内出表公司提供担保 | —— | —— |
应当重点说明的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针对违规担保事项,公司组织法务、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积极应诉,以相关违规担保的司法解释为依据通过司法程序来减轻或免除公司的责任,公司及董事会持续与相关方协商,敦促相关方通过有效途径偿还借款、消除公司担保责任。同时,公司持续对未经审议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风险事项进行内部排查和梳理,完善财务管理、印章管理、对外担保管理等内部控制措施,强化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培训,加强生产经营的过程管控,积极落实风险化解措施,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公司上述违规担保已纳入重整程序中,预计将在重整中解除相关担保责任。
(三)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本报告期公司无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占用主体 | 占用性质 | 期初余额 | 本期新增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单日最高占用余额 |
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 | 无价值抵账存货 | 4,347.80 | 4,347.80 | —— | ||
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 购房款 | 22,929.57 | 22,929.57 | —— |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强制划扣 | 22,339.00 | 22,339.00 | —— |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司法划扣 | 2,000.00 | 2,000.00 | —— | ||
深圳市金之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 账外借款 | 26,050.61 | 26,050.61 | —— | ||
河南廉之久贸易有限公司 | 账外借款 | 941.32 | 941.32 | —— | ||
郭留希 | 账外借款 | 8,146.76 | 8,146.76 | —— | ||
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 | 开具无真实交易汇票进行担保 | 5,056.41 | 5,056.41 | —— | ||
郭留希 | 账外借款 | 46.88 | 46.88 | —— |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司法划扣 | 2,015.51 | 2,015.51 | —— | ||
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 司法划扣 | 12,962.05 | 12,962.05 | —— | ||
郭留希 | 司法划扣 | 2,103.66 | 2,103.66 | —— | ||
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 | 司法划扣 | 2,236.30 | 2,236.30 | —— | ||
郑州木之秀商贸有限公司 | 司法划扣 | 4,829.84 | 4,829.84 | —— | ||
郭留希 | 司法划扣 | 1,180.59 | 1,180.59 | —— | ||
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虚构工程款 | 14,907.80 | 14,907.80 | —— | ||
营口鑫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虚构采购款 | 10,780.00 | 10,780.00 | —— | ||
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 | 虚构采购款 | 4,927.62 | 4,927.62 | —— |
有限公司 | ||||||
洛阳正荣机械有限公司 | 虚构采购款 | 8,869.83 | 8,869.83 | —— | ||
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虚构采购款 | 135,661.26 | 135,661.26 | —— | ||
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 | 虚构改造款 | 40,000.00 | 40,000.00 | —— | ||
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 | 无价值抵账存货 | 24,635.93 | 24,635.93 | —— | ||
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 | 无价值抵账存货 | 7,043.88 | 7,043.88 | —— | ||
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无价值抵账存货 | 29,080.80 | 29,080.80 | —— | ||
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虚构采购款 | 1,857.14 | 1,857.14 | —— | ||
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 虚构采购款 | 4,431.39 | 4,431.39 | —— | ||
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虚构工程款 | 4,000.00 | 4,000.00 | —— | ||
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 司法划扣 | 10,522.22 | 10,522.22 | —— | ||
忽遂举 | 侵占存货 | 876.54 | 876.54 | —— |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司法划扣 | 3,500.00 | 3,500.00 | —— | ||
合计 | - | 418,280.71 | 418,280.71 | —— |
发生原因、整改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元
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 预计金额 | 发生金额 |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接受劳务 | —— | |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 —— | |
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 —— | |
其他 | 100,000.00 | |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 审议金额 | 交易金额 |
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 | —— | |
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 | —— | |
提供财务资助 | —— | |
提供担保 | —— | |
委托理财 | —— |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 预计金额 | 发生金额 |
存款 | —— | |
贷款 | —— |
重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不适用
(五)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临时公告索引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结束日期 | 承诺履行情况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2-036 | 郭留希先生、张召先生 | 限售承诺 | 2009年7月1日 | -- | 正在履行中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编号:2012-036 | 郭留希先生;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商号承诺 | 2009年9月6日 | -- | 正在履行中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编号:2012-036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及被追偿的损失承诺 | 2010年1月10日 | -- | 正在履行中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编号:2016-006 | 郭留希先生;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国选先生 |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 | 2016年1月26日 | -- | 正在履行中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 公司 | 募集资金使用承诺 | 2016年3月2日 | -- | 正在履行中 |
巨潮资讯网 | 郭留希先生; | 2015年度非 | 2016年3月 | -- | 正在履行中 |
(www.cninfo.com.cn )公告编号:2016-014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国选先生 |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 | 2日 |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分红承诺 | 2012年9月4日 | -- | 正在履行中 |
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详细情况
不适用
(六) 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情况
单位:元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权利受限类型 | 账面价值 | 占总资产的比例% | 发生原因 |
货币资金 | 流动资产 | 其他(保证金) | 10,000.00 | 0.00% | 保证金 |
货币资金 | 流动资产 | 冻结 | 1,850,430.35 | 0.08% | 冻结资金 |
应收利息 | 流动资产 | 冻结 | 11,966,750.03 | 0.51% | 理财产品冻结 |
其他应收款 | 流动资产 | 冻结 | 68,704,788.52 | 2.95% | 司法冻结 |
持有待售资产 | 流动资产 | 其他(查封、抵押) | 24,093,601.25 | 1.03% | 司法冻结 |
长期股权投资 | 非流动资产 | 其他(抵押、冻结) | 50,310,409.35 | 2.16% | 司法冻结 |
投资性房地产 | 非流动资产 | 其他(抵押、冻结) | 52,849,212.72 | 2.27% | 抵押、司法冻结 |
固定资产 | 非流动资产 | 抵押 | 997,757,243.85 | 42.86% | 融资租赁抵押、银行借款抵押、司法冻结 |
在建工程 | 非流动资产 | 冻结 | 2,668,843.49 | 0.11% | 抵押 |
无形资产 | 非流动资产 | 冻结 | 104,815,957.80 | 4.50% | 土地抵押借款、司法查封 |
总计 | - | - | 1,315,027,237.36 | 56.49% | - |
资产权利受限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资产权利受限事项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暂无重大影响。
(七) 失信情况
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具体可查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八) 破产重整事项
2023年7月20日,郑州中院作出(2023)豫01破47号裁定,裁定对郑州华晶公司、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2月2日,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4年2月8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2023)豫01破47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之后,公司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相关执行工作,并及时向管理人提交《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管理人也向郑州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郑州中院依法裁定确认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4年12月,公司收到郑州中院出具的(2023)豫01破47号之七《民事裁定书》,郑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第四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 普通股股本情况
(一) 普通股股本结构
单位:股
股份性质 | 期初 | 本期变动 | 期末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无限售股份总数 | 783,315,963 | 64.98% | 783,315,963 | 64.98% | |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董事、监事、高管 | 781,645 | 781,645 | ||||
核心员工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有限售股份总数 | 422,160,632 | 35.02% | 422,160,632 | 35.02% | |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董事、监事、高管 | 2,344,935 | 2,344,935 | ||||
核心员工 | ||||||
总股本 | 1,205,476,595 | - | 1,205,476,595 | -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3,235 |
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普通股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期初持股数 | 持股变动 | 期末持股数 | 期末持 股比例% | 期末持有限售股份数量 | 期末持有无限售股份数量 | 期末持有的质押股份数量 | 期末持有的司法冻结股份数量 |
1 | 兴瀚资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瀚资管-兴开源8号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321,839,080 | 321,839,080 | 26.70% | 321,839,080 | ||||
2 | 郭留希 | 185,264,103 | 185,264,103 | 15.37% | 185,264,103 | 185,062,529 | 185,264,103 | ||
3 | 山西证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锐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94,400,000 | 94,400,000 | 7.83% | 94,400,000 | ||||
4 | 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 89,494,517 | 89,494,517 | 7.42% | 89,494,517 | ||||
5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50,817,483 | 50,817,483 | 4.22% | 50,657,077 | 50,000,000 | 50,657,077 | ||
6 | 裘月娥 | 34,705,260 | 34,705,260 | 2.88% | 34,705,260 | ||||
7 | 景旻 | 17,952,764 | 17,952,764 | 1.49% | 17,952,764 | ||||
8 | 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 8,993,917 | 8,993,917 | 0.74% | 8,993,917 | ||||
9 | 陆其康 | 7,768,651 | 7,768,651 | 0.64% | 7,768,651 | ||||
10 | 张洁 | 7,409,000 | 7,409,000 | 0.61% | 7,409,000 |
合计 | 818,644,775 | - | 818,644,775 | 67.91% | 419,815,697 | 398,668,672 | 235,062,529 | 235,921,180 |
普通股前十名股东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普通股前十名股东间相互关系说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留希先生系一致行动人,未知前十名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 特别表决权安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变动情况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单位:股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任职起止日期 | 期初持普通股股数 | 数量变动 | 期末持普通股股数 | 期末普通股持股比例% |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
刘淼 | 董事长、代行董秘 | 女 | 1970年11月 | 2022年2月18日 | |||||
王大平 | 董事 | 男 | 1972年4月 | 2019年5月10日 | |||||
李国选 | 董事 | 男 | 1962年11月 | 2011年6月16日 | |||||
张建华 | 董事、副总经理 | 男 | 1973年3月 | 2020年5月25日 | |||||
孙绪武 | 董事 | 男 | 1987年8月 | 2022年10月25日 | |||||
欧阳明 | 董事 | 男 | 1974年9月 | 2022年11月29日 | |||||
刘殿臣 | 独立董事 | 男 | 1963年10月 | 2020年5月25日 | |||||
王振华 | 独立董事 | 男 | 1955年8月 | 2020年5月25日 | |||||
李建国 | 独立董事 | 男 | 1974年9月 | 2020年5月25日 | |||||
张召 | 监事会主席 | 男 | 1986年3月 | 2011年6月16日 | 2,999,980 | - | 2,999,980 | 0.25% | |
刘广利 | 监事 | 男 | 1969年1月 | 2008年6月26日 | |||||
李素芬 | 监事 | 女 | 1983年 | 2015年 |
9月 | 4月17日 | ||||||||
赵波 | 副总经理 | 男 | 1979年8月 | 2017年7月4日 | 126,600 | 126,600 | 0.01% | ||
周宝松 | 财务总监 | 男 | 1982年9月 | 2022年11月10日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公司监事张召先生、高级管理人员赵波先生为公司股东,董事刘淼女士、董事王大平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农投金控委派董事,董事欧阳明先生、董事孙绪武先生为公司5%以上股东兴瀚资管委派董事,此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二) 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背景、主要工作经历等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员工情况
(一) 在职员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按工作性质分类 | 期初人数 | 期末人数 |
生产人员 | 827 | 727 |
销售人员 | 30 | 34 |
技术人员 | 99 | 127 |
财务人员 | 28 | 20 |
行政及管理人员 | 223 | 260 |
员工总计 | 1,207 | 1,168 |
(二) 核心员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一、 审计报告
是否审计 | 否 |
二、 财务报表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附注 | 2024年6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五)、1 | 488,980,026.48 | 430,560,517.76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五)、2 | 43,190,947.41 | 150,400,202.65 |
应收账款 | (五)、3 | 6,072,409.82 | 16,484,184.81 |
应收款项融资 | (五)、4 | 7,009,316.54 | |
预付款项 | (五)、5 | 16,528,483.13 | 12,280,729.74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其他应收款 | (五)、6 | 105,069,800.61 | 104,372,153.13 |
其中:应收利息 | 11,966,750.03 | 11,966,750.03 | |
应收股利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五)、7 | 230,438,135.62 | 219,075,504.46 |
其中:数据资源 | |||
合同资产 | |||
持有待售资产 | (五)、8 | 24,154,845.61 | 24,159,329.00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五)、9 | 2,230,273.42 | 805,304.26 |
流动资产合计 | 916,664,922.10 | 965,147,242.35 |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五)、10 | 71,661,478.54 | 71,661,478.54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投资性房地产 | (五)、11 | 52,849,212.72 | 54,554,973.18 |
固定资产 | (五)、12 | 1,111,494,639.20 | 1,141,971,529.40 |
在建工程 | (五)、13 | 46,092,041.54 | 49,447,581.58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使用权资产 | (五)、14 | 288,964.83 | 380,216.85 |
无形资产 | (五)、15 | 108,417,718.90 | 109,969,824.48 |
其中:数据资源 | |||
开发支出 | |||
其中:数据资源 | |||
商誉 | (五)、16 | ||
长期待摊费用 | (五)、17 | 9,745,335.66 | 10,338,242.1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五)、18 | 192.91 | 192.91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五)、19 | 10,795,839.85 | 6,391,083.82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411,345,424.15 | 1,444,715,122.92 | |
资产总计 | 2,328,010,346.25 | 2,409,862,365.27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五)、20 | 849,506,159.02 | 849,506,159.02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五)、21 | 128,665,420.05 | 135,167,804.61 |
预收款项 | |||
合同负债 | (五)、22 | 18,530,235.89 | 15,607,634.47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应付职工薪酬 | (五)、23 | 15,558,270.11 | 19,789,758.48 |
应交税费 | (五)、24 | 3,689,835.14 | 5,492,620.16 |
其他应付款 | (五)、25 | 1,864,561,544.89 | 1,865,764,028.78 |
其中:应付利息 | 579,958,279.95 | 579,958,282.73 | |
应付股利 | 5,877,419.73 | 5,877,419.73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分保账款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五)、26 | 319,154,689.16 | 319,150,707.22 |
其他流动负债 | (五)、27 | 2,305,087.22 | 68,486,245.65 |
流动负债合计 | 3,201,971,241.48 | 3,278,964,958.39 | |
非流动负债: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五)、28 | 195,225.86 |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五)、29 | 4,388,841,754.84 | 4,388,841,754.84 |
递延收益 | (五)、30 | 4,860,358.37 | 5,419,183.3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393,702,113.21 | 4,394,456,164.07 | |
负债合计 | 7,595,673,354.69 | 7,673,421,122.46 |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五)、31 | 1,205,476,595.00 | 1,205,476,595.00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五)、32 | 4,752,300,901.35 | 4,752,300,901.35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五)、33 | 5,995.49 | 8,684.65 |
专项储备 | (五)、34 | 192,489.33 | |
盈余公积 | (五)、35 | 117,593,372.17 | 117,593,372.17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五)、36 | -11,332,714,505.29 | -11,328,423,335.0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5,257,145,151.95 | -5,253,043,781.91 | |
少数股东权益 | -10,517,856.49 | -10,514,975.28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267,663,008.44 | -5,263,558,757.19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2,328,010,346.25 | 2,409,862,365.27 |
公司负责人:李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宝松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宝松
(二)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附注 | 2024年6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2,634,132.41 | 3,254,536.73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43,141,235.79 | 145,653,434.10 | |
应收账款 | (十三)、1 | 78,758,564.72 | 76,834,188.93 |
应收款项融资 | 6,732,582.42 | ||
预付款项 | 14,480,613.05 | 9,954,087.26 | |
其他应收款 | (十三)、2 | 423,375,920.46 | 361,680,100.20 |
其中:应收利息 | 11,966,750.03 | 11,966,750.03 | |
应收股利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十三)、3 | 218,595,209.07 | 206,244,450.08 |
其中:数据资源 | |||
合同资产 | |||
持有待售资产 | 24,133,456.73 | 24,137,940.12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1,291,873.32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816,411,005.55 | 834,491,319.84 | |
非流动资产: |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十三)、4 | 547,677,849.20 | 547,677,849.20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投资性房地产 | 52,849,212.72 | 54,554,973.18 | |
固定资产 | 954,536,584.55 | 978,585,699.04 | |
在建工程 | 46,092,596.57 | 49,448,136.61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
无形资产 | 52,289,921.01 | 53,127,190.13 | |
其中:数据资源 | |||
开发支出 | |||
其中:数据资源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0,324,289.05 | 5,725,477.82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663,770,453.10 | 1,689,119,325.98 | |
资产总计 | 2,480,181,458.65 | 2,523,610,645.82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849,506,159.02 | 849,506,159.02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318,015,224.68 | 292,985,298.09 | |
预收款项 | |||
合同负债 | 13,351,279.62 | 10,988,857.42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职工薪酬 | 10,458,842.25 | 14,912,741.55 | |
应交税费 | 2,568,107.89 | 3,785,938.71 | |
其他应付款 | 1,990,579,338.88 | 1,994,477,578.69 | |
其中:应付利息 | 579,958,279.95 | 579,958,282.73 | |
应付股利 | 5,877,419.73 | 5,877,419.73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318,963,529.98 | 318,963,529.98 | |
其他流动负债 | 1,735,666.35 | 63,529,721.27 | |
流动负债合计 | 3,505,178,148.67 | 3,549,149,824.73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
长期应付款 | - | -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4,370,608,265.99 | 4,370,608,265.99 | |
递延收益 | 4,583,332.91 | 5,133,332.93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375,191,598.90 | 4,375,741,598.92 |
负债合计 | 7,880,369,747.57 | 7,924,891,423.65 |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1,205,476,595.00 | 1,205,476,595.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4,763,078,107.13 | 4,763,078,107.13 |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
专项储备 | 192,489.33 | ||
盈余公积 | 117,593,372.17 | 117,593,372.17 |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11,486,528,852.55 | -11,487,428,852.13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400,188,288.92 | -5,401,280,777.83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 2,480,181,458.65 | 2,523,610,645.82 |
(三)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附注 | 2024年1-6月 | 2023年1-6月 |
一、营业总收入 | (五)、37 | 236,803,890.47 | 229,861,525.90 |
其中:营业收入 | (五)、37 | 236,803,890.47 | 229,861,525.90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243,452,473.63 | 287,412,134.27 | |
其中:营业成本 | (五)、37 | 194,477,973.69 | 157,839,357.81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税金及附加 | (五)、38 | 5,658,313.39 | 4,813,083.80 |
销售费用 | (五)、39 | 8,897,722.29 | 4,427,662.04 |
管理费用 | (五)、40 | 24,421,687.89 | 33,993,572.11 |
研发费用 | (五)、41 | 13,803,224.82 | 10,184,117.08 |
财务费用 | (五)、42 | -3,806,448.45 | 76,154,341.43 |
其中:利息费用 | 4,668.08 | 76,621,220.39 | |
利息收入 | 2,621,253.19 | 573,449.11 | |
加:其他收益 | (五)、43 | 710,640.57 | 732,463.02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五)、44 | 2,770,296.82 | -16,432,166.41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五)、45 | 18,189.12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3,167,645.77 | -73,232,122.64 | |
加:营业外收入 | (五)、46 | 20,836.84 | 84,429.69 |
减:营业外支出 | (五)、47 | 442,101.08 | 152,927,092.22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3,588,910.01 | -226,074,785.17 | |
减:所得税费用 | (五)、48 | 168,536.01 | 7,617,457.22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3,757,446.02 | -233,692,242.39 | |
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 |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 - |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3,757,446.02 | -233,692,242.39 |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 - | - |
1.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2,881.21 | -361,130.17 | |
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3,754,564.81 | -233,331,112.22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2,689.16 | 4,470.51 | |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2,689.16 | 4,470.51 | |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5)其他 | |||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2,689.16 | 4,470.51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2,689.16 | 4,470.51 | |
(7)其他 |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3,760,135.18 | -233,687,771.88 | |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3,757,253.97 | -233,326,641.71 |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2,881.21 | -361,130.17 | |
八、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031 | -0.1936 | |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031 | -0.1936 |
公司负责人:李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宝松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宝松
(四) 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附注 | 2024年1-6月 | 2023年1-6月 |
一、营业收入 | (十三)、5 | 243,877,223.74 | 131,695,652.05 |
减:营业成本 | (十三)、5 | 206,218,338.63 | 85,211,980.49 |
税金及附加 | 4,566,830.56 | 3,084,120.86 | |
销售费用 | 6,763,873.58 | 781,929.05 | |
管理费用 | 19,257,757.47 | 19,619,320.41 | |
研发费用 | 10,351,143.92 | 7,015,314.63 | |
财务费用 | -1,229,718.89 | 75,859,837.87 | |
其中:利息费用 | 75,862,887.05 | ||
利息收入 | 32,197.09 | 3,995.93 | |
加:其他收益 | 614,615.62 | 598,376.16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2,920,987.50 | -14,697,264.16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7,699.12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484,601.59 | -73,958,040.14 | |
加:营业外收入 | 14,926.11 | 67,715.72 | |
减:营业外支出 | 62,922.72 | 152,340,454.51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436,604.98 | -226,230,778.93 | |
减:所得税费用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436,604.98 | -226,230,778.93 |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436,604.98 | -226,230,778.93 |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5.其他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7.其他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1,436,604.98 | -226,230,778.93 | |
七、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012 | -0.1877 | |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012 | -0.1877 |
(五)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附注 | 2024年1-6月 | 2023年1-6月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20,024,278.63 | 161,633,763.96 |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1,788.96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212,738.02 | 887,984.11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23,237,016.65 | 162,523,537.03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52,096,185.89 | 63,487,192.40 |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73,260,319.55 | 78,203,232.05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4,495,536.25 | 107,059,506.72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3,559,297.45 | 12,633,252.44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53,411,339.14 | 261,383,183.61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9,825,677.51 | -98,859,646.58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31,821.81 | 26,050.00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1,821.81 | 26,050.00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9,682,742.15 | 1,008,946.98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9,682,742.15 | 1,008,946.98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650,920.34 | -982,896.98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2.78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78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8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0.10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0,174,754.39 | -99,842,543.46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426,944,841.74 | 119,368,461.15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487,119,596.13 | 19,525,917.69 |
公司负责人:李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宝松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宝松
(六)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附注 | 2024年1-6月 | 2023年1-6月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16,319,125.19 | 89,959,114.13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7,141.50 | 55,274.64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16,426,266.69 | 90,014,388.77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54,910,445.15 | 42,529,728.39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62,730,602.85 | 17,780,993.72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8,938,442.03 | 23,733,490.98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71,976,268.13 | 3,509,239.79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98,555,758.16 | 87,553,452.8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870,508.53 | 2,460,935.89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25,801.81 | 22,050.00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5,801.81 | 22,050.00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8,099,696.52 | 2,369,821.50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8,099,696.52 | 2,369,821.50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073,894.71 | -2,347,771.50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2.78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78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8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0.01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9,796,611.04 | 113,164.40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128,411.03 | 25,167.04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0,925,022.07 | 138,331.44 |
三、 财务报表附注
(一) 附注事项索引
事项 | 是或否 | 索引 |
1.半年度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变化 | □是 √否 | |
2.半年度报告所采用的会计估计与上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变化 | □是 √否 | |
3.是否存在前期差错更正 | □是 √否 | |
4.企业经营是否存在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 □是 √否 | |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发生变化 | □是 √否 | |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 □是 √否 | |
7.是否存在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 □是 √否 | |
8.是否存在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 | □是 √否 | |
9.是否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分部报告 | □是 √否 | |
10.是否存在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非调整事项 | □是 √否 | |
11.是否存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变化情况 | □是 √否 | |
12.是否存在企业结构变化情况 | □是 √否 | |
13.重大的长期资产是否转让或者出售 | □是 √否 | |
14.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变化 | □是 √否 | |
15.是否存在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 | □是 √否 | |
16.是否存在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 | □是 √否 | |
17.是否存在预计负债 | √是 □否 | 三、(4)、29 |
附注事项索引说明
(二)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注册地址、组织形式、总部地址及注册资本
(1) 注册地址: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11号
(2)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3) 办公地址: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11号
(4)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547.6595万元
2. 公司基本情况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在郑州华晶金刚石有限公司基础上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410199100013134号。自2022年8月26日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进行交易。
3. 公司经营范围
(1)业务性质
公司专注于超硬材料产业链的研究、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主要产品包括人造金刚石单晶(普通单晶)、大单晶金刚石及培育钻石饰品,可广泛应用于机械石材、电子电器、光学器件及宝石加工等传统应用领域,也可用于国防军工、航天航空、装备制造、电子技术、医疗器械以及珠宝首饰、艺术品等新兴应用领域。
(2)经营范围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钻石饰品、金银饰品、珠宝饰品、翡翠玉石饰品、镶嵌饰品、工艺品的加工、批发、零售及维修;人造金刚石及其设备、原辅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人造金刚石相关技术、材料、设备、制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本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2025年1月16日。
5. 本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序号 | 子公司 | 本期 | 上期 |
1 | 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是 | 是 |
2 | 河南华茂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是 | 是 |
3 | 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是 | 是 |
4 | 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是 | 是 |
5 | 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 | 是 | 是 |
6 | 华晶(上海)珠宝有限公司 | 是 | 是 |
7 | 济源华晶电气有限公司 | 是 | 是 |
8 | SINO CRYSTAL INT’L PTE. LTD. | 是 | 是 |
9 | 河南华信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是 | 是 |
10 | 郑州华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是 | 是 |
11 | 郑州华晶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是 | 是 |
12 | 深圳缪玛珠宝有限公司 | 是 | 是 |
13 | 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 | 是 | 是 |
14 | 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 | 是 | 是 |
15 | 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是 |
16 | 郑州亩钻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是 | 是 |
(二)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 持续经营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裁定受理郑州华晶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公司管理人申请,郑州中院于7月20日裁定受理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与郑州华晶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2月8日,郑州华晶收到郑州中院(2023)豫01破47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2024年12月,根据(2023)豫 01 破 47 号之七,法院裁定确认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经过重整后,公司及其核心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出现明显好转,主要表现如下:
1、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和生产经营正常:
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并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和生产经营均处于正常状态。
2、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
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并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因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法履行对外偿付义务等事项得到彻底解决,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度降低,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明显有效改善。
3、财产保全措施的逐步解除:
终结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和公司正在积极推动解除之前债权人对公司相关资产的查封、冻结、保全措施,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恢复使用。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自本报告期末至少12个月内,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2.
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3.
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
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5.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 | 重要性标准 | |
重要的在建工程 | 预算数超过5000万的在建工程项目 | |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 账龄超过1年金额超过1000万的其他应付款 |
6.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
7.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2)控制的依据
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视为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系为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3)决策者和代理人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公司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1)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2)除1)以外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4)投资性主体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视为投资性主体:
1)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2)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3)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1)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2)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3)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4)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5)合并程序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分别以本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本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本公司合并编制。
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
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本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本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有少数股东的,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6)特殊交易会计处理
1)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的处理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4)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且该多次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处理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
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判断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制权过程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原则如下: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多次交易事项属于一揽子交易:
①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②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③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④ 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8.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2)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该资产等由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全额确认该损失。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购入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按其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按照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及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及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10.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入账。
于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除了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资产负债表日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2)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以非记账本位币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所有者权益中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以非记账本位币编制的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其他综合收益中核算。以非记账本位币编制的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的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11.
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本公司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公司转移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本公司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本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①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①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本条第1)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条第2)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之外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本公司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按照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本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金融负债的分类
除下列各项外,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3)不属于本条第1)项或第2)项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第1)项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本公司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本公司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指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本公司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4)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资产的,本公司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该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2)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3)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5)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本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本公司对所有
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本公司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重分类日,是指导致本公司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6)金融工具的计量
1)初始计量
本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后续计量
初始确认后,本公司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初始确认后,本公司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负债,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③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本公司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公司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②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本公司按照上述政策对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运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的,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政策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被上调),本公司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7)金融工具的减值
1)减值项目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①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②租赁应收款。
③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本公司持有的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不适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
2)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除了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以及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金融资产之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本公司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本公司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本公司也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本公司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本公司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时,本公司在组合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对于适用本项政策有关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本公司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①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本公司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②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为本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③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应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贷款的情况下,本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④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本公司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本公司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⑤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3)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和该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除特殊情形外,本公司采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变化的合理估计,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
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通常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
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4)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减值对于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当单项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按账龄划分组合的应收账款,账龄自确认之日起计算。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组合:
组合名称 | 确定组合依据 |
中高信用的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小的银行 |
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组合 | 除上述银行之外的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 |
应收账款性质组合1 |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
应收账款性质组合2 | 非合并范围内预计无法收回的款项 |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 | 账龄组合,参考历史违约损失经验,结合目前经济状况,考虑前瞻性信息对相同或相类似的、按账龄段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 |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如下:
应收账款账龄 |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 其他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 | 5.00 | 5.00 |
1-2年 | 15.00 | 15.00 |
2-3年 | 40.00 | 40.00 |
3-4年 | 70.00 | 70.00 |
4-5年 | 100.00 | 100.00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按组合方式实施信用风险评估时,根据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参考历史违约损失经验,结合目前经济状况、考虑前瞻性信息,以预计存续期为基础计量其预期信用损失,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析前瞻性信息的变动,据此对历史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确认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
5) 除上述以外的金融资产,如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租赁应收款除外) 等,本公司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6)其他应收款减值
当单项其他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 确定组合依据 |
组合名称 | 确定组合依据 |
关联方及保证金组合 | 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押金及备用金:结合历史违约损失经验及目前经济状况、考虑前瞻性信息 |
性质组合 | 非合并范围内预计无法收回的款项 |
账龄组合 | 除关联方及保证金组合外的其他应收款,相同账龄的其他应收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结合账龄、历史违约损失经验及目前经济状况、考虑前瞻性信息。 |
7)合同资产减值对于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当单项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合同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 确定组合依据 |
合同资产——账龄组合 | 应收外部单位款项 |
合同资产——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
(8)利得和损失
本公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的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2)是一项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投资,且本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是一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负债由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4)是一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其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本公司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1)本公司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2)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3)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本项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对于本公司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金融负债所产
生的利得或损失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由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本条第1)规定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本公司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本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本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债务工具投资),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将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金融资产的,对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
(9)报表列示
本公司将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列示。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列示。
本公司将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在“债权投资”科目中列示。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科目列示。本公司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列示。
本公司将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在“其他债权投资”科目列示。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科目列示。本公司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列示。
本公司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列示。
本公司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本公司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列示。
(10)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本公司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本公司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权益工具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从权益中扣减。本公司不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本公司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12.
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详见三、11.金融工具
13.
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详见三、11.金融工具
14.
应收款项融资
当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相关具体会计处理方式见三、11.金融工具,在报表中列示为应收款项融资:
(1)合同现金流量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2)本公司管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
15.
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详见三、11.金融工具
16.
存货
(1)存货的类别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物、发出商品和周转材料等,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列示。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发出时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核算,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在正常生产能力下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周转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
(3)确定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公司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4)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成本。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核算成本。
17.
合同资产
(1)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本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2)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详见三、11.金融工具
18.
合同成本
(1)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的确定方法
本公司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即本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 该成本与一份当期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2) 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
资产列示。
合同取得成本,即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本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率费等),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2)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
本公司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本公司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本公司因转让与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以及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这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19.
持有待售资产
(1)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确认为持有待售资产: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公司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公司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公司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公司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时,首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按照上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继续予以确认。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可收回金额。
公司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终止经营的认定标准和列报方法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本公司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本公司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
20.
长期股权投资
(1)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则视为共同控制。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视为共同控制。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则视为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
(2)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附注“3.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相关内容确认初始投资成本;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述方法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3)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
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成本法后续计量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2)权益法后续计量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按照金融工具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注:描述该条政策时,应了解企业相关政策与模板政策是否相符)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的留存收益。
4)处置部分股权的处理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本附注“金融工具”的政策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本附注“金融工具”的有关政策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附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的相关内容处理。
5)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处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孰低的金额列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低于原账面价值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作相应调整。
6)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21.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含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公司对现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对按照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用建筑物采 用与本公司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出租用土地使用权按与无形资产相同的摊销政策执行。
22.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类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20 | 3% | 4.85% |
机器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5-15 | 10%、3% | 19.40% - 6.00% |
运输工具 | 年限平均法 | 5 | 3% | 19.40%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年限平均法 | 5 | 3% | 19.40% |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 率。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或折 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
23.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实际成本包括建筑费用、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自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类别 | 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
机器设备 | 调试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房屋建筑物 | 建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24.
借款费用
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固定资产的购建的借款费用,在资产支出及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时,开始资本化并计入该资产的成本。当购建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资本化,其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在资本化期间内,专门借款(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一般借款则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25.
无形资产
(1)使用寿命及其确定依据、估计情况、摊销方法或复核程序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实际成本计量。公司制改建时国有股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入账价值。
土地使用权按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外购土地及建筑物的价款难以在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之间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专利权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平均摊销。通过BOT方式取得的资产按基础设施经营权期限平均摊销。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项目 | 预计使用寿命 | 依据 |
商标 | 10年 | 按商标有效期限 |
土地 | 37-50年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定年限 |
非专利技术 | 10-20年 | 通常使用寿命 |
专利权 | 10-20年 | 按专利权受让合同的有效期限 |
(2)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性质以及研发活动最终形成无形资产是否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管理层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能够证明该无形资产将如何产生经济利益;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前期已计入损益的开发支出不在以后期间确认为资产。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当开发支出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26.
长期资产减值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前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如果在以后期间价值得以恢复,也不予转回。
27.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报告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预计受益期间按直线法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性质 | 摊销方法 | 摊销年限 |
装修费 | 直线法 | 5年 |
28.
合同负债
(1)合同负债的确认方法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负债。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29.
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1)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1)设定提存计划
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公司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2)设定受益计划
公司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①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公司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②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公司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公司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③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④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公司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分摊确认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该福利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
报告期末,公司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公司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1)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2)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公司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1)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2)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公司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按照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政策,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1)服务成本。
2)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3)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长期残疾福利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公司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30.
预计负债
对因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形成的现时义务,其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在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对于未来经营亏损,不确认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因随着时间推移所进行的折现还原而导致的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金额,确认为利息费用。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以反映当前的最佳估计数。
最佳估计数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则最佳估计数按 照该范围的中间值即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或虽然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 性不相同的,如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则最佳估计数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如或有事项涉及多个 项目的,则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本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 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31.
股份支付及权益工具
(1)股份支付的种类
根据结算方式分为以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按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通过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3)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4)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及权益工具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本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进行股份支付的,职工出资认购股票,股票在达到解锁条件并解锁前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如果最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未能达到,则本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股票。本公司取得职工认购限 制性股票支付的款项时,按照取得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全额确认一项负债并确认库存股。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 、[是否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后续信息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作出最佳估计,以此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但授
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于最终未能行权的股份支付,不确认成本或费用,除非行权条件是市场条件或非可行权条件,此时 无论是否满足市场条件或非可行权条件,只要满足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即视为可行权。
如果修改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条款,至少按照未修改条款的情况确认取得的服务。此外,任何 增加所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修改,或在修改日对职工有利的变更,均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取消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则于取消日作为加速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尚未确认的金额。职工 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作为取消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但是, 如果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 的,则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及权益工具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本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初始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考虑授予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 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增加相应负债。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2.
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
(1)优先股
本公司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发行优先股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2)永续债
本公司根据所发行的永续债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这些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本公司对于其发行的应归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权益。存续期间分派股利或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永续债的,按赎回价格冲减权益。
33.
收入
(1)按照业务类型披露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1) 各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和计量一般原则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简称: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本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即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1)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 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 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否则, 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根据商品和劳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投入法】确定恰当 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 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2) 可变对价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有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
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3) 重大融资成分
对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服务现销价格的折现率,将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对于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4) 应付客户对价
合同中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本公司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5) 交易价格分配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但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本公司将该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相关一项
或多项 履约义务。单独售价,是指本公司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本公司综合考 虑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估计单独售价。
6) 主要责任人/代理人
本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本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公司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 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7) 各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和计量具体政策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本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
公司主要销售产品为超硬材料及超硬材料制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约合同,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境内销售:(1)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客户订单的规定,完成相关产品生产,经检验合格后组织发货,公司将商品委托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货运公司承运,第三方货运公司将货物送至客户指点地点并将获取的客户签收单传递回公司,财务部收到经客户确认的送货单后,开具发票;(2)产品销售收入货款金额已确定,款项已收讫或预计可以收回;(3)发出产品的单位成本能够合理计算。
海外销售:(1)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出口销售协议或客户订单的规定,完成相关产品生产,经检验合格后向海关报关出口,取得报关单;(2)产品出口收入货款金额已确定,款项已收讫或预计可以收回,开具出口销售发票;(3)出口产品的单位成本能够合理计算。
34.
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3)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政府补助在利润表中的核算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5)政府补助退回的处理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6)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处理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35.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包括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除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之外,对于其他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前述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本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予以确认。但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
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不予确认。
36.
租赁
(1)租赁的识别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本公司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分拆后进行会计处理。
(1)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初始确认在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租赁变更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a) 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b)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公司按照租赁准则有关租赁分拆的规定对变更后合同的对价进行分摊,重新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公司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本公司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本公司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a)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b) 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其他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对于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租赁和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低价值资产租赁,本公司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本公司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4)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是指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a)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b)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c)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d)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除外。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本公司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本公司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金额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本公司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时,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做出决定,以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本公司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遵循以下原则: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如果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本公司按照扣除减值损失之后的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折旧。
5)租赁负债
本公司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
租赁付款额,是指本公司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a)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b)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额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c)本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选择权时,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d)租赁期反映出本公司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时,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
e)根据本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该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本公司因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该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本公司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该利率与下列事项相关:
a)本公司自身情况,即集团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
b)“借款”的期限,即租赁期;
c)“借入”资金的金额,即租赁负债的金额;
d)“抵押条件”,即标的资产的性质和质量;
e)经济环境,包括承租人所处的司法管辖区、计价货币、合同签订时间等。本公司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考虑上述因素进行调整而得出该增量借款利率。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公司按以下原则对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a)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b)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c)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但应当资本化的除外。周期性利率是指本公司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因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或因租赁变更而需按照修订后的折现率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时,本公司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3)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本公司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1)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
2)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
3)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
4)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
5)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驶情况发生变化。
(3)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1)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本公司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提供免租期的,本公司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本公司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本公司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本公司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本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本公司自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
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2)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本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本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 转租赁
本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将原租赁及转租赁合同作为两个合同单独核算。本公司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租赁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5)售后租回
本公司按照“三、33.收入”所述原则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1)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作为承租人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详见“三、11.金融工具”。
2)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前述“三、36.(3)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政策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作为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详见“三、11.金融工具”。
37.
商誉
商誉为股权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于投资取得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或者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超过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单独列示。购买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股权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包含于长期股权投资。
(四)
税项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当期允计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 | 6%、9%、13% |
消费税 | 按应税营业收入计缴 | 5% |
企业所得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 17%、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额 | 1%、5%、7%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2% |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披露情况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 所得税税率 |
SINO CRYSTAL INT'L PTE. LTD. | 17% |
豫金刚石下属子公司SINO CRYSTAL INT'L PTE. LTD.适用新加坡所得税税率17%。
2.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公告,本公司子公司华晶(上海)珠宝有限公司适用3%减按1%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未达到月销售额10万(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五)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以下若有无特殊说明货币单元为元
1.
货币资金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库存现金 | 52,816.78 | 297,526.64 |
银行存款 | 478,917,209.70 | 430,252,991.12 |
其他货币资金 | 10,010,000.00 | 10,000.00 |
合计 | 488,980,026.48 | 430,560,517.76 |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 146,390.73 | 146,920.76 |
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款项总额 | 1,860,430.35 | 3,615,676.02 |
(1)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冻结资金 | 1,850,430.35 | 3,605,676.02 |
其他保证金 | 10,000.00 | 10,000.00 |
合计 | 1,860,430.35 | 3,615,676.02 |
2.
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银行承兑票据 | 43,190,947.41 | 150,400,202.65 |
商业承兑票据 | ||
合计 | 43,190,947.41 | 150,400,202.65 |
(2)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
银行承兑票据 | 77,434,706.13 | 21,605,188.18 | 66,488,388.36 | |
商业承兑票据 | ||||
合计 | 77,434,706.13 | 21,605,188.18 | 66,488,388.36 |
(3)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项目 | 期末余额 | ||
应收票据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低信用的银行承兑汇票 | |||
中高信用的银行承兑汇票 | 43,190,947.41 | ||
合计 | 43,190,947.41 |
项目 | 期初余额 | ||
应收票据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低信用的银行承兑汇票 | 87,538,884.90 | 2,379,442.29 | 2.72 |
中高信用的银行承兑汇票 | 65,240,760.04 | ||
合计 | 152,779,644.94 | 2,379,442.29 | 1.56 |
(4)坏账准备的情况
类别 | 期初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变动 | |||
银行承兑汇票 | 2,379,442.29 | 2,379,442.29 | ||||
商业承兑汇票 | ||||||
合计 | 2,379,442.29 | 2,379,442.29 |
3.
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类别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59,934,169.01 | 29.04% | 59,934,169.01 | 100.00%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46,444,044.48 | 70.96% | 140,371,634.66 | 95.85% | 6,072,409.82 |
其中: | |||||
账龄组合 | 10,975,160.41 | 5.32% | 4,902,750.59 | 44.67% | 6,072,409.82 |
性质组合 | 135,468,884.07 | 65.64% | 135,468,884.07 | 100.00% | |
合计 | 206,378,213.49 | 100.00% | 200,305,803.67 | 97.06% | 6,072,409.82 |
类别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59,934,169.01 | 27.60% | 59,934,169.01 | 100.00%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57,239,010.96 | 72.40% | 140,754,826.15 | 89.52% | 16,484,184.81 |
其中: | |||||
账龄组合 | 21,818,213.36 | 10.05% | 5,334,028.55 | 24.45% | 16,484,184.81 |
性质组合 | 135,420,797.60 | 62.36% | 135,420,797.60 | 100.00% | |
合计 | 217,173,179.97 | 100.00% | 200,688,995.16 | 92.41% | 16,484,184.81 |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 | 期初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变动 | |||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 | 200,688,995.16 | 383,191.49 | 200,305,803.67 | |||
合计 | 200,688,995.16 | 383,191.49 | 200,305,803.67 |
(3)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 期末余额 | ||
期末余额 | 坏账准备 |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 |
第一名 | 33,974,406.90 | 33,974,406.90 | 16.46% |
第二名 | 23,383,493.86 | 23,383,493.86 | 11.33% |
第三名 | 8,926,686.00 | 8,926,686.00 | 4.33% |
第四名 | 7,339,620.98 | 7,339,620.98 | 3.56% |
第五名 | 5,833,206.70 | 5,833,206.70 | 2.83% |
合计 | 79,457,414.44 | 79,457,414.44 | 38.51% |
4.
应收款项融资
(1)应收款项融资分类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应收款项融资-银行承兑汇票 | 7,009,316.54 |
期末公司不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银行承兑汇票。
5.
预付款项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账龄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1年以内 | 16,283,927.06 | 98.52 | 12,132,473.67 | 98.79 |
1至2年 | 129,281.13 | 0.78 | 55,466.07 | 0.45 |
2至3年 | 23,939.94 | 0.64 | 82,200.00 | 0.67 |
3年以上 | 91,335.00 | 0.06 | 10,590.00 | 0.09 |
合计 | 16,528,483.13 | 100 | 12,280,729.74 | 100.00 |
(2)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
单位名称 | 期末余额 | 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例% |
第一名 | 10,393,883.70 | 62.88 |
第二名 | 920,000.00 | 5.57 |
第三名 | 693,475.00 | 4.20 |
第四名 | 644,000.00 | 3.90 |
第五名 | 553,000.00 | 3.35 |
合计 | 13,204,358.70 | 79.90 |
6.
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分类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应收利息 | 11,966,750.03 | 11,966,750.03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93,103,050.58 | 92,405,403.10 |
合计 | 105,069,800.61 | 104,372,153.13 |
(2)应收利息
1)应收利息分类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理财产品 | 11,966,750.03 | 11,966,750.03 |
合计 | 11,966,750.03 | 11,966,750.03 |
(3)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关联企业往来 | 2,786,343.91 | 2,786,343.91 |
股权转让款 | 500,000,000.00 | 500,000,000.00 |
款项性质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代垫个人五险一金 | 787,256.47 | 712,661.92 |
单位往来 | 4,458,118,725.08 | 4,456,897,888.98 |
其他 | 24,585,099.14 | 25,266,479.83 |
小计 | 4,986,277,424.60 | 4,985,663,374.64 |
减:坏账准备 | 4,893,174,374.02 | 4,893,257,971.54 |
合计 | 93,103,050.58 | 92,405,403.10 |
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坏账准备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第三阶段 | 合计 |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150,195.47 | 140,830.57 | 4,892,966,945.50 | 4,893,257,971.54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在本期 | 150,195.47 | 140,830.57 | 4,892,966,945.50 | 4,893,257,971.54 |
--转入第二阶段 | ||||
--转入第三阶段 | ||||
--转回第二阶段 | ||||
--转回第一阶段 | ||||
本期计提 | 5,000.00 | 5,000.00 | ||
本期转回 | 88,597.52 | 88,597.52 | ||
本期转销 | ||||
本期核销 | ||||
其他变动 | ||||
2024年06月30日余额 | 61,597.95 | 140,830.57 | 4,892,971,945.50 | 4,893,174,374.02 |
3)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 | 期初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变动 | |||
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 | 4,893,257,971.54 | 5,000.00 | 88,597.52 | 4,893,174,374.02 | ||
合计 | 4,893,257,971.54 | 5,000.00 | 88,597.52 | 4,893,174,374.02 |
4)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名称 | 款项的性质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第一名 | 单位往来 | 1,356,612,644.42 | 4-5年 | 27.21% | 1,356,612,644.42 |
单位名称 | 款项的性质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第二名 | 单位往来 | 702,315,421.67 | 1年以下、3-4年、4-5年 | 14.08% | 702,315,421.67 |
第三名 | 股权转让款 | 496,750,000.00 | 5年以上 | 9.96% | 496,750,000.00 |
第四名 | 单位往来 | 358,957,981.56 | 3年以内、5年以上 | 7.20% | 358,957,981.56 |
第五名 | 单位往来 | 290,808,029.84 | 5年以上 | 5.83% | 290,808,029.84 |
合计 | 3,205,444,077.49 | -- | 64.28% | 3,205,444,077.49 |
5)受限制应收款说明:
公司应收利息11,966,750.03元处于冻结状态。公司应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储款68,704,788.52元,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7.
存货
(1)存货分类
(2)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减少金额 | 期末余额 | 备注 | ||
计提 | 其他 | 转回或转销 | 其他 | ||||
原材料 | 2,775,621.81 | 313,963.92 | 2,461,657.89 | ||||
在产品 | |||||||
发出商品 | 41,541,650.18 | 41,541,650.18 | |||||
库存商品 | 658,400,354.63 | 23,910.03 | 658,376,444.60 | ||||
周转材料 | 4,527,786.12 | 4,527,786.12 | |||||
合计 | 707,245,412.74 | 337,873.95 | 706,907,538.79 |
项目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或合同履约 成本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或合同履约 成本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原材料 | 83,502,064.98 | 2,461,657.89 | 81,040,407.09 | 88,593,963.03 | 2,775,621.81 | 85,818,341.22 |
在产品 | 42,773,847.64 | 42,773,847.64 | 41,224,882.86 | 41,224,882.86 | ||
发出商品 | 52,237,837.69 | 41,541,650.18 | 10,696,187.51 | 50,545,014.75 | 41,541,650.18 | 9,003,364.57 |
库存商品 | 749,351,076.77 | 658,376,444.60 | 90,974,632.17 | 736,533,927.10 | 658,400,354.63 | 78,133,572.47 |
周转材料 | 9,480,847.33 | 4,527,786.12 | 4,953,061.21 | 9,423,129.46 | 4,527,786.12 | 4,895,343.34 |
合计 | 937,345,674.41 | 706,907,538.79 | 230,438,135.62 | 926,320,917.20 | 707,245,412.74 | 219,075,504.46 |
8.
持有待售资产
项目 | 期末余额 | 减值准备 | 期末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预计处置费用 | 预计处置时间 |
拟处置资产 | 150,678,627.69 | 126,523,782.08 | 24,154,845.61 | 24,154,845.61 | 一年内 | |
合计 | 150,678,627.69 | 126,523,782.08 | 24,154,845.61 | 24,154,845.61 |
其他说明:
(1)上述持有待售资产中24,093,601.25元被司法冻结。
(2)上述持有待售资产均已报废无法继续使用,公司拟在一年内进行处置。
9.
其他流动资产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增值税留抵进项税额 | 1,644,856.11 | 219,886.95 |
预缴企业所得税 | 585,417.31 | 585,417.31 |
合计 | 2,230,273.42 | 805,304.26 |
10.
长期股权投资
(1)对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单位 | 期初账面价值 | 本期增减变动 | 期末账面价值 | 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 |||||||
追加投资 | 减少投资 |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 | 其他综合收益调整 | 其他权益变动 |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 计提减值准备 | 其他 | ||||
新安县洛新新材料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60,944,037.53 | 60,944,037.53 | |||||||||
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 | |||||||||||
郑州华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717,441.01 | 10,717,441.01 | 1,961,358.54 | ||||||||
合计 | 71,661,478.54 | 71,661,478.54 | 1,961,358.54 |
其他说明:
豫金刚石持有新安县洛新新材料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32.70%的股权、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30.00%的股权、郑州华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5.00%的股权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11.
投资性房地产
(1)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期初余额 | 103,262,228.57 | 103,262,228.57 |
2.本期增加金额 | ||
(1)购置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或报废 | ||
(2)其他减少 | ||
4.期末余额 | 103,262,228.57 | 103,262,228.57 |
二、累计折旧 | ||
1.期初余额 | 21,425,802.41 | 21,425,802.41 |
2.本期增加金额 | 1,705,760.46 | 1,705,760.46 |
(1)计提 | 1,705,760.46 | 1,705,760.46 |
(2)其他增加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或报废 | ||
(2)其他减少 | ||
4.期末余额 | 23,131,562.87 | 23,131,562.87 |
三、减值准备 | ||
1.期初余额 | 27,281,452.98 | 27,281,452.98 |
2.本期增加金额 |
(2)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
项目 | 账面价值 | 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 |
郑州华晶96号办公楼 | 52,849,212.72 | 所在土地被司法查封 |
合计 | 52,849,212.72 |
12.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汇总情况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固定资产 | 1,111,494,639.20 | 1,141,971,529.40 |
固定资产清理 | ||
合计 | 1,111,494,639.20 | 1,141,971,529.40 |
(2)固定资产情况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合计 |
(1)计提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或报废 | ||
4.期末余额 | 27,281,452.98 | 27,281,452.98 |
四、账面价值 | ||
1.期末账面价值 | 52,849,212.72 | 52,849,212.72 |
2.期初账面价值 | 54,554,973.18 | 54,554,973.18 |
项目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工具 | 电子设备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期初余额 | 394,294,677.69 | 2,313,701,159.87 | 6,331,175.02 | 38,178,205.30 | 2,752,505,217.88 |
2.本期增加金额 | 19,495,019.71 | 5,840.71 | 560,114.42 | 20,060,974.84 | |
(1)购置 | 11,869,433.98 | 5,840.71 | 560,114.42 | 12,435,389.11 | |
(2)在建工程转入 | 7,625,585.73 | 7,625,585.73 | |||
(3)其他增加 | |||||
3.本期减少金额 | 817,038.19 | 86,206.90 | 319,759.44 | 1,223,004.53 | |
(1)处置或报废 | 817,038.19 | 86,206.90 | 319,759.44 | 1,223,004.53 | |
(2)处置子公司 | |||||
(3)其他减少 | |||||
4.期末余额 | 394,294,677.69 | 2,332,379,141.39 | 6,250,808.83 | 38,418,560.28 | 2,771,343,188.19 |
二、累计折旧 | |||||
1.期初余额 | 98,885,235.73 | 931,227,326.48 | 4,229,609.88 | 15,097,425.9 | 1,049,439,598. |
(3)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情况
项目 | 账面价值 | 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 |
豫金刚石账面固定资产 | 183,886,047.12 | 所在土地被司法查封 |
华晶实业账面固定资产 | 44,214,744.57 | 所在土地被司法查封 |
合计 | 228,100,791.69 | — |
(4)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固定资产情况见附注五、53.
13.
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汇总情况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在建工程 | 46,092,041.54 | 49,447,581.58 |
合计 | 46,092,041.54 | 49,447,581.58 |
(2)在建工程情况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项目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工具 | 电子设备 | 合计 |
6 | 05 | ||||
2.本期增加金额 | 7,695,736.80 | 40,602,245.03 | 264,802.47 | 1,645,621.91 | 50,208,406.21 |
(1)计提 | 7,695,736.80 | 40,602,245.03 | 264,802.47 | 1,645,621.91 | 50,208,406.21 |
(2)投资性房地产转入 | |||||
3.本期减少金额 | 430,418.12 | 83,620.69 | 305,006.19 | 819,045.00 | |
(1)处置或报废 | 430,418.12 | 83,620.69 | 305,006.19 | 819,045.00 | |
(2)处置子公司 | |||||
(3)其他减少 | |||||
4.期末余额 | 106,580,972.53 | 971,399,153.39 | 4,410,791.66 | 16,438,041.68 | 1,098,828,959.26 |
三、减值准备 | |||||
1.期初余额 | 59,611,518.32 | 495,869,150.21 | 39,608.75 | 5,573,813.15 | 561,094,090.43 |
2.本期增加金额 | |||||
(1)计提 | |||||
(2)在建工程转入 | |||||
3.本期减少金额 | 74,500.70 | ||||
(1)处置或报废 | 74,500.70 | ||||
(2)处置子公司 | |||||
4.期末余额 | 59,611,518.32 | 495,794,649.52 | 39,608.75 | 5,573,813.14 | 561,019,589.73 |
四、账面价值 | |||||
1.期末账面价值 | 228,102,186.84 | 865,185,338.48 | 1,800,408.42 | 16,406,705.46 | 1,111,494,639.20 |
2.期初账面价值 | 235,797,923.64 | 886,604,683.18 | 2,061,956.39 | 17,506,966.19 | 1,141,971,529.40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新材料产业园区 | 66,944,841.56 | 23,521,643.51 | 43,423,198.05 | 63,346,386.35 | 23,521,643.51 | 39,824,742.84 |
大单晶扩产项目 | 17,472,311.36 | 14,803,467.87 | 2,668,843.49 | 24,247,407.53 | 14,803,467.87 | 9,443,939.66 |
污水处理 | 178,899.08 | 178,899.08 | ||||
合计 | 84,417,152.92 | 38,325,111.38 | 46,092,041.54 | 87,772,692.96 | 38,325,111.38 | 49,447,581.58 |
(3)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
项目名称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转入固定资产 | 本期其他减少金额 | 期末余额 |
新材料产业园区 | 63,346,386.35 | 3,598,455.21 | 66,944,841.56 | ||
大单晶扩产项目 | 24,247,407.53 | 254,371.68 | 7,029,255.46 | 212.39 | 17,472,311.36 |
合计 | 87,593,793.88 | 3,852,826.89 | 7,029,255.46 | 212.39 | 84,417,152.92 |
14.
使用权资产
(1)使用权资产情况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期初余额 | 547,512.26 | 547,512.26 |
2.本期增加金额 | ||
(1)购置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 | - | - |
4.期末余额 | 547,512.26 | 547,512.26 |
二、累计折旧 | ||
1. 期初余额 | 167,295.41 | 167,295.41 |
2.本期增加金额 | 91,252.02 | 91,252.02 |
(1)计提 | 91,252.02 | 91,252.02 |
- | -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 | ||
4.期末余额 | 258,547.43 | 258,547.43 |
三、减值准备 | ||
1. 期初余额 |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合计 |
2.本期增加金额 | ||
(1)计提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 | ||
4.期末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期末余额 | 288,964.83 | 288,964.83 |
2.期初余额 | 380,216.85 | 380,216.85 |
15.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项目 | 商标 | 土地 | 非专利技术 | 专利技术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
1.期初余额 | 165,626.23 | 126,891,896.17 | 19,604,472.80 | 5,085,991.93 | 151,747,987.13 |
2.本期增加金额 | 1,584.16 | 10,996.03 | 12,580.19 | ||
(1)购置 | 1,584.16 | 10,996.03 | 12,580.19 | ||
(2)其他增加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转投资性房地产 | |||||
(2)处置或报废 | |||||
4.期末余额 | 167,210.39 | 126,891,896.17 | 19,604,472.80 | 5,096,987.96 | 151,760,567.32 |
二、累计摊销 | |||||
1.期初余额 | 136,797.57 | 15,893,908.29 | 17,254,581.74 | 2,963,970.51 | 36,249,258.11 |
2.本期增加金额 | 3,858.66 | 1,254,482.52 | 98,048.64 | 208,295.95 | 1,564,685.77 |
(1)计提 | 3,858.66 | 1,254,482.52 | 98,048.64 | 208,295.95 | 1,564,685.77 |
(2)其他增加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 | |||||
(2)其他减少 | |||||
4.期末余额 | 140,656.23 | 17,148,390.81 | 17,352,630.38 | 3,172,266.46 | 37,813,943.88 |
三、减值准备 | |||||
1.期初余额 | 4,927,547.56 | 601,356.98 | 5,528,904.54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1)计提 | |||||
3.本期减少金额 |
项目 | 商标 | 土地 | 非专利技术 | 专利技术 | 合计 |
(1)处置 | |||||
4.期末余额 | 4,927,547.56 | 601,356.98 | 5,528,904.54 | ||
四、账面价值 | |||||
1.期末账面价值 | 26,554.16 | 104,815,957.80 | 1,650,485.44 | 1,924,721.50 | 108,417,718.90 |
2.期初账面价值 | 28,828.66 | 106,070,440.32 | 1,748,534.08 | 2,122,021.42 | 109,969,824.48 |
(2)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情况见附注五、53.
16.
商誉
(1)商誉账面原值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的事项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
企业合并形成的 | 其他 | 处置 | 其他 | |||
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2,368,097.38 | 2,368,097.38 | ||||
合计 | 2,368,097.38 | 2,368,097.38 |
(2)商誉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的事项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其他 | 处置 | 其他 | |||
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2,368,097.38 | 2,368,097.38 | ||||
合计 | 2,368,097.38 | 2,368,097.38 |
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公司2008年度预计全资子公司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未来独立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数,因此,公司2008年度对商誉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17.
长期待摊费用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摊销金额 | 其他减少金额 | 期末余额 |
装修费 | 10,338,242.16 | 592,906.50 | 9,745,335.66 | ||
合计 | 10,338,242.16 | 592,906.50 | 9,745,335.66 |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未经抵消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资产减值准备 | ||||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 | ||||
可抵扣亏损 |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信用减值准备 | 771.63 | 192.91 | 771.63 | 192.91 |
合计 | 771.63 | 192.91 | 771.63 | 192.91 |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预付工程款、设备款 | 10,795,839.85 | 10,795,839.85 | |
合计 | 10,795,839.85 | 10,795,839.85 |
项目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预付工程款、设备款 | 6,391,083.82 | 6,391,083.82 | |
合计 | 6,391,083.82 | 6,391,083.82 |
20.
短期借款
(1)短期借款分类
种类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抵押借款 | 48,456,845.16 | 48,456,845.16 |
保证借款 | 221,950,000.00 | 221,950,000.00 |
信用借款 | 89,900,000.00 | 89,900,000.00 |
保证抵押借款 | 311,299,313.86 | 311,299,313.86 |
抵押质押保证借款 | 177,900,000.00 | 177,900,000.00 |
合计 | 849,506,159.02 | 849,506,159.02 |
(2)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
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合计849,506,159.02元。
21.
应付账款(1)应付账款列示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1年以内 | 49,510,186.88 | 59,931,132.32 |
1至2年 | 10,243,555.62 | 5,179,439.16 |
2至3年 | 4,684,332.27 | 8,747,521.44 |
3年以上 | 64,227,345.28 | 61,309,711.69 |
合计 | 128,665,420.05 | 135,167,804.61 |
(2)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项目 | 期末余额 |
第一名 | 9,299,901.34 |
第二名 | 5,203,917.14 |
第三名 | 4,808,438.06 |
合计 | 19,312,256.54 |
22.
合同负债
(1)合同负债列示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预收货款 | 18,530,235.89 | 15,607,634.47 |
合计 | 18,530,235.89 | 15,607,634.47 |
23.
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一、短期薪酬 | 19,697,026.50 | 68,321,449.96 | 72,552,938.73 | 15,465,537.73 |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 92,731.98 | 4,271,337.32 | 4,271,336.92 | 92,732.38 |
三、辞退福利 | ||||
四、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 ||||
合计 | 19,789,758.48 | 72,592,787.28 | 76,824,275.65 | 15,558,270.11 |
(2)短期薪酬列示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16,295,863.79 | 62,014,209.33 | 66,707,859.87 | 11,602,213.25 |
2、职工福利费 | 1,928,695.42 | 1,927,678.42 | 1,017.00 | |
3、社会保险费 | 35,215.57 | 2,003,203.35 | 2,003,138.95 | 35,279.97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31,634.88 | 1,669,698.40 | 1,669,698.40 | 31,634.88 |
工伤保险费 | 1,696.30 | 99,711.29 | 99,646.89 | 1,760.70 |
生育保险费 | 1,884.39 | 233,793.66 | 233,793.66 | 1,884.39 |
4、住房公积金 | 219,440.00 | 1,077,280.00 | 1,296,720.00 | - |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3,146,507.14 | 1,298,061.86 | 617,541.49 | 3,827,027.51 |
合计 | 19,697,026.50 | 68,321,449.96 | 72,552,938.73 | 15,465,537.73 |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1、基本养老保险 | 89,130.98 | 4,092,355.20 | 4,092,354.80 | 89,131.38 |
2、失业保险费 | 3,601.00 | 178,982.12 | 178,982.12 | 3,601.00 |
合计 | 92,731.98 | 4,271,337.32 | 4,271,336.92 | 92,732.38 |
24.
应交税费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增值税 | 502,330.99 | 1,961,359.62 |
消费税 | 4,610.08 | 4,160.33 |
企业所得税 | 70,904.48 | 70,904.48 |
个人所得税 | 717,690.32 | 847,523.39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9,169.35 | 149,065.42 |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房产税 | 1,020,148.40 | 970,279.38 |
教育费附加 | 20,823.37 | 67,250.14 |
土地使用税 | 429,951.51 | 429,951.51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3,883.51 | 44,833.43 |
契税 | 805,361.76 | 805,361.76 |
印花税 | 56,638.88 | 133,516.76 |
环境保护税 | 8,322.49 | 8,413.94 |
合计 | 3,689,835.14 | 5,492,620.16 |
25.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付款分类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应付利息 | 579,958,279.95 | 579,958,282.73 |
应付股利 | 5,877,419.73 | 5,877,419.73 |
其他应付款 | 1,278,725,845.21 | 1,279,928,326.32 |
合计 | 1,864,561,544.89 | 1,865,764,028.78 |
(2)应付利息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分期付息分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利息 | 91,714,255.09 | 91,714,255.09 |
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 474,933,320.21 | 474,933,322.99 |
长期应付款应付利息 | ||
其他 | 13,310,704.65 | 13,310,704.65 |
合计 | 579,958,279.95 | 579,958,282.73 |
重要的已逾期未支付的利息情况:
借款银行 | 逾期金额 | 逾期原因 |
重要的已逾期未支付的利息 | 579,958,279.95 | 到期未偿还本金 |
合计 | 579,958,279.95 | — |
(3)应付股利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普通股股利 | 5,877,419.73 | 5,877,419.73 |
合计 | 5,877,419.73 | 5,877,419.73 |
(4)其他应付款
1)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往来款 | 828,060,436.20 | 827,941,061.20 |
房屋租赁费 | 425,000.00 | 449,468.98 |
押金及保证金 | 10,323,040.32 | 10,324,440.32 |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借款 | 438,510,864.45 | 438,510,864.45 |
其他 | 1,406,504.24 | 2,702,491.37 |
合计 | 1,278,725,845.21 | 1,279,928,326.32 |
2)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项目 | 期末余额 |
第一名 | 339,819,968.00 |
第二名 | 128,376,804.71 |
第三名 | 84,410,639.38 |
合计 | 552,607,412.09 |
2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类列示: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 275,071,360.19 | 275,071,360.19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 | 43,892,169.79 | 43,892,169.79 |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 191,159.18 | 187,177.24 |
合计 | 319,154,689.16 | 319,150,707.22 |
其他说明:
1、截至2024年06月30日,长期借款尚未归还金额共计275,071,360.19元,前述借款已经逾期。
2、截至2024年06月30日,长期应付款含税金额共计43,892,169.79元尚未支付,前述款项已经逾期。
27.
其他流动负债
(1)其他流动负债分类列示: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待转销项税额 | 2,305,087.22 | 1,997,857.29 |
期末已背书但是未终止确认银行票据 | 66,488,388.36 | |
合计 | 2,305,087.22 | 68,486,245.65 |
28.
租赁负债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租赁负债 | 195,225.86 | |
合计 | 195,225.86 |
29.
预计负债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对外提供担保 | 2,736,929,403.83 | 2,736,929,403.83 |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未决诉讼 | 1,651,912,351.01 | 1,651,912,351.01 |
合计 | 4,388,841,754.84 | 4,388,841,754.84 |
30.
递延收益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政府补助 | 5,419,183.37 | 558,825.00 | 4,860,358.37 | |
合计 | 5,419,183.37 | 558,825.00 | 4,860,358.37 |
31.
股本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次变动增减(+、—) | 期末余额 | ||||
发行新股 | 送股 | 公积金转股 | 其他 | 小计 | |||
股份总数 | 1,205,476,595.00 | 1,205,476,595.00 |
截止2024年06月30日,股份总数为1,205,476,595.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422,160,632.00股,占股份总数的35.02%,无限售条件股份为783,315,963.00股,占股份总数的64.98%。
32.
资本公积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 4,733,645,101.35 | 4,733,645,101.35 | ||
其他资本公积 | 18,655,800.00 | 18,655,800.00 | ||
合计 | 4,752,300,901.35 | 4,752,300,901.35 |
33.
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发生额 | 期末余额 | |||||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 |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 |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留存收益 | 减:所得税费用 | 税后归属于公司 | 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其中: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8,684.65 | -2,689.16 | 5,995.49 | |||||
其中: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 ||||||||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8,684.65 | -2,689.16 | 5,995.49 | |||||
其他 | ||||||||
三、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 8,684.65 | -2,689.16 | 5,995.49 |
34.
专项储备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安全生产费用 | 192,489.33 | 192,489.33 | ||
合计 | 192,489.33 | 192,489.33 |
35.
盈余公积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法定盈余公积 | 117,593,372.17 | 117,593,372.17 | ||
合计 | 117,593,372.17 | 117,593,372.17 |
36.
未分配利润
项目 | 本期 | 上期 |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 -11,328,423,335.08 | -10,745,587,492.93 |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 | ||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 -11,328,423,335.08 | -10,745,587,492.93 |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754,564.81 | -233,331,112.22 |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 ||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应付普通股股利 | ||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 ||
加: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 -121,344,000.00 | |
加:补缴2023年税调整未分配利润 | -536,605.40 | |
期末未分配利润 | -11,332,714,505.29 | -11,100,262,605.15 |
37.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目 | 本期 | 上期 |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
主营业务 | 229,417,074.19 | 187,788,744.10 | 217,006,646.33 | 146,078,112.18 |
其他业务 | 7,386,816.28 | 6,689,229.59 | 12,854,879.57 | 11,761,245.63 |
合计 | 236,803,890.47 | 194,477,973.69 | 229,861,525.90 | 157,839,357.81 |
38.
税金及附加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消费税 | 24,244.00 | 13,096.4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484,228.89 | 850,685.14 |
教育费附加 | 666,756.12 | 376,460.40 |
地方教育附加 | 444,505.31 | 252,262.12 |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房产税 | 2,017,802.17 | 1,920,524.29 |
车船税 | 3,803.64 | 4,708.02 |
土地使用税 | 859,903.02 | 1,048,381.02 |
印花税 | 140,425.26 | 330,412.13 |
环境保护税 | 16,644.98 | 16,554.27 |
合计 | 5,658,313.39 | 4,813,083.80 |
39.
销售费用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销售人员薪酬 | 4,816,162.22 | 3,147,032.81 |
运输邮寄费 | 103,488.54 | 52,857.99 |
广告宣传费 | 1,236,685.44 | 354,953.21 |
差旅费 | 305,885.89 | 215,054.26 |
业务招待费 | 249,255.05 | 393,200.24 |
固定资产折旧 | 14,973.03 | 91,112.87 |
中介费 | 1,572,003.83 | |
其他 | 599,268.29 | 173,450.66 |
合计 | 8,897,722.29 | 4,427,662.04 |
40.
管理费用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职工薪酬 | 13,662,106.59 | 15,941,468.67 |
中介服务费 | 2,857,630.51 | 2,881,838.93 |
折旧费 | 2,606,470.56 | 6,734,049.29 |
无形资产摊销 | 1,459,999.77 | 1,365,924.30 |
装修费摊销 | 348,779.40 | 1,022,523.72 |
修理费 | 386,449.19 | 1,062,999.09 |
业务招待费 | 1,405,118.69 | 1,237,670.10 |
其他 | 1,695,133.18 | 3,747,098.01 |
合计 | 24,421,687.89 | 33,993,572.11 |
41.
研发费用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材料费 | -1,440,808.10 | -1,729,782.83 |
燃料动力费用 | 1,087,911.12 | 748,622.40 |
职工薪酬 | 11,200,402.52 | 5,986,573.95 |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2,024,697.83 | 2,454,255.09 |
无形资产摊销 | 104,686.00 |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服务费 | 2,527,279.93 | |
其他费用 | 826,335.45 | 197,168.54 |
合计 | 13,803,224.82 | 10,184,117.08 |
42.
财务费用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利息费用 | 4,668.08 | 76,621,220.39 |
减:利息收入 | 2,621,253.19 | 573,449.11 |
汇兑损益 | -1,226,087.15 | 75,740.19 |
手续费及其他 | 36,223.81 | 30,829.96 |
合计 | -3,806,448.45 | 76,154,341.43 |
43.
其他收益
产生其他收益的来源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政府补助 | 558,825.00 | 645,950.00 |
其他 | 151,815.57 | 86,513.02 |
合计 | 710,640.57 | 732,463.02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
2012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评估)中央基建资金项目 | 550,000.02 | 与资产相关 |
超硬材料及制品研发与检测技术平台建设项目 | 8,824.98 | 与资产相关 |
合计 | 558,825.00 |
44.
信用减值损失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 326,661.49 | 1,345,356.85 |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 68,193.04 | -2,819,060.44 |
应收票据坏账损失 | 2,375,442.29 | -14,958,462.82 |
合计 | 2,770,296.82 | -16,432,166.41 |
45.
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固定资产处置损益 | 18,189.12 | |
合计 | 18,189.12 |
46.
营业外收入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 10,538.55 | 10,538.55 |
其他 | 10,298.29 | 10,298.29 |
合计 | 20,836.84 | 20,836.84 |
项目 | 上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 715.72 | 715.72 |
其他 | 83,713.97 | 83,713.97 |
合计 | 84,429.69 | 84,429.69 |
47.
营业外支出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 315,627.30 | 315,627.30 |
计提诉讼赔偿 | ||
其他 | 126,473.78 | 126,473.78 |
合计 | 442,101.08 | 442,101.08 |
项目 | 上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 2,027.27 | 2,027.27 |
计提诉讼赔偿 | 152,419,299.15 | 152,419,299.15 |
其他 | 505,765.80 | 505,765.80 |
合计 | 152,927,092.22 | 152,927,092.22 |
48.
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表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168,536.01 | 8,350,893.17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733,435.95 | |
合计 | 168,536.01 | 7,617,457.22 |
49.
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项目 | 期末余额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10,000.00 | 保证金 |
货币资金 | 1,850,430.35 | 冻结资金 |
应收利息 | 11,966,750.03 | 理财产品冻结 |
其他应收款 | 68,704,788.52 | 司法冻结 |
持有待售资产 | 24,093,601.25 | 司法冻结 |
项目 | 期末余额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长期股权投资 | 50,310,409.35 | 司法冻结 |
投资性房地产 | 52,849,212.72 | 抵押、司法冻结 |
固定资产 | 997,757,243.85 | 融资租赁抵押、银行借款抵押、司法冻结 |
在建工程 | 2,668,843.49 | 抵押 |
无形资产 | 104,815,957.80 | 土地抵押借款、司法查封 |
合计 | 1,315,027,237.36 |
50.
现金流量表项目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政府补助 | 4,000.00 | |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 2,621,253.19 | 573,449.11 |
其他 | 591,484.83 | 310,535.00 |
合计 | 3,212,738.02 | 887,984.11 |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支付的期间费用 | 13,559,297.45 | 12,633,252.44 |
合计 | 13,559,297.45 | 12,633,252.44 |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
净利润 | -3,757,446.02 | -233,692,242.39 |
加:资产减值损失 | ||
信用减值损失 | -2,770,296.82 | 16,432,166.41 |
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 52,005,418.69 | 60,643,488.85 |
使用权资产折旧 | ||
无形资产摊销 | 1,564,685.77 | 1,490,577.95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592,906.50 | 1,122,167.36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1,065.06 | -18,189.12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306,153.81 | 1,311.55 |
补充资料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 1,839.46 | 75,862,492.03 |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733,435.95 | |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11,555,120.49 | -64,819,924.48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160,471,032.54 | -29,067,308.53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127,032,430.87 | 73,919,249.74 |
其他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9,825,677.51 | -98,859,646.58 |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 ||
债务转为资本 | ||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
当期增加的使用权资产 | ||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 ||
现金的期末余额 | 487,119,596.13 | 19,525,917.69 |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 426,944,841.74 | 119,368,461.15 |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 ||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0,174,754.39 | -99,842,543.46 |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现金 | 487,119,596.13 | 19,525,917.69 |
其中:库存现金 | 52,816.78 | 194,304.04 |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 477,066,779.35 | 19,331,613.65 |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 10,000,000.00 | |
二、现金等价物 | ||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 ||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487,119,596.13 | 19,525,917.69 |
52.
外币货币性项目
(1)外币货币性项目
项目 | 期末余额外币余额 | 折算汇率 | 期末余额折算人民币余额 |
货币资金 | 141,252.53 | ||
其中:美元 | 11,872.64 | 7.1268 | 84,613.93 |
新加坡币 | 10,729.04 | 5.2790 | 56,638.60 |
应收账款 | 273,734.70 |
项目 | 期末余额外币余额 | 折算汇率 | 期末余额折算人民币余额 |
其中:美元 | 38,409.20 | 7.1268 | 273,734.70 |
合同负债/其他流动负债 | 16,184.97 | ||
其中:美元 | 2,271.00 | 7.1268 | 16,184.97 |
(2)境外经营实体说明
境外全资子公司SINO CRYSTAL INT'L PTE. LTD.经营地位于新加坡,日常结算货币主要为新加坡币,记账本位币为新加坡币。
(六)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1.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企业集团的构成
子公司名称 | 主要经营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持股比例% | 取得方式 | |
直接 | 间接 | |||||
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高新区 | 人造金刚石及制品的研究开发 | 100.00 | 投资设立 | |
河南华茂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新安县 | 金刚石工具的研发和销售等 | 90.00 | 10.00 | 投资设立 |
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荥阳市 | 超硬材料及制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进出口 | 100.00 | 投资设立 | |
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新安县 | 人造金刚石线等的生产、销售 | 90.00 | 投资设立 | |
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焦作市 | 人造金刚石大单晶及人造金刚石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 71.00 | 投资设立 | |
华晶(上海)珠宝有限公司 | 国内 | 上海市 | 珠宝首饰的销售等 | 100.00 | 投资设立 | |
济源华晶电气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济源市 | 电气、电缆等的销售 | 99.00 | 投资设立 | |
SINO CRYSTAL INT'L PTE. LTD. | 新加坡 | 新加坡 | 进出口贸易,研发 | 100.00 | 投资设立 | |
河南华信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市 | 钻石、珠宝、玉石、首饰及产品、工艺品的技术检测、鉴定 | 100.00 | 投资设立 | |
郑州华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高新区 | 催化技术的研究、推广、咨询与服务等 | 51.00 | 投资设立 | |
郑州华晶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郑州高新区 | 金刚石材料的研究、生产、销售;金刚石微粉的研究、生产、销售; | 80.00 | 投资设立 | |
深圳缪玛珠宝有限公司 | 国内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 从事黄金、铂金、K 金钯金、白银、翡翠、玉器、工艺美术品、珠宝首饰的批发 | 100.00 | 购买 | |
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荥阳市 |
钻石饰品、金银饰品、珠宝饰品、翡翠玉石饰品、镶嵌饰品、工艺品的加工批发、零售及维修;人造金刚石及其设备、原辅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00.00 | 投资设立 |
子公司名称 | 主要经营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持股比例% | 取得方式 | |
直接 | 间接 | |||||
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国内 |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 人造金刚石及制品的研究开发 | 68.00 | 32.00 | 投资设立 |
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省商丘市 | 人造金刚石及制品的研究开发 | 100.00 | 投资设立 | |
郑州亩钻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省郑州市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00.00 | 投资设立 |
(2)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子公司名称 | 主要经营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持股比例% | 取得方式 | |
直接 | 间接 | |||||
新安县洛新新材料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省新安县 | 新材料技术开发 | 32.70 | 16.30 | 权益法核算 |
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省桐柏县 | 非金属矿产品购销 | 30.00 | 权益法核算 | |
郑州华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国内 | 河南省郑州市 | 电子元件、电子材料等生产、研发、销售 | 45.00 | 权益法核算 |
(七)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各种金融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的确定,并对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不过度影响公司竞争力和应变力的情况下,制定尽可能降低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
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本公司主要面临赊销导致的客户信用风险。在签订新合同之前,本公司会对新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外部信用评级和在某些情况下的银行资信证明(当此信息可获取时)。公司对每一客户均设置了赊销限额,该限额为无需获得额外批准的最大额度。公司通过对已有客户信用评级的季度监控以及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的月度审核来确保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在监控客户的信用风险时,按照客户的信用特征对其分组。被评为“高风险”级别的客户会放在受限制客户名单里,并且只有在额外批准的前提下,公司才可在未来期间内对其赊销,否则必须要求其提前支付相应款项。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公司的政策是确保拥有充足的现金以偿还到期债务。流动性风险由本公司的财务部门集中控制。财务
部门通过监控现金余额、可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对未来12个月现金流量的滚动预测,确保公司在所有合理预测的情况下拥有充足的资金偿还债务。
3. 市场风险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1)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可源于以记账本位币之外的外币进行计价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不存在重大汇率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可源于已确认的计息金融工具和未确认的金融工具(如某些贷款承诺)。本公司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来源于银行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3)其他价格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无论这些变动是由于与单项金融工具或其发行方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还是由于与市场内交易的所有类似金融工具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其他价格风险可源于商品价格或权益工具价格等的变化。
(八)公允价值的披露
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期末公允价值
项目 | 期末公允价值 | |||
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 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 合计 | |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 ||||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1.交易性金融资产 | ||||
(1)债务工具投资 | ||||
(2)权益工具投资 | ||||
(3)衍生金融资产 | ||||
2.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1)债务工具投资 | ||||
(2)权益工具投资 | ||||
(二)其他债权投资 | ||||
(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项目 | 期末公允价值 | |||
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 第二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 | 合计 | |
(四)投资性房地产 | ||||
1.出租用的土地使用权 | ||||
2.出租的建筑物 | ||||
3.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 ||||
(五)生物资产 | ||||
1.消耗性生物资产 | ||||
2.生产性生物资产 | ||||
(六)应收款项融资 | ||||
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 ||||
(一)持有待售资产 | 24,154,845.61 | 24,154,845.61 | ||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 24,154,845.61 | 24,154,845.61 |
2. 持续和非持续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
(1)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持有待售资产以报废资产的类别及重量乘以报废资产市场销售单价,确定价值。
(2)应收款项融资为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剩余期限较短,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较近,采用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 本公司的股东情况
截至到2024年06月30日,兴瀚资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瀚资管-兴开源8号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 321,839,08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0%,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经综合考虑持股目的、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席位、 实际经营控制情况等因素,兴瀚资管认为其并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此外,公司董事会由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组成,董事刘淼女士和王大平先生由公司股东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董事欧阳明和董事孙绪武由公司股东兴瀚资管委派,其他董事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综上,公司无单一股东持有公司 50%以上的股份,亦无单一股东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亦不存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不存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投资者,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2. 本企业的子公司情况
本企业子公司、联营企业的情况详见附注六、1和附注六、2。
3. 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 其他关联方与本企业关系 |
郭留希 | 持股5%以上股东 |
山西证券 | 持股5%以上股东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 |
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 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公司 |
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 持股5%以上股东 |
河南联创华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关联 |
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 |
河南农投金控新动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 |
河南天业仁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 |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持股5%以上股东 |
河南农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董事关联 |
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关联 |
深圳农投发展有限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关联 |
河南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关联 |
郑州宏丰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董事关联 |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关联 |
北京联创德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关联法人高级管理人员关联 |
郑州泰姆工业品有限公司 | 监事关联 |
刘淼、王大平、李国选、孙绪武、欧阳明、张建华、张召、刘广利、李素芬、赵波、周宝松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刘殿臣、李建国、王振华 | 独立董事 |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关联 |
4. 关联交易情况
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关联租赁情况
本公司作为出租方
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出租房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本期确认的租赁费 | 上期确认的租赁费 |
新安县洛新新材料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厂房 | 100,000.00 | 120,000.00 |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2,237,000.11 | 3,118,419.38 |
(4)应收、应付关联方等未结算项目情况
应收项目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其他应收款 | |||||
新安县洛新新材料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70,000.00 | 70,000.00 | 70,000.00 | 70,000.00 | |
郑州华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716,343.91 | 2,716,343.91 | 2,716,343.91 | 2,716,343.91 | |
郭留希 | 33,311,193.86 | 33,311,193.86 | 33,311,193.86 | 33,311,193.86 |
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期末账面余额 | 期初账面余额 |
应付账款 | |||
新安县洛新新材料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465,000.00 | 465,000.00 | |
其他应付款 |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87,500.00 | 87,500.00 | |
张建华 | 300.00 | 300.00 | |
新安县洛新新材料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19,336.98 | 24,468.98 | |
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 41,430,896.45 | 41,444,836.61 | |
应付股利 | |||
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 1,252,923.23 | 1,252,923.23 |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030,799.07 | 2,030,799.07 | |
郭留希 | 2,593,697.43 | 2,593,697.43 |
(5)关联方承诺
已签约但尚未于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本承诺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对外投资承诺 | 华晶(上海)珠宝有限公司 | 49,700,000.00 | 49,700,000.00 |
济源华晶电气有限公司 | 4,950,000.00 | 4,950,000.00 | |
河南明华智能系统研究院有限公司 | 1,500,000.00 | 1,500,000.00 | |
河南华信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7,000,000.00 | 8,000,000.00 | |
郑州华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0,115,000.00 | 10,115,000.00 | |
郑州华晶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8,000,000.00 | 8,000,000.00 | |
深圳缪玛珠宝有限公司 | 8,995,000.00 | 8,995,000.00 |
说明:
1、华晶(上海)珠宝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204088F,法定代表人郭留希,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由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认缴5,0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0%。截止2024年06月30日,本公司已出资30.00万元,尚未出资4,970.00万元。
2、济源华晶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成立,注册号419001000070460,法定代表人郭春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由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认缴495.00万元,持股比例为99%。截止2024年06月30日,本公司尚未出资495.00万元。
3、河南明华智能系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17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WQC23,法定代表人华淑杰,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由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认缴15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5%。截止2024年06月30日,本公司尚未出资150.00万元。
4、河南华信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01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QQX23T,法定代表人赵清国,注册资本800.00万元,由子公司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认缴8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0.00%。截止2024年06月30日,本公司尚未出资700.00万元。
5、郑州华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6F0TX0,法人代表陈鸿杰,注册资本2,000.00万元,由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认缴1,020.00万元,持股比例
51.00%。截止2024年06月30日尚未出资1,011.50万元。
6、郑州华晶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5JCN2A,法人代表郭留希,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由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认缴800.00万元,持股比例80.00%。截止2024年06月30日尚未出资800.00万元。
7、深圳缪玛珠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24573K,法人代表赵波,注册资本900.00万元,由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认缴900.00万元,持股比例100.00%。截止2024年06月30日尚未出资899.50万元。
(十)承诺及或有事项
1.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影响本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的其他重大承诺事项。
2. 或有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截止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涉及的重要未决诉讼或仲裁、重要已判决待执行诉讼情况如下: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330.51 | 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厚经”)诉称与河南华晶于2017年12月8日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河南华晶向杭州厚经借款6000万元,郭留希、郑州华晶、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简称“豫星微钻”)、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加速器”)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过杭州厚经的多次催收,仍剩余部分本金未履行还款义务,杭州厚经将河南华晶、公司、郭留希、豫星微钻和加速器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1、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19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一)维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河南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厚经借款本金21499124.74元;(二)维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河南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厚经利息1805926.48元;(三)维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河南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厚经律师费372880元;(五)豫星微钻、加速器和郭留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192号民事判决第四、六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3、郑州华晶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就河南华晶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郑州华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华晶追偿; | 二审再判决已生效,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4、驳回杭州厚经的其他请求。 | |||||
2 | 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 | 6.93 | 焦作华晶与祁超超存在委托合同纠纷。祁超超于2014年11月18日开始在焦作华晶工作,负责深圳地区产品销售。当时约定祁超超可以从焦作华晶处申请领取货物后,将货物直接交付给客户,并由祁超超负责和客户结算货款后交与公司。2016年1月6日,焦作华晶与祁超超进行核算,祁超超向焦作华晶出具了欠条,载明其尚有69310元货款未支付给焦作华晶,但2016年3月祁超超未办理离职手续就离开公司,所欠货款未支付给焦作华晶。 | 1、判决限祁超超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归还焦作华晶货款6931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焦作华晶负担124元,祁超超负担800元。 | 一审判决已生效,已申请强制执行 |
3 | 中国有色金属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 1,585.72 | 中国有色金属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六冶公司”)诉称2014年元旦前后将施工项目交付焦作华晶,焦作华晶未提出质量异议,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六冶公司将焦作华晶起诉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调解情况:焦作华晶向六冶公司支付工程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合计 15,857,190.00 元。焦作华晶2018 年 1 月 31 日,一次性向六冶公司支付现金或承兑 1,000.00 万元;于2018 年 5 月 1 日前向六冶公司支付现金 400.00 万元;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向六冶公司协议支付剩余1,857,190.00 元。 | 2017 年 12 月27 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7) 豫 0811 民初3024 号民事调解书。2019 年11 月 13 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焦作华晶名下的部分土地、房产抵偿所欠六冶公司债务1,484.15 万元,2020 年 3 月双方完成了土地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证的分割移交手续。 | |||||
4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8,821.80 |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恒信”)诉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两份《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租金共计10342万元,深圳金利福、朱登营、郭留希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郑州华晶未按时支付租金,海通恒信提起诉讼。 | 诉讼请求:1、郑州华晶向海通恒信支付88218000 元(2019 年6 月25 日前); 2、案件受理费由郑州华晶承担;3、深圳金利福、朱登营、郭留希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已申请执行 |
5 | 张家港市舜辰机械有限公司 | 1,000.99 | 张家港市舜辰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舜辰机械”)诉称于2017年7月、2017年11月、2018年2月与公司子公司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华发”)分别签署三份《购销合同》,为其提供生产设备21台,其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洛阳华发未能全部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5月31日,尚欠货款10009872.69元。同时原告认为郑州华晶、洛阳华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华科”)注册资金未到位或抽逃了注册资本,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判决:1、被告洛阳华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舜辰机械货款 10,068,901. 2元及利息。2、被告华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 5000万元抽逃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洛阳华发的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撤销了第2项判决,改为“华晶公司于在4,500万元抽逃注册资本范围内对洛阳华发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二审已判决 |
6 | 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 | 5,298.53 | 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经久商贸”)诉称郑州市晨熙家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晨熙家”)于2017年10月13日与其签署了《借款合同》,其出借资金8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月利率2%,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晨熙家未足额还款付息。 | 1、判决晨熙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经久商贸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9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郑州华晶、郭留希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晨熙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晨熙家追偿; 3、驳回经久商贸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7 | 河南省中原小额贷 | 5,129.57 |
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小贷”)诉称2017年8月16日其与豫星微钻签订《额度贷款合同》,
1、判决豫星微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小贷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款有限公司 | 并于同日与郭留希、加速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年8月10日,中原小贷向豫星微钻发放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6日,中原小贷与豫星微钻、郭留希、加速器、郑州华晶签署《贷款展期合同》,展期12个月,郑州华晶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由于豫星微钻展期后仍未按期付息,其余相关方未履行相关义务,中原小贷提起诉讼。 | 1295725.42元; 2、判决豫星微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原小贷律师费165000元; 3、加速器、郭留希、郑州华晶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速器、郭留希、郑州华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豫星微钻追偿; 4、驳回中原小贷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豫01执恢416号】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过户给中原小贷。 | ||
8 | 江苏光润金刚石科技有限公司 | 94.15 | 江苏光润金刚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光润”)诉称与公司子公司洛阳华发常年存在业务往来,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若干份,不定期进行货款结算。截至2019年5月14日,洛阳华发尚存在未结清的货款,其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 洛阳华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光润货款941525.8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9 | 浙银信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039.78 | 浙银信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信和”)与北京天浩融源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廷玉于2017年7月12日共同签署了《共青城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浙银信和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按约定向共青城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17年8月3日至12月20日期间分批次共实缴12000万元出资款。2017年7月12日,浙银信和与河南华晶签署了《共青城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差额补足及收购协议》,约定对于浙银信和在合伙协议项下获得的门槛收益及出资款的返还,河南华晶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同日,郑州华晶、郭留希与浙银信和签署了《保证合同》。后因河南华晶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郑州华晶、郭留希未按约定承担清偿责任,浙银信和提起诉讼。 | 1、郭留希对河南华晶应支付给浙银信和的收购价款124,213,689.4元及仲裁裁决确定的已产生的违约金5,484,111.93元共计129,697,801.37元和以收购价款124,213,689.4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律师费150,000元及差旅费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郑州华晶对判决第1项所确定的河南华晶应支付给浙银信和成都款项总额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尚未清偿部分承担其中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3、本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4、驳回浙银信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 2、郭留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河南华晶应支付给浙银信和的收购价款124,213,689.44元及仲裁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裁决确定的已产生的违约金5,484,111.93元共计129,697,801.37元,并以收购价款124,213,689.4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已付律师费150,000元及差旅费20,000元、仲裁费38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129877.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华晶追偿; 3、郑州华晶应于本判决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生效后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河南华晶应支付给浙银信和款项总额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华晶追偿; 4、驳回浙银信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已生效。 | |||||
10 | 河南相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2,858.61 | 河南相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华晶为卖方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售设备一批;同日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相银融资租赁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河南华晶出租设备一批以供河南华晶生产所用。郭留希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具了《保证函》,郑州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河南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河南华晶到期未支付租金,相银融资租赁提起诉讼。 | 1、判决河南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相银融资租赁租金28586101.53元; 2、郑州华晶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华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华晶追偿。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11 |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 | 1,406.00 |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铜国际”)诉称与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福公 | 1、郑州华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铜国际货款14060000元;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 | 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署了《国内保理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合同约定金利福公司向江铜国际转让其与郑州华晶之前签署的《销售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向江铜国际申请办理公开、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江铜国际与金利福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有关保理事宜的协议。 2018年1月30日,郭留希与江铜国际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买方担保)》,其自愿就郑州华晶基于保理合同项下江铜国际受让的应收款项对应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朱登营与江铜国际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卖方担保)》,其自愿就金利福公司就保理合同项下的对江铜国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由于发生了相关反转让事由,江铜国际要求金利福公司向其支付回购款,以向金利福公司反转让全部应收账款,但金利福公司仅部分履行了反转让义务,还剩14060000元回购款未支付,江铜国际向法院提起诉讼。 | 2、郑州华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铜国际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违约金4177553.34元,以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3、如郑州华晶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江铜国际有权要求深圳金利福在保理预付款14060000元,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违约金4177553.34元,以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4、深圳金利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铜国际律师费250000元; 5、郭留希对郑州华晶的上述第一、 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留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华晶追偿; 6、朱登营对深圳金利福的上述第三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登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金利福追偿; 7、若郑州华晶、深圳金利福、郭留希、朱登营中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当事人对于江铜国际的给付义务在已履行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予以免除。 | |||
12 | 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793.41 | 2017年11月18日,第三人华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与被告华晶精密签订了《华宝【远东租赁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下称“贷款合同”),华宝信托与华晶精密之间形成信托贷款法律关系。同时,为担保华晶精密履行贷款合同,郑州华晶、郭留希分别与华宝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署后,华宝信托向华晶精密支付了信托贷款人民币50000000元。贷款期间为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9日。2019年7月30日,华宝信托与上海睿 | 1、华晶精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安达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291111.74元; 2、华晶精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安达支付上述借款利息1169104.98、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违约金1285566.96元; 3、华晶精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安达支付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4、郑州华晶、郭留希对华晶精密上述第一至第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券转让协议,同时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富安达”)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后因华晶精密借款逾期,富安达加速到期信托贷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华晶、郭留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晶精密追偿。 | ||||
13 | 郑州元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1,626.67 | 郑州元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元化咨询”)诉称郑州木之秀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木之秀”)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1月16日与案外人河南联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金控”)签署了《借款合同》,农投金控分别出借资金10000万元,共计20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两笔借款年利率均为12%,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木之秀未足额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农投金控与元化咨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农投金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元化咨询。因借款到期未能如约还款付息,元化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 | 1、判决木之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元化咨询借款本金 20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2、郑州华晶、郭留希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木之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木之秀追偿; 3、驳回元化咨询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月,郑州华晶持有的农投金控5000万股股权被法院以45,898,385元拍卖并完成过户。 |
14 | 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 | 600.00 | 经久商贸诉称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达”)于2018年9月25日与案外人联创小贷签订《借款合同》,联创小贷向隆顺达出借资金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年利率为24%,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隆顺达未足额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联创小贷与经久商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联创小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经久商贸。 | 一、被告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462元; 三、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8641元,由被告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负担。 | |||||
15 | 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 | 14,868.33 | 经久商贸诉称木之秀于2018年1月8日与案外人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小贷”)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联创小贷向木之秀出借资金137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2‰,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木之秀未足额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联创小贷与经久商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联创小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经久商贸。 | 1、判决木之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经久商贸借款本金 13750 万元及利息; 2、郑州华晶、郭留希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木之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木之秀追偿; 3、驳回经久商贸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16 | 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 | 3,676.53 | 经久商贸诉称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鸿展”)于2018年9月25日与案外人联创小贷签订《借款合同》,联创小贷向郑州鸿展出借资金3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年利率为24%,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郑州鸿展未足额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联创小贷与经久商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联创小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经久商贸。 | 1、判决郑州鸿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经久商贸借款本金 3400 万元及利息; 2、郑州华晶、郭留希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郑州鸿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郑州鸿展追偿; 3、驳回经久商贸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17 | 郑州经久商贸有限公司 | 3,011.12 | 经久商贸诉称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艾伦特”)于2018年9月24日与案外人联创小贷签订《借款合同》,联创小贷向洛阳艾伦特出借资金26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年利率为24%,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洛阳艾伦特未足额还款 | 1、判决洛阳艾伦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经久商贸借款本金266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6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郑州华晶、郭留希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洛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付息。2019年6月25日,联创小贷与经久商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联创小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经久商贸。 | 艾伦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洛阳艾伦特追偿; 3、驳回经久商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18 | 郑州元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5,406.67 | 元化咨询诉称加速器于2018年12月19日与案外人农投金控签订《借款合同》,农投金控向加速器出借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年利率12%。郑州华晶、河南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加速器未如约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农投金控与元化咨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农投金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元化咨询。 | 1、判决加速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元化咨询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郑州华晶、河南华晶、郭留希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加速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加速器追偿; 3、驳回元化咨询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19 | 郑州元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4,866.00 | 元化咨询诉称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鼎实业”)于2018年9月26日与案外人农投金控签订《借款合同》,农投金控向协鼎实业出借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止,年利率12%。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协鼎实业未如约还款付息。 2019年6月25日,农投金控与元化咨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农投金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元化咨询。 | 1、判决协鼎实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元化咨询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郑州华晶、郭留希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协鼎实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协鼎实业追偿; 3、驳回元化咨询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 | 河南省苏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 14,598.00 | 苏豫有色诉称郑州华晶于2018年12月27日与案外人河南农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金融”)签订《借款合同》,农投金融向郑州华晶出借1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止,年利率24%。郭留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郑州华晶未如约还款付息。2019年6月25日,农投金融与苏豫有色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农投金融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苏豫有色。 | 1、判决郑州华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苏豫有色借款本金135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郭留希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郑州华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郑州华晶追偿; 3、驳回苏豫有色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21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 | 2,900.00 | 2019年3月8日,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巩义农商行”)与被告河南省顿嘉贸易有限公司 | 1、被告河南省顿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顿嘉贸易”)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顿嘉贸易向巩义农商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同日,巩义农商行与河南省移领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移领点”)、郑州华晶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后,巩义农商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因顿嘉贸易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已违约,巩义农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8.7‰计算至还款之日,扣除已付利息622340元)、罚息(从2019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4.35‰计算至还款之日); 2、被告河南省移领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驳回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行。 | ||
22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00.00 | 2019年3月8日,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农商行”)与河南林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智商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林智商贸向巩义农商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2019年3月8日,巩义农商行与河南省移领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领点”)、郑州华晶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移领点、郑州华晶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林智商贸发放了贷款,林智商贸支付利息共计622342.45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利息。移领点、郑州华晶作为担保人也没有替代林智商贸支付利息。现巩义农商行提前收回贷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1、林智商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巩义农商行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罚息; 2、移领点、郑州华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驳回巩义农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23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 | 2019年4月27日,巩义农商行与郑州益之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益之润”)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益之润向巩义农商行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17日,月利率为8.7‰。同日,巩义农商行与郑州市晨熙家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晨熙家”)、郑州华晶、郭留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晨熙家、郑州华晶、郭留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巩义农商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因益之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已违约,巩义农商行要求提前收回贷 | 1、被告益之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巩义农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8.7‰计算至还款之日)、罚息(从2019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4.35‰计算至还款之日); 2、被告晨熙家、郑州华晶、郭留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驳回巩义农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
24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9,180.84 | 2016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郑州华晶、郭留希以及案外人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天弘华融”)共同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约定,天弘华融持有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98.82%的股权及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98.77%的股权。浙商银行拟设立定向资管计划出资9.75亿元委托银行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河汇证券”)认购天弘华融优先级基金份额。郑州华晶同意并承诺将在约定条件满足时以发行股票及/或现金方式收购天弘华融持有的河南金利福与深圳金利福全部股权,使得天弘华融以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及利润分配向原告支付现金的方式,实现浙商银行资管计划的投资退出。《合作备忘录》签订后,浙商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因郑州华晶、郭留希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也未支付任何违约金,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1、郑州华晶、郭留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支付财产份额转让款812871917.80元; 2、郑州华晶、郭留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支付违约金。 二审: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1、郑州华晶、郭留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支付财产份额转让款812871917.80元; 2、郑州华晶、郭留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驳回浙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发回重审已判决 |
25 | 河南万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978.19 | 2015年6月3日,万锦地产、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就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楠路以西、冬青街以北、春藤路以东、红椿里路以南地块(下称“合作地块”)签署《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方式、收益分配、合作进度、双方责任等内容,郭留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现合作地块已出让成交,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应返还万锦地产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以及支付万锦地产应分配土地补偿费同时应返还万锦地产垫付的业务费用。后因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未支付任何款项,万锦地产请求仲裁。 | 1、裁决河南华晶、郑州华晶返还万锦地产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 2、河南华晶、郑州华晶向万锦地产支付土地补偿费27560280元; 3、河南华晶、郑州华晶返还万锦地产垫付的业务费用70万元; 4、河南华晶、郑州华晶向万锦地产支付违约金,其中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自2019年7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7560280元土地补偿费自2019年8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70万元垫付费用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前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5、郭留希对河南华晶、郑州华晶的前述各项义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务,向万锦地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万锦地产的其他仲裁请求; 7、本案仲裁费410394元,由万锦地产承担73871元,由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承担336523元。鉴于本案仲裁费万锦地产全部预交,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应于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裁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直接支付给万锦地产; 8、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的上述义务,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延迟履行金。 | |||||
2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30,169.78 | 2016年6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简称“工行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理财计划代理人)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债权投资金额为45000万元,债权投资期限为60个月。同日,河南华晶签订了《保证合同》,对郑州华晶上述融资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工行郑州分行按约定发放融资45000万元,郑州华晶未按计划还款构成违约,工行郑州分行宣布协议项下未偿还的投资资金和其他融资款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1、判决郑州华晶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工行郑州分行偿还融资本金299991137.79元,利息1708613.9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30日,2019年7月31日至融资本金全部还完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 2、河南华晶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27 |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2018年12月12日,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旅银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在中旅银行借款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1月20日。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中旅银行于2018年12月12日分别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华晶”)、郭留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后因郑州华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中旅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郑州华晶、河南华晶及郭留希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 | 1、判决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旅银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罚息、复利; 2、河南华晶、郭留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罚息、复利负连带清偿责任。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务,中旅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28 | 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4,405.62 | 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小贷”)诉称2018年12月13日其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加速器”)签订了《额度贷款合同》,约定中原小贷向加速器核定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15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2018年12月13日,中原小贷分别与河南华晶、郭留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郑州华晶向中原小贷出具《担保承诺函》。后因加速器未按期付息,河南华晶、郭留希、郑州华晶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中原小贷根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 1、判决加速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小贷借款本金 41301076.59 元、利息2755102.08 元; 2、加速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原小贷律师费148500元; 3、河南华晶、郭留希、郑州华晶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华晶、郭留希、郑州华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加速器追偿。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9 | 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224.59 | 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济南冶金研究所”)与郑州华晶2019年1月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498000元。合同约定郑州华晶从济南冶金研究院采购顶锤产品。合同签订后济南冶金研究所积极组织生产,向郑州华晶交付了全部货物,郑州华晶未能支付全部价款,济南冶金研究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 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冶金研究所货款2198000元及至2019年9月23日逾期支付货款利息45851元。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30 | 张家港撤尔特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05.34 | 张家港撤尔特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洛阳华发、郑州华晶、洛阳华科买卖合同纠纷。(暂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 1、判决洛阳华发给付张家港撒尔公司货款1053430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2、郑州华晶在4500万元抽逃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对洛阳华发的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31 | 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125.17 | 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济南冶金研究所”)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启明”)于2017年3月2日签署了《关于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顶锤试用协议》,协议约定洛阳启明从济南冶金研究所处采购顶锤产品,并对单价及数量等内 | 1、判决洛阳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冶金研究所货款1251720元; 2、郑州华晶对上述第一款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济南冶金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生效,处于执行阶段。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容作了约定。同日,济南冶金研究所与洛阳启明、郑州华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洛阳启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足额向济南冶金研究所支付货款,则由郑州华晶向济南冶金研究所支付货款。后因济南冶金研究所交付了全部货物,洛阳启明及郑州华晶未能支付全部价款,济南冶金研究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 |||||
32 | 焦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600.00 | 2013年11月,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华晶”)向焦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新区投资集团”)借款26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焦作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美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焦作华晶、焦作美晶未按期还款,焦作新区投资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 | 1、焦作新区投资集团同意焦作华晶分期偿付借款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焦作华晶于2020年2月28日前偿还本金1400万元;剩余本金1200万元及上述相应利息于2020年12月20日前清偿完毕; 2、焦作美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焦作华晶、焦作美晶未按上述期限支付上述款项,逾期焦作新区投资集团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焦作华晶、焦作美晶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继续支付利息。 | 已强制执行 |
33 |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335.00 | 2018年12月19日,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中旅银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汇票保贴协议),协议约定焦作中旅银行授予郑州华晶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为3000万元整,贴现申请人仅为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伦特公司)。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焦作中旅银行于2018年12月12日分别与河南华晶、郭留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汇票保贴协议签订后,焦作中旅银行依据协议约定和贴现申请人艾伦特公司的申请,足额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付至贴现申请人账户。但是郑州华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了汇票保贴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情形,焦作中旅银行有权要求其提前支付尚未到期汇票项下的票款。郑州华晶、河南华晶及郭留希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 1、郑州华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贷款本金23350034.91元及罚息; 2、郑州华晶、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一审判决生效,已划扣495元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焦作中旅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34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22,439.00 | 近日公司相关人员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办理业务时知悉,公司在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的224,390,014.47元资金被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强行划扣,上述被划扣的资金来源为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在知悉该事项后,与该行多次协商催要,该银行仍未归还,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驳回郑州华晶的诉讼请求。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35 |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4,230.64 | 2019年3月2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简称“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与郑州华晶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郑州华晶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贷款4120万元,合同签订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依约向郑州华晶发放了贷款。 2018年9月3日,郑州华晶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署了《抵押合同》,以郑州华晶名下位于荥阳市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内园区12号路与园区17号路交叉口东北侧【豫(2018)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21158号】的土地为其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在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豫(2018)荥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8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8年3月12日,郭留希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其为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与郑州华晶在2018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签订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贷款到期后,郑州华晶未按约还款,郭留希亦未履行代偿义务,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1、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200,000元,利息1,106,406.3元,自2020年4月9日起利息、罚息、复利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对郑州华晶名下位于荥阳市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内园区12号路与园区17号路交叉口东北侧【豫(2018)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21158号】的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3、郭留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审:因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200,000元,利息1,106,406.3元,自2020年4月9日起利息、罚息、复利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对郑州华晶名下位于荥阳市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内园区12号路与园 | 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区17号路交叉口东北侧【豫(2018)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21158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截止2018年9月18日前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并就该土地地上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3、郭留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36 |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144.13 | 2017年8月4日,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电气”)与公司签订《直流电源(含水冷电缆)样机试用协议书》,协议总金额1,300,000元。协议约定英杰电气向公司提供产品样机的试用期为90个工作日,自公司收到英杰电气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试用期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公司有权退货,试用期满公司验收合格且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试用协议总金额的90%,剩余试用协议总金额的10%为期限一年的质保金。试用期满若有异议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如公司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签收标的物,试用期截止于2018年3月8日。因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且质保期届满,公司拖延货款,英杰电气向法院提起诉讼。 | 和解达成以下协议: 1、郑州华晶尚欠英杰电气货款1,300,000元。该款由郑州华晶向英杰电气分期支付,具体为: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650,000元;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650,000元; 2、若郑州华晶按期且足额履行前述分期付款义务,则英杰电气自愿放弃要求郑州华晶支付未付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英杰电气承担; 3、若郑州华晶未足额、按期履行前述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则英杰电气有权就郑州华晶所有未付款、未付款的资金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已和解。 |
37 | 洛阳金鹭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 1,847.20 | 洛阳金鹭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金鹭”)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8月24日、12月4日签订《供销合同》,约定洛阳启明从洛阳金鹭处购买合金顶锤,交货地点为郑州华晶;对应上述供销合同,洛阳金鹭与洛阳启明和郑州华晶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11月14日、12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洛阳启明在供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足额向洛阳金鹭支付货款,由郑州华晶代为向洛阳金鹭支付。后因洛阳启明拖延支付货款,郑州华晶未按照协议约定代为支付货款,洛阳金鹭向法院提起诉讼。 | 1、洛阳启明支付洛阳金鹭剩余货款14264000元,并支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郑州华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驳回洛阳金鹭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38 | 桂林市同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8.14 | 2017年7月,桂林市同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力自动化”)与郑州华晶签订《样机试用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一套电控系统(电控柜)样机供郑州华晶在其压机上试用,该样机发货给郑州华晶并完成安装调试,随后投入生产运行。根据《样机试用协议书》的约定,在20天的试用期满后郑州华晶未退还样机,自动视为其同意购买该样机。为落实该样机的购买价格及付款方式,郑州华晶与同力自动化双方补签了《采购合同》,同日原告开具了发票,《采购合同》确认了样机试用协议及同力自动化完成交货和安装调试的事实,并约定在郑州华晶收到发票后三个月内付款,之后郑州华晶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货款。同力自动化提起诉讼 | 1、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同力自动化货款78000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同力自动化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39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 | 35,696.63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华晶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7日签订了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期限一年,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已依约向郑州华晶发放贷款共计339,819,968.00元。 2019年10月30日,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加速器”)、郭留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加速器、郭留希为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与郑州华晶在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协议)的最高债权本金 340,000,000.00元、利息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因郑州华晶逾期偿还贷款利息、被其他债权人起诉,且各被告均未清偿剩余贷款本息,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1、判令华晶公司偿还郑州银行借款本金33981996 8元及利息16799110.5 7元,复利347240.93元,以上本息合计356966319 .49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 0年7月26日,自2020年7月27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判令加速器公司、郭留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华晶公司、加速器公司、郭留希共同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基础费用13.5万元(风险代理费部分自实际发生之日起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40 | 沈阳鑫太谷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58.17 | 沈阳鑫太谷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太谷机械”)与郑州华晶于2017年11月16日、2017年9月27日、2017年11月27日、2018年5月4日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对配件的数量、单价、履行 | 1、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鑫太谷机械支付货款5681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3500元。 2、驳回鑫太谷机械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总货款为476.6万元。合同签订后,鑫太谷机械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郑州华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根据鑫太谷机械自认,截止2019年12月10日,郑州华晶尚欠鑫太谷机械到期货款56.815万元。鑫太谷机向法院提起诉讼。 | |||||
4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10,366.61 | 2019年6月1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郭留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郑州华晶;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2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双方还约定了担保范围等其他事项。 2019年6月13日,郑州华晶作为借款人,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约定郑州华晶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 2019年10月29日,郑州华晶作为借款人,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约定郑州华晶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6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被告华晶精密、郭留希针对该笔借新还旧贷款出具了提供担保的确认函。 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华晶发放了相应的贷款。2020年2月19日,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2019年6月13日办理的贷款结息方式变更为按季结息。合同履行过程中,郑州华晶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华晶精密、郭留希亦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提起诉讼。 | 1、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等)3666067.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9日,此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2、华晶精密、郭留希对上述郑州华晶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华晶精密、郭留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华晶追偿。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42 | 任陆军 | 6.02 | 任陆军2018年5月入职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发”),任技术部主任。至2019年 | 1、被告洛阳华发所欠原告任陆军工资42179元和借款18000元,限被告洛阳华发于2020年12 | 已和解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6月,洛阳华发累计欠薪42179.72元,同时洛阳华发借款18000元未还。经数次协商无果,任陆军向法院提起诉讼。 | 月31日前付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如果上述款项不能按期支付,从原告起诉立案之日2020 年9月4日起, 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给付延期付款利息。 3、其他各方无争执。 4、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52元由被告洛阳华发承担。 | ||||
43 | 洛阳金鹭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 998.81 | 2019年2月28日,洛阳金鹭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金鹭”)与郑州华晶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向洛阳金鹭购买顶锤,总金额1422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2019年3月29日,洛阳金鹭与郑州华晶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向洛阳金鹭购买顶锤50只,金额760000元。以上两份合同,洛阳金鹭已全部发货,截至2019年12月,郑州华晶仅支付洛阳金鹭货款5668044.85元,尚欠货款9311955.15元。洛阳金鹭向法院提起诉讼。 | 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金鹭货款9311955元及利息、保费9311.96元。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44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 | 9,223.01 | 2020年1月16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了编号为(2020)郑银短贷字第000003号《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一份,主要约定,郑州华晶向广发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借款89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5日,并对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 2020年1月19日,郑州华晶向广发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申请提款,向广发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出具借据。 上述借款发放后,广发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郑州华晶立即清偿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等,截至2020年8月4日,郑州华晶未还款,广发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20)郑银短贷字第000003号《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被告郑州华晶欠原告借款本金89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330095.63元,诉讼费492450.00元,减半收取2462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 2、郑州华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00000元、诉讼费246225元、保全费5000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00 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贷款全部剩余利息、罚息、复利; 3、如果郑州华晶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 和解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如被告郑州华晶未按本协议约 定的还款期限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可立即就未偿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45 | 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7,463.50 | 2019年6月13日,郑州华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同意为郑州华晶提供借款7000万元。同日,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众生实业”)作为保证人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郑州华晶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郑州华晶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众生实业作为保证人于2020 年7 月 29 日代郑州华晶偿还借款本息 73,160,055.18元,并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06,754.00 元。现提起诉讼向债务人郑州华晶进行追偿。 | 1、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众生实业支付 73160055. 1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被告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众生实业支付代偿诉讼费用206754元。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46 |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61.00 | 2018年9月4日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农商行”)与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艾伦特”)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向艾伦特提供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郑州华晶对每笔授信提供存单质押。 海口农商行与被告艾伦特分别在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5日签订了两份《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每份合同分别约定艾伦特开出汇票50张、 单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 总金额为5000万元。2018年9月4日、9月5日,艾伦特分别向原告提交银行汇票承兑申请书,主要内容分别为艾伦特向原告说明5000万元汇票用于购买金刚石,海口农商行审核同意。同时海口农商行与郑州华晶分别签订了《存单质押合同》,明确存单质押担保债权是海口农商行签订 | 1、被告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99,989,968.45元及相应罚息(罚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其中,以49,989,968.4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5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2、被告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62万元; 3、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账号8981210151200054621的存款存单项下的5000 | 一审判决生效,已被划扣银行账户资金2747.75万元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的《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债务人是艾伦特。后因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届满,艾伦特公司未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海口农商行提起诉讼。 | 万元及该笔存单产生的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815.41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
4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7,000.0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郑州分行”)诉称2019年11月7日其与郑州华晶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一份,约定郑州华晶可向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2019年11月7日、11月8日,郑州华晶分别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份,分别约定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华晶提供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2500万元、2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7日;利率均为6.09%。2019年11月7日,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分别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郑州华晶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郭留希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郑州华晶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华夏银行郑州分行按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履行期间,郑州华晶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涉及诉讼,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1、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 2、河南华晶、华晶精密、郭留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华晶、华晶精密、郭留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华晶追偿。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48 | 河南道来企业管理 | 3,210.91 | 2018年12月21日,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合立信”)与深圳金利福签订了《国内 | 1、判决深圳金利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道来咨询支付保理融资借款本金20919002.34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咨询有限公司(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仁合立信向深圳金利福提供保理融资借款,保理融资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5日。同时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分别向仁合立信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对前述合同项下深圳金利福应承担的融资借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仁合立信按照合同约定向深圳金利福指定账户转入保理融资借款,之后借款期间届满,深圳金利福未偿还相关款项。仁合立信于2020年8月31日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河南道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来咨询”),道来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元、手续费941355.11元、逾期罚息; 2、郑州华晶在本判决第一项二分之一范围内对道来咨询承担赔偿责任; 3、河南华晶、郭留希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49 | 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200.00 | 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电力”)诉称,2016年6月其与郑州华晶签订《110KV送变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郑州华晶作为发包人“负责协助承包人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办理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合同签订后,众信电力向郑州华晶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完成了相关准备工作。后郑州华晶未能解决相关问题,造成涉案项目停工,众信电力于2020年10月28日向郑州华晶寄送了解除合同律师函,解除了双方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郑州华晶未参加众信电力组织的结算,也未返还众信电力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众信电力向法院提起诉讼。 | 1、解除众信电力和郑州华晶之间签订的《郑州华晶金刚石110KV送变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2、驳回众信电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50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5,108.21 | 2020年3月30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郑州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渤海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华晶提供两笔金额分别为32994742.69元及17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3月29日;同日,为担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郑州华晶向渤海银行郑州分行提供235台机器设备抵押,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向渤海银行郑州分行 | 1、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渤海银行郑州分行本金49994742.69元、截至2020年9月29日的利息1087385.65元及后续利息、罚息、复利; 2、华晶精密、郭留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渤海银行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郑州华晶名下235台机器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提供名下位于经开××大街西、经××北(郑国用(2014)第XQ1113号)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为担保郑州华晶在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华晶精密、郭留希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分别签署《保证协议》。 上述合同签署后,渤海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华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49996742.69元。2020年10月12日,渤海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华晶出具贷款管理调查函,郑州华晶在调查函中表示本次贷款合同到期后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渤海银行郑州分行宣布该笔贷款立即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4、渤海银行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华晶精密名下位于郑州市经开区经开第十大街西、经北四路北的土地使用权(郑国用(2014)第XQ1113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7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
5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 5,051.63 | 2018年8月1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与郑州华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郑州华晶向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9年8月28日该笔贷款到期,郑州华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516349.98元。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52 | 江阴宝能精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2.37 | 公司控股子公司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发”)向江阴宝能精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宝能”)购买切割钢丝、超高强微丝等货物,双方签订多份《切割钢丝购销合同》。江阴宝能至起诉日累计向洛阳华发供货金额782220元。洛阳华发累计付款458560元,尚结欠323660元。之后江阴宝能为催讨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 洛阳华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宝能货款323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53 | 元美新材料靖江有限公司 | 16.58 | 2018年11月2日,元美新材料靖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美新材料”)与洛阳华发就钢线产品签订《销售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2018年11月28日、12月21日,元美新材料与洛阳华发又签订《销售合同》两份,约定由元美新材料向洛阳华发提供钢线产品,合同金额分别为69760元、96000元。合同签订后,元美新材料按约定地址发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洛阳华发收到货物 | 洛阳华发于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元美新材料货款人民币165760元。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及发票,至仲裁日未支付两份合同价款共计165760元。 | |||||
5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 | 7,344.52 | 2018年11月22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与郑州华晶签署《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为郑州华晶提供最高额为壹亿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加速器在最高额壹亿元本金及利息、复利等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郑州华晶与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后,郑州华晶与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计贷款7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郑州华晶到期未偿还,4000万元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宣布提前到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1、郑州华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贷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复利3,445,169.35元; 2、加速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义务向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郑州华晶追偿; 3、光大银行郑州东风支行有权对郑州华晶抵押的179台金刚石合成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55 | 河南相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7,917.97 | 河南相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华晶为卖方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售设备一批;同日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相银融资租赁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河南华晶出租设备一批以供河南华晶生产所用。郭留希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具了《保证函》,郑州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河南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内,河南华晶租金支付发生违约情形,相银融资租赁于2019年9月6日将河南华晶、郑州华晶诉至法院,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河南华晶支付相银融资租赁截至2019年9月6日已到期租金,郑州华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为维护相银融资租赁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失,相银融资租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华晶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 | 1、河南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相银融资租赁租金57172203.06元及第四期至第十二期租金的违约金; 2、郭留希、郑州华晶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留希、郑州华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华晶追偿; 3、驳回相银融资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审理中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金等。 | |||||
56 |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3,441.59 | 2018年9月20日,深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接受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利福”)委托,为其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35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此,深圳金利福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同时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朱登营、曹水霞、朱晓斐、杨艳敏、朱建杰、许菲、郭留希及刘晓峰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为深圳金利福的上述债务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深圳金利福还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以其作为收款人、郑州华晶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上述贷款发放后,深圳金利福申请延长借款期限,该笔借款经展期后到期,深圳金利福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郑州华晶提示付款后被拒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代深圳金利福偿还贷款本金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 1、深圳金利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 29158382.94 元 2、深圳金利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代偿利息、违约金; 3、深圳金利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代偿违约金 2701611.85 元; 4、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朱登营、曹水霞、朱晓斐、杨艳敏、朱建杰、郭留希、刘晓峰对深圳市金利福钻石在判项一、二、三中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如深圳金利福未能按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深圳金利福、郑州华晶连带向其支付231349109902320190929487984270号商业承兑汇票项下款项3500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受偿的数额应以判决第一、 二、三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6、驳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57 |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1.63 | 青岛高测与公司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青岛高测向华晶销售购买金刚砂、金刚石微粉等货物。此后,双方一直按该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供货、付款等事宜直至2019年。在双方合作期间,青岛高测向华晶销售支付了货款,但华晶销售未全部供货。经青岛高测初步核算,华晶销售尚有1816309.75元的货款未返还。另青岛 | 1、解除原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2、被告郑州华晶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16309.75元,并以1816309.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 二审已判决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高测认为郑州华晶作为华晶销售唯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 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3、驳回原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58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 19,982.87 | 2019年10月24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同意授予郑州华晶1799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19年10月24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7990万元,期限12个月,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郑州华晶所有的100套金刚石合成设备。同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郑州华晶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物为郑州华晶持有的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900万股股权。同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与河南华晶、郭留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8年10月12日、10月21日,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分别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签订三份《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约定洛阳启明向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申请贴现业务(承兑人郑州华晶)。合同签订后,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办理了贴现。汇票到期后,郑州华晶未兑付,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有权要求洛阳启明支付垫付的贴现款。至今郑州华晶未归还借款本金177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担保人河南华晶、洛阳启明、郭留希亦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1、限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8772250.39元及截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21056463.46元; 2、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有权在本金178772250.3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郑州华晶名下的100台金刚石合成设备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河南华晶、郭留希向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华晶、郭留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郑州华晶追偿; 4、驳回广州农商行清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59 | 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877.22 | 公司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销售’)截止2017年6月9日欠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天宝”)货款420万元。元亨机械服务(郑州)有限公司(简称“元亨机械”)截 | 1、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焦作天宝货款164.66万元、违约金83.91万元; 2、驳回焦作天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止2017年7月23日欠焦作天宝货款767.616424万元。经焦作天宝与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简称“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协商于2017年8月30日和2017年8月31日分别签署了债务转让协议和付款协议。焦作天宝与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一致确认元亨机械拖欠焦作天宝货款,并同意豫星微钻受让元亨机械拖欠焦作天宝的所有债务。《付款协议》约定,若豫星微钻、华晶销售不能按月支付货款,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应向焦作天宝支付违约金。还款日期届满后,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均未向焦作天宝支付拖欠的货款,焦作天宝向法院提起诉讼。 | |||||
60 | 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 | 19.73 | 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源”)与郑州华晶从2017年12月2日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到2018年3月27日,江苏恒源与郑州华晶共发生两笔业务合同,合计业务金额48.60万元。至2018年4月27日,郑州华晶付款19.44万元,2020年1月21日郑州华晶又付款10万元,实际结欠货款为19.16万元,江苏恒源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双方已达成调解: 1、郑州华晶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申请人江苏恒源支付货款191600元; 2、若郑州华晶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另支付江苏恒源逾期利息; 3、江苏恒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豫 0191民特572号】,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 已和解,已履行完毕 |
61 | 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5,281.80 | 2017年郑州华晶将其投资建设的“年产700万克拉宝石级钻石项目工程”发包给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林川建筑”),双方在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10月16日相继签订了相关工程的10份合同,对具体项目的施工事宜进行了约定。2019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上述10份施工合同,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同,林川建筑已完成工程造价为179361312.32元,郑州华晶仅支付工程款59671317.1元,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林川建筑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华晶向林川建筑支付工程款5702359.34元。双方在2020年3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至2020年12月份郑州华晶向林川建筑支付工程款2065 | 1、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川建筑支付工程款79337635.88元及利息; 2、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川建筑支付赔偿损失款62429397.6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 3、驳回林川建筑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生效。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万元。为便于上述《和解协议书》顺利执行。双方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还款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郑州华晶向林川建筑支付500万元,三月底前支付1500万元,四月至十一月每月支付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剩余款项2021年12月结清。现郑州华晶向林川建筑支付了400万元整,郑州华晶未依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林川建筑向法院提起诉讼。 | |||||
62 | 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9,564.34 | 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启明”)诉称2010年开始其与郑州华晶发生业务关系,一直给郑州华晶进行供货或代郑州华晶向外付款,郑州华晶欠洛阳启明巨款未付。2021年3月18日双方达成协议,郑州华晶逐月还款,经对账截至到2021年3月31日郑州华晶共欠洛阳启明货款88084002.13元,但郑州华晶没有按协议履行,洛阳启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 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洛阳启明88084002.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59400元。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63 | 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261.58 | 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华发”)与续阳光电(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续阳光电”)从2017年5月开始金刚石线的交易,约定洛阳华发为续阳光电供应金刚石线,续阳光电收到货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截至2018年5月续阳光电尚有2815765.85元未支付,洛阳华发向法院提起诉讼。 | 和解情况 1、经双方确认,续阳光电共欠洛阳华发共计2615765.85元; 2、第一项款项共分12期支付完毕,第一期于2019年4月15日前先支付305765.85元,余下款项2310000元共分11期,从2019年5月起每月15日前向洛阳华发支付210000元。直至续阳光电履行完毕; 3、若续阳光电未按第二项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则洛阳华发有权以续阳光电未支付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向法院申请执行。 | 已和解 |
64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00.00 | 巩义农商行诉称2019年6月27日,河南科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福美)与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363天,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科福美申请提款后,巩义农商行营业部于科福美申请提款 | 1、被告河南科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向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8.7‰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的当日向科福美发放贷款。 2019年6月27日,华晶精密、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承诺自愿对科福美的涉案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科福美、华晶精密、郑州华晶、郭留希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扣除已付利息2,019,626.81元)、罚息(以本金2,9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4.3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 2、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在本判决第一项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
65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900.00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农商行)诉称2019年5月31日,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与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借款4900万元,借款期限359天,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华晶精密申请提款后,巩义农商行营业部于华晶精密申请提款的当日向其发放贷款。 2019年5月31日,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承诺自愿对华晶精密的涉案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华晶精密、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1、华晶精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巩义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利息、罚息; 2、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在本判决第一项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清偿。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66 | 徐柯琴 | -- | 郑州华晶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为郑州华晶的股东。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 |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兴瀚资管于2020年10月17日买入郑州华晶总计19.07%股票的行为无效; 2、判令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在兴瀚资管买入上述股票后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3、判令郑州华晶依法禁止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行使表决权并撤销2次股东大会决议; 4、请求法院判令兴瀚资管承担本案诉讼费。 |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兴瀚资管为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兴开源8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2020年8月22日和2020年10月17日通过拍卖取得郑州华晶的股权分别为7.63%和19.07%。但是兴瀚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包含农投金控的出资,导致兴瀚资管和农投金控互为一致行动人。在兴瀚资管第一次买入郑州华晶股票时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因而兴瀚资管第二次买入股票的行为属于违法买入。因此,兴瀚资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规买入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其违规增持部分股权也不应享有表决权,徐柯琴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67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384.00 | 2016年6月6日,郑州华晶与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电力”)签订《110KV送变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郑州华晶作为110KV送变电工程的发包方,众信电力作为承包方,由众信电力对110KV送变电工程进行EPC总承包;2016年10月13日,双方就上述工程签订《备忘录》。合同签订后,郑州华晶合计向众信电力支付工程预付款384万元。 在上述合同及备忘录履行期间,郑州华晶全面按照协议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在不存任何施工障碍的情况下,众信电力拒不履行合同,至今项目未实际施工。郑州华晶多次向众信电力要求返还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但众信电力一直拒绝返还,郑州华晶向法院提起诉讼。 | 1、被告众信电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4 万元; 2、驳回原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已判决 |
68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 | 2019年12月25日,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协鼎”)与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600万元,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借款年利率为8.64%,2019年12月25日,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郑州鸿展”)、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 | 1、河南协鼎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向巩义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6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2、郑州鸿展、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在本判决第一项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一审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司(简称“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河南协鼎的上述6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河南协鼎发放了贷款,河南协鼎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巩义农商行提起诉讼。 | |||||
69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00.00 | 2020年3月18日,中原华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珠宝”)与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28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补充,承诺自愿为华夏珠宝的上述28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华夏珠宝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1、华夏珠宝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巩义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罚息; 2、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在本判决第一项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一审已判决,未执行 |
70 | 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584.11 | 2018年11月8日,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建筑”)以对郑州华晶的应收工程款向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昇保理”)办理保理融资2400万元,方元建筑实际使用500万元,郑州华晶实际使用1900万元,胡广顺为郑州华晶向方元建筑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5月保理融资到期后,郑州华晶仅归还部分款项,方元建筑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5,841,051.11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已判决 |
71 |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 11,500.00 |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诉称2020年12月4日其与郑州华晶签署《借款合同》,约定丰汇租赁向郑州华晶提供不超过100000000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同日,丰汇租赁与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实业”)、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分别签订《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与郭留希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约定华晶实业、河南华晶、郭留希对郑州华晶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自愿向丰汇租赁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丰汇租赁同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豫金刚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借款利息15,000,000.00元。 2、依法判令豫金刚石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以115,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依法判令原告对华晶实业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 起诉中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华晶实业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华晶实业自愿将其名下存放在14号车间南的合计80台人造钻石专用设备为郑州华晶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丰汇租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郑州华晶支付借款本金共计100,000,000元。现借款已于2021年12月15日到期,郑州华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丰汇租赁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华晶实业、河南华晶、郭留希亦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丰汇租赁向法院提起诉讼。 | 4、依法判令华晶实业、河南华晶、郭留希对前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依法判令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 ||||
72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00.00 | 2019年12月20日,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鼎实业”)与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鸿展”)、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协鼎实业的上述2,9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协鼎实业发放了贷款,协鼎实业支付利息40,654.85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1、协鼎实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巩义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罚息; 2、郑州鸿展、隆顺达、郑州华晶、郭留希在本判决第一项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一审已判决,未执行 |
73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500.00 | 2018年12月22日,郑州鸿展与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4,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艾伦特”)、郑州华晶、郭留希、左会敏与巩义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郑州鸿展的上述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郑州鸿展发放了贷款,郑州鸿展未偿还本金,支付利息4,750,200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1、郑州鸿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巩义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 2、洛阳艾伦特、郑州华晶、郭留希、左会敏在本判决第一项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一审已判决,未执行 |
74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 | 2,900.00 | 2020年3月16日,隆顺达与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12 | 1、隆顺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巩义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罚息; | 一审已判决,未执行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个月。同日,协鼎实业、郑州鸿展、郑州华晶、河南吉之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吉之成”)、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承诺自愿为隆顺达的上述2,9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隆顺达发放了贷款,后隆顺达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2、协鼎实业、郑州鸿展、郑州华晶、河南吉之成、郭留希在本判决第一项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
75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98.00 | 2019年12月12日,郑州华晶与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巩义农商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日,郑州华晶与巩义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郑州华晶自愿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为涉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郭留希与巩义农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承诺自愿对郑州华晶的上述借款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郑州华晶发放了贷款,郑州华晶于2021年7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到期后,郑州华晶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本息,巩义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1、郑州华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巩义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998万元及利息、罚息; 2、巩义农商行对郑州华晶的抵押机器设备金刚石大单晶合成设备800型12台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华晶精密、郭留希在本判决第一项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一审已判决,未执行 |
76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 63.59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诉称其自 2018 年 8 月开始与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华晶”)业务往来,由商丘华晶向横店东磁购买合金顶锤,且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截至起诉日期,商丘华晶仍有 635909 元未付。同时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小贷”)为商丘华晶未在出资期限内承担出资义务的股东且商丘华晶为中原小贷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横店东磁向法院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将商丘华晶原股东郑州华晶追加为被告。 | 1、依法判令商丘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3590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2、驳回其他诉求。 | 一审已判决 |
77 | 安昇(天津)商业 | 3842.53 | 2018年11月8日,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昇保理”)与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 | 一、被告洛阳艾伦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融资款 23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 | 一审已判决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艾伦特”)签订《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由洛阳艾伦特对郑州华晶所享有的28821963.00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安昇保理,安昇保理对其发放了2300万元保理融资款,融资期限从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止。同日,安昇保理与郭留希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商业保理)》,约定郭留希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11月8日,安昇保理与郑州华晶签订了《一般抵押合同(商业保理)》,郑州华晶抵押了位于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11号5号北合成车间中门以西的30台金刚石合成设备给安昇保理,为《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本金和《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供担保。 2019年5月9日融资期限届满,同时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也届满后,洛阳艾伦特未偿还融资本金,郑州华晶也未支付账款,安昇保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 以23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二、被告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应收账款 28821963元。原告获得的应收账款应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洛阳艾伦特实际返还的数额加上管理费 462555.56 元、融资期间利息925111.09 元之和为限超过部分应返还给被告洛阳艾伦特公司; (原告安异 (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依据上述第一、二判项获得双份债权。) 三、被告洛阳艾伦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律师费 2 万元和保函保险费 19981.17 元; 四、被告郭留希对被告郑州华晶和洛阳艾伦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就被告洛阳艾伦特上述第一、三项债务对被告郑州华晶抵押的位于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 111 号 5号北合成车间中门以西的30 台金刚石合成设备800 型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明细详见判决书附件《抵押财产清单》) ; 六、驳回原告安异 (天津) 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78 | 江阴市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47.88 | 原告江阴市九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洛阳华发自2018年有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华发公司购买原告工字轮,但华发公司一直拖欠原告货款478788元。经过20220年、2021年被告给原告发询证函,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78788元,原告认为被告郑州华晶抽逃了注册资本,应对华发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 1、洛阳华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货款478788元,并承担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2、判令郑州华晶公司在4500万元抽逃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对洛阳华发的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 一审已判决 |
79 | 河南巩义 | 4995.00 | 巩义农商行诉郑州华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被告华晶实 | 1、判令郑州华晶偿还原告金融借款4995万元 | 二审已判决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业和郭留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以本金499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7.704%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扣除已支付利息908590.5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99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2%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 2、郑州华晶实业、郭留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有被告承担。 | |||
80 | 沈阳博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22.68 | 沈阳博苑机械案件 | 1、被告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226825.7元及利息(以1226825.7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已判决 |
81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65.92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超洋、郭留希、刘晓峰、朱登营、曹水霞、朱晓斐、杨艳敏、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被告郑州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26万元,利息96656元,罚息(截至2021年3月25日的罚息为1294500元;自2021年3月2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172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截至2021年3月25日的复利为7249.20元;自2021年3月26日起的复利以利息96656元为基数,按照年10.8%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华晶、深圳市金利福、河南省金利福、吉欧迪商贸、李超洋、郭留希、刘晓峰、朱登营、曹水霞、朱晓斐、杨艳敏对被告郑州华晶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 一审已判决 |
82 | 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 | 244.6 | 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因为购销石墨粉合同纠纷,华晶实业尚欠石家庄尚太货款244.6万元,于是石家庄尚太向无极限人民法院起诉要 | 被告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446,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 | 一审已判决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求支付货款并按照年利率5.78%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款损失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 5.78%计算,支付至货款付清时止)。 | ||||
83 | 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359.58 | 被告郑州华晶于 2018 年3月开始向原告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及其设备配件等,共计货款5776.635万元,陆续支付货款 5417.050104 万元,欠款359.584896万元。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原告货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欠款总额年 6%计算。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 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3595848.96 元及利息(以3595848.96 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9440 元,由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 | 一审已判决 |
84 | 浙商银行 | 246.38 | 2016年,郑州华晶出具《承诺函》,向浙商银行承诺:编号 WX-SD-[201606034]-101《万向信托-伯乐1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所涉信托计划到期并清算完毕后,若浙商银行未取得全额投资本金与溢价回购收益,则被告同意就投资本金、溢价回购收益之和与实际分配金额之差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对浙商银行进行补偿。原告认为,案涉信托终止并清算完毕后,郭留希及担保方河南华晶未向原告履行相应支付义务,原告未取得全额投资本金与溢价回购收益,前述情形已触发《承诺函》中被告应就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之和与原告实际获得分配金额之差的差额部分对原告进行现金补偿之条款,被告应当履行前述差额补足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鉴于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判如所请。原告保留向被告主张其在《承诺函》项下欠付诉请金额之外的其他剩余债务的权利。 | 1.请求法院判令华晶公司向浙商银行支付差补款 2,463,833.33 元; 2.请求法院判令华晶公司向浙商银行支付逾期支付差补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差补款2,463,833.33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 2020 年 3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为1,267,642.25 元)。上述诉讼标的额合计为 3,731,475.58 元; 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华晶公司承担 | 二审已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已申请再审 |
85 | 焦作金泰 | 179.93 | 原告焦作金泰来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晶自 | 确认原告焦作金泰来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 | 一审已判决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来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2016 年开始一直存在供货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水雾化触媒粉等材料。被告根据财务记载,分别以对账函的形式向原告询证所欠货款数额,原告对被告的询证无异议并予以回复。原告申报债权2741067.22 元,其中本金 2163229.2元,利息577838.02元。2023年7月21日,郑州华晶管理人对原告申报债权本金573531.22 元予以确认,对其余债权本金1589697.98 元及利息未予确认。焦作金泰来公司不服,于是向郑州中院提起该诉讼。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1,043,187.13 元。 | |||
86 | 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3579.17 | 仁合立信对深圳金利福享有5000万的债权,利息2158.33万元,合计7158.33万元,郑州华晶出具《担保书》、《承诺书》,对该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仁合立信对该债权进行了申报,但郑州华晶破产管理人不予认可该笔债权。仁合立信向郑州华晶管理人提出异议,郑州华晶管理人回复称:担保书和承诺书对郑州华晶不发生效力。仁合离心不服,遂向郑州中院提起该诉讼。 | 原告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35,791,666.66元。 | 审理中 |
87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5815.42 |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因郑州华晶(原告)经营需要,原告将其所有的 115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压机)出租给被告焦作华晶并运输至被告厂区,被告租用至今。2022年至2023年期间,经原告委托的审计机构和被告双方共同对被告处的压机设备进行盘点后确认,被告现仍占有原告所有的 115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2023年8月16日,原告公司管理人通知被告限期归还案涉破产财产,被告至今拒绝返还,于是原告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15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至原告指定位置或折价赔偿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审理中 |
88 | 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1915.42 | 2018年3月21日,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利福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仁合立信公司向深圳金利福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借款15000万元,保理融资期限为1年。郑州华晶出具担保书,承诺对上述保理融资借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贵任。 | 1.请求依法原告对被告享有普通债权219,154,192.5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审理中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经原告多次催收,债务人深圳金利福未向原告履行上述借款还款责任,被告亦未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在河南道来/原告以债权人身份向被告申报债权,并提交了上述资料后,被告管理人对原告申请债权不予认可,经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后管理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原告出具(2023)豫金刚石管发字第 47-18 号《郑州华品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异议的回复》,表示经管理人审查,对原告申报的债权审查结论不予调整。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 |||||
89 | 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295.67 | 焦作天宝公司诉豫星微钻、华晶销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后,做出(2021)豫0811民初329号判决书,但两被告均为履行判决书的内容。现原告焦作天宝发现,郑州华晶在华晶销售公司成立后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因此郑州华晶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华晶销售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为了维护焦作天宝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 确认原告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享有2,496,103.57元债权。 | 一审已判决 |
90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028.52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依法向郑州华晶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为人民币537,361,335.82元。郑州华晶管理人认定原告中国长城资管享有的债权金额为477,076,179.16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认定的金额为60,285,156.66元,不予确定的原因为利息计算差异。原告认为迟延履行金分别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依法认定,判决书中确认了郑州华晶对原告中国长城资管负有偿还全部债权本息及迟延履行金等的义务,原告严格按照判决书计算并申报债权,合法合理。 |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迟延履行金60,285,156.66元为普通债权; 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已调解 |
91 | 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 | 3,710.61 |
商丘华晶与郑州华晶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2021 年 11 月 27 日、2021 年 4 月 27 日签订了《设备租赁协议》
一、确认商丘华晶与郑州华晶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1年11月27日、2021年4月27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无效;二、判令郑州华晶向商丘华晶返还租金3,501万元并赔偿损失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的诉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2,090,606.91元(损失金额暂时计算至2023年6月14日,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全部租金实际返还之日止仍按5.775%/年计算);三、判令郑州华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 讼请求。二审再判决已生效。 | ||||
92 | 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 | 1,841.57 |
商丘华晶与郑州华晶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2021 年 11 月 27 日、2021 年 4 月 27 日签订了《设备租赁协议》
1.确认原告与被告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2月9日进行的金刚石买卖行为、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29日进行的固定资产买卖行为、2021年10月29日进行的40只顶锤(含136型号顶锤36只,175型号顶锤4只,以下同)买卖行为和2021年9月10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CHJ-XT-20210910-01)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因上述行为取得的金刚石、固定资产、顶锤和压机设备,如未在法院判决确定期限内返还,则按未返还金刚石、固定资产、顶锤和压机设备的公允价值(暂定金额为35,075,649.9元,以鉴定意见为准)与成交价18,415,690.48元的差额向原告支付差额款项;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金额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涉案金刚石、固定资产、顶锤和压机设备实际返还之日止或者差额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涉案金刚石、固定资产、顶锤和压机设备公允价值(暂定金额为35,075,649.9元,以鉴定意见为准)与成交价18,415,690.48元的差额为基数按5.775%/年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5确认原告对灏鼎公司享有债权18233488.85(其中本金为16,659,959.42元,其他金额为1,573,529.43元)。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再判决已生效。 | ||||
93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481.69 | 一、2017 年 6 月至 2017 年 8 月期间,郑州华晶公司将其所有的 115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以下简称压机)无偿出租给焦作华晶公司并运输至其厂区。2023 年 5 月 12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郑 | 1.判令焦作华晶公司和鑫锐公司共同向郑州华晶公司返还案涉 11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或折价赔偿(评估价值 4816889 元);2.判令焦作华晶公司向郑州华晶公司返还对案涉 11 台金 | 一审已判决:一、被告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于本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州华晶公司重整一案,并于 5月 15 日指定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3 年 8 月 16 日,郑州华晶公司管理人通知焦作华晶公司限期归还案涉破产财产,但其拒绝返还并无权占有至今。二、2020年 1 月 8 日,焦作华晶公司和鑫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案涉 11 台压机。由于焦作华晶公司无权处分案涉压机,焦作华晶公司、鑫锐公司应共同向郑州华晶公司承担返还压机责任。同时,焦作华晶公司应将其无权处分案涉压机获取的租金收益,返还给郑州华晶公司。 | 刚石制造专用设备收取的租金(租金暂计 471451 元,此后计算至上述设备返还之日);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焦作华晶公司、鑫锐公司负担。 |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租金 111696 元;二、驳回原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94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3,697.11 | 2017 年 6 月至 8 月期间,因公司经营安排需要,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 115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压机)无偿出租给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并运输至其厂区。2023 年 5月 12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 5 月 15 日指定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3 年 8 月 16 日,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知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限期归还案涉破产财产,但其拒绝返还并无权占有至今。2020 年 7 月 7 日和 2021 年 7 月 22 日,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与焦作万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和《资产租赁补充协议》;2023 年 7 月 7 日,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与焦作万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六面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租赁案涉 100 台压机。签订上述租赁合同时,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焦作万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六面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均为王丽君,明知案涉压机的权属。2023 年 6 月27 日,河南六面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焦 | 1.请求确认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与焦作万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7 月 7 日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2021 年 7 月 22 日签订的《资产租赁补充协议》无效;2.请求确认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与焦作万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六面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3年 7 月 7 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3.请求判令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焦作万可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六面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案涉 100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或折价赔偿(评估价值 36,971,165 元);4.请求判令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向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对案涉 100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收取的租金(租金暂计4,620,000 元,此后计算至设备返还之日);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焦作万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六面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一审已判决:一、被告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租金 768,000 元;二、河南六面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每台每月 800 元的标准向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 |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案情简述 | 诉讼请求/判决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的设备资产时,也明知案涉 100 台压机的所有权人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无权处分案涉压机。但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焦作万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六面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仍恶意串通签订租赁协议,以达到拒不返还案涉破产财产的目的,严重损害了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且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无权处分案涉压机的出租权,更无权据此获取收益,应向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所收取的租金。 | 司支付租金(2024 年 6 月 22日至实际租赁到期日);三、驳回原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95 |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 175.52 | 2017 年 6 月至 8 月期间,因公司经营安排需要,原告将其所有的 115 台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压机)无偿出租给被告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并运输至其厂区。2023 年 5月 12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原告重整一案,并于 5 月 15 日指定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3 年 8 月 16 日,原告管理人通知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限期归还案涉破产财产,但其拒绝返还并无权占有至今。2022年至 2023 年期间,经原告委托的审计机构和被告双方共同对被告处的金刚石制造专用设备进行盘点时,被告称已将原告所有的4 台压机出租给案外人许东青,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有关该租赁合同“许东青”的基本信息及租赁合同是否真实履行情况的相关证据。现被告假借案涉 4 台压机已对外出租而拒不返还,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所有权人的权益,其应向原告返还。 | 1.请求判令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租期届满之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 4 台 650 型无缸液压机或折价赔偿(评估价值1,751,596 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2)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担保方: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 担保余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被担保方 | 担保余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41,456.46 | 2016年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7,264.65 | 2017-7-12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 | 5,625.60 | 2017-8-16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市晨熙家食品有限公司 | 3,900.00 | 2017-10-13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郭留希 | 5,000.00 | 2017-10-13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木之秀商贸有限公司 | 35,768.58 | 2017-11-15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322.58 | 2017-12-8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木之秀商贸有限公司 | 27,890.34 | 2018-1-8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877.58 | 2018-1-15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6,296.85 | 2018-1-26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市晨熙家食品有限公司 | 9,916.30 | 2018-3-15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郭留希 | 103.00 | 2018-7-30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75,176.42 | 2018-8-6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 5,400.03 | 2018-9-24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1,217.41 | 2018-9-25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6,900.13 | 2018-9-25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941.32 | 2018-9-26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 6,385.39 | 2018-9-29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 7,084.44 | 2018-12-13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293.33 | 2018-1-15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省顿嘉贸易有限公司 | 3,907.68 | 2019-3-8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林智商贸有限公司 | 4,601.97 | 2019-3-8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益之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2,358.59 | 2019-4-27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 | 1,891.95 | 2018-12-21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 | 3,916.52 | 2018-9-20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科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4,339.84 | 2019-6-27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华晶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7,525.17 | 2019-5-31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 | 843.31 | 2019-12-25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中原华夏珠宝有限公司 | 4,099.87 | 2020-3-18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 | 4,314.45 | 2019-12-20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6,935.92 | 2018-12-22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郑州隆顺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 4,236.99 | 2020-3-16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被担保方 | 担保余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 | 10,653.64 | 2018-3-21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 | 3,579.17 | 2018-2-6 | 法院判决为准 | 否 |
416,025.48 | ||||
(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1)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裁定受理郑州华晶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公司管理人申请,郑州中院于7月20日裁定受理郑州旭威实
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与豫金刚石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2月8日,豫金刚石收到郑州中院(2023)豫01破47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摘要如下:
一、重整完成后,郑州华晶的企业法人性质不变,仍是一家在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旭威实业、河南灏鼎、华晶实业在重整完成后依法注销。
二、郑州华晶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主要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及缩股的方式。
(一)以现有总股本1,205,476,595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4.83503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2,993,805,599股股票(最终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北分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特定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二)特定投资人受让股票后,一是支付约6,431.49万元的现金;二是提供579,555,872股股票用于清偿违规担保债权之外的普通债权,以解决部分资金占用问题;三是提供约914,894,212股股票,以解决剩余部分资金占用问题,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取得该部分股票后,由牵头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四是向违规担保债权人提供958,555,683股股票、约7,734.73万元现金解决部分违规担保问题;五是540,799,832股股票由特定投资人自行持有。
(三)牵头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受让股票后,一是支付约10,880.43万元的现金;二是向违规担保债权人提供约13,085.18万元现金。
(四)重整投资人为解决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提供的现金及股票,均不向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追偿。
(五)以4,199,282,194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缩为2.5股的比例缩股,缩股后总股本变为1,049,820,549股,缩股后,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受让的股票数、原股东持有的股票数相应缩减,缩股后的股数为:缩股前的股数除以4,每位股东缩股后不足1股的,按1股调整。
三、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内留债清偿。
四、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的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五、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的普通债权按如下方式清偿,清偿完毕后视为100%清偿:
1、每家普通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50万元的债权中的4%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清偿;
3、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50万元的债权中的96%部分,将按照5元/股(缩股前)的抵债价格获得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即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20股(缩股前)的郑州华晶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六、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等原因而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账面记载或已知悉,但尚未依法申报的债权,本次重整中按照其申报金额、可确认的最高金额或账面记载金额等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依法确认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重整完成后,郑州华晶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彻底改善,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优化产业布局,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债权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郑州华晶股票将真正成为有价值的资产,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2024年3月,豫金刚石与特定投资人农投金控签署了《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
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之特定投资人协议》,2024年4月1日,
农投金控已经支付特定投资人对应的全部投资价款。
特定投资人协议的投资方案摘要如下:
(一)在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重整过程中,将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及同比例缩股,转增股票将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及清偿债权。
(二)经过公开招募,确定农投金控及/或其指定主体牵头,并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参与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重整投资。根据重整计划,乙方将作为特定投资人,在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且生效后,受让转增股票。
(三)双方确认,乙方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有条件受让郑州华晶全部转增股票,受让的条件包括:
1、提供现金。乙方合计向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支付受让转增股票现金约0.64 亿元,用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负债及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2.、解决资金占用问题。①乙方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提供约9.15亿股股票,按照1.66元/股的价格,解决15.19亿元的资金占用问题,甲方在取得股票后,将由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②乙方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提供约5.80亿股股票,按照5元/股的价格,由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清偿违规担保债权之外的普通债权,以解决剩余资金占用问题。
3、解决部分违规担保问题。乙方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违规担保债权人提供约9.59亿股股票、
0.77亿元现金,用于清偿违规担保债权。
(四)乙方确认,为便于重整计划的执行,前述需提供的股票,在受让郑州华晶转增股票时,同步提供至郑州华晶及/或其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由郑州华晶及/或其管理人按照本协议及重整计划规定的用途统一安排。前述向违规担保债权人提供的现金,一并转入郑州华晶及/或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由郑州华晶及/或其管理人按照本协议及重整计划规定清偿违规担保债权。
(五)乙方承诺,为彻底化解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并助力公司尽快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前述提供的股票及为违规担保债权人提供的现金,均不向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追索。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仍享有向资金占用的实际占用主体、违规担保债权的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如前述资源有剩余,不再返还,用于化解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届时剩余的偿债现金可用于补充公司流动性,剩余的偿债股票可依法注销、在二级市场变现或按照股东会决议进行安排。
转增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最终转增股票为准。
(3)2024年6月,公司与财务投资人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济源融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之财务投资人协议》。前述各家财务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均已到位
(4)2024
年
月,根据(2023)豫
破
号之七,法院裁定确认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完成。
2.如下本附注十、2(1)、1或有事项中,部分诉讼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进展:
案件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案件期后进展情况 | 判决结果 |
64 | 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4年7月31日收到民事裁定书 | 一、撤销本院(2021)豫 01 民初 698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公司持有的股权拍卖情况
①2024年9月26日,南京御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郑州华晶公司资产公开拍卖处置过程中,竞得郑州华晶所持有的河南明华智能系统研究院有限公司15%的股权。
②2024年9月26日,陈鸿杰先生在郑州华晶公司资产公开拍卖处置过程中,竞得郑州华晶所持有的华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1.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会计差错的情况。
2. 分部信息
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刚石的生产和销售,不存在多种经营,不存在分部经营信息。
3. 重整事项对公司影响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裁定受理郑州华晶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公司管理人申请,郑州中院于7月20日裁定受理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与豫金刚石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2月8日,豫金刚石收到郑州中院(2023)豫01破47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之后,郑州华晶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相关执行工作。2024年12月,公司收到郑州中院出具的(2023)豫01破47号之七《民事裁定书》,郑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郑州华晶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通过重整有效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重整完成后,公司基本面得到改善,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十三)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
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类别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50,414,539.38 | 21.58 | 50,414,539.38 | 100.00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83,227,803.13 | 78.42 | 104,469,238.41 | 57.02 | 78,758,564.72 |
其中: | |||||
表内关联方组合 | 83,131,642.57 | 35.59 | 5,766,020.58 | 6.94 | 77,365,621.99 |
性质组合 | 98,493,104.87 | 42.16 | 98,493,104.87 | 100.00 | |
账龄组合 | 1,603,055.69 | 0.69 | 210,112.96 | 13.11 | 1,392,942.73 |
合计 | 233,642,342.51 | 100.00 | 154,883,777.79 | 66.29 | 78,758,564.72 |
类别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50,414,539.38 | 21.70 | 50,414,539.38 | 100.00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81,908,380.29 | 78.30 | 105,074,191.36 | 57.76 | 76,834,188.93 |
其中: | |||||
表内关联方组合 | 70,044,771.80 | 30.15 | 5,766,020.58 | 8.23 | 64,278,751.22 |
性质组合 | 98,511,568.80 | 42.40 | 98,511,568.80 | 100.00 | |
账龄组合 | 13,352,039.69 | 5.75 | 796,601.98 | 5.97 | 12,555,437.71 |
合计 | 232,322,919.67 | 100.00 | 155,488,730.74 | 66.93 | 76,834,188.93 |
(2)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 | 期初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 | 155,488,730.74 | 604,952.95 | 154,883,777.79 | ||
合计 | 155,488,730.74 | 604,952.95 | 154,883,777.79 |
(3)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 期末余额 | ||
期末余额 | 坏账准备 |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 |
第一名 | 50,978,166.50 | 21.82% | |
第二名 | 33,690,197.00 | 14.42% | 33,690,197.00 |
第三名 | 23,383,493.86 | 10.01% | 23,383,493.86 |
第四名 | 22,421,356.50 | 9.60% | |
第五名 | 8,926,686.00 | 3.82% | 8,926,686.00 |
合计 | 139,399,899.86 | 59.67% | 66,000,376.86 |
2.
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分类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应收利息 | 11,966,750.03 | 11,966,750.03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411,409,170.43 | 349,713,350.17 |
合计 | 423,375,920.46 | 361,680,100.20 |
(2)应收利息
1)应收利息分类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理财产品 | 11,966,750.03 | 11,966,750.03 |
合计 | 11,966,750.03 | 11,966,750.03 |
(3)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关联企业往来 | 401,342,311.89 | 340,615,391.05 |
单位往来 | 4,416,095,279.38 | 4,414,711,647.48 |
股权转让款 | 496,750,000.00 | 496,750,000.00 |
其他 | 21,909,808.56 | 22,363,472.83 |
代垫个人五险一金 | 593,482.14 | 505,142.61 |
小计 | 5,336,690,881.97 | 5,274,945,653.97 |
减:坏账准备 | 4,925,281,711.54 | 4,925,232,303.80 |
合计 | 411,409,170.43 | 349,713,350.17 |
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坏账准备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第三阶段 | 合计 |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104,984.77 | 86,055.04 | 4,925,041,263.99 | 4,925,232,303.80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在本期 | 104,984.77 | 86,055.04 | 4,925,041,263.99 | 4,925,232,303.80 |
--转入第二阶段 | ||||
--转入第三阶段 | ||||
--转回第二阶段 | ||||
--转回第一阶段 | ||||
本期计提 | 44,208.61 | 5,199.13 | 49,407.74 | |
本期转回 | ||||
本期转销 | ||||
本期核销 | ||||
其他变动 | ||||
期末余额 | 149,193.38 | 86,055.04 | 4,925,046,463.12 | 4,925,281,711.54 |
3)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 | 期初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
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 | 4,925,232,303.80 | 49,407.74 | 4,925,281,711.54 | ||
合计 | 4,925,232,303.80 | 49,407.74 | 4,925,281,711.54 |
4)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名称 | 款项的性质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第一名 | 单位往来 | 1,356,612,644.42 | 4-5年 | 25.42% | 1,356,612,644.42 |
第二名 | 单位往来 | 689,837,261.51 | 1年以下、4-5年 | 12.93% | 689,837,261.51 |
第三名 | 股权转让款 | 496,750,000.00 | 5年以上 | 9.31% | 496,750,000.00 |
第四名 | 单位往来 | 358,957,981.56 | 3年以内、5年以上 | 6.73% | 358,957,981.56 |
第五名 | 单位往来 | 290,808,029.84 | 5年以上 | 5.45% | 290,808,029.84 |
合计 | 3,192,965,917.33 | 4-5年 | 59.84% | 3,192,965,917.33 |
3.
存货
(1)存货分类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或合同履约 成本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或合同履约 成本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原材料 | 78,718,684.45 | 2,461,657.89 | 76,257,026.56 | 82,179,375.20 | 2,775,621.81 | 79,403,753.39 |
在产品 | 42,773,847.64 | 42,773,847.64 | 41,224,882.86 | 41,224,882.86 | ||
发出商品 | 52,237,837.69 | 41,541,650.18 | 10,696,187.51 | 50,545,014.75 | 41,541,650.18 | 9,003,364.57 |
库存商品 | 722,217,772.89 | 637,540,199.35 | 84,677,573.54 | 710,286,776.90 | 637,540,199.35 | 72,746,577.55 |
周转材料 | 8,718,359.94 | 4,527,786.12 | 4,190,573.82 | 8,393,657.83 | 4,527,786.12 | 3,865,871.71 |
合计 | 904,666,502.61 | 686,071,293.54 | 218,595,209.07 | 892,629,707.54 | 686,385,257.46 | 206,244,450.08 |
(2)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减少金额 | 期末余额 | 备注 | ||
计提 | 其他 | 转回或转销 | 其他 | ||||
原材料 | 2,775,621.81 | 313,963.92 | 2,461,657.89 | ||||
发出商品 | 41,541,650.18 | 41,541,650.18 | |||||
库存商品 | 637,540,199.35 | 637,540,199.35 | |||||
周转材料 | 4,527,786.12 | 4,527,786.12 | |||||
合计 | 686,385,257.46 | 313,963.92 | 686,071,293.54 |
4.
长期股权投资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对子公司投资 | 623,952,439.85 | 126,585,000.00 | 497,367,439.85 | 623,952,439.85 | 126,585,000.00 | 497,367,439.85 |
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 | 52,271,767.89 | 1,961,358.54 | 50,310,409.35 | 52,271,767.89 | 1,961,358.54 | 50,310,409.35 |
合计 | 676,224,207.74 | 128,546,358.54 | 547,677,849.20 | 676,224,207.74 | 128,546,358.54 | 547,677,849.20 |
(1)对子公司投资
被投资单位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减变动 | 期末余额 | 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
(账面价值) | 本期增加 | 本期 减少 | 计提减值 准备 | (账面价值) | ||
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45,000,000.00 | 45,000,000.00 | ||||
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
焦作华晶钻石有限公司 | 53,000,000.00 | |||||
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45,000,000.00 | |||||
河南华茂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8,000,000.00 | |||||
郑州华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85,000.00 | |||||
华晶(上海)珠宝有限公司 | 300,000.00 | 300,000.00 | ||||
SINO CRYSTAL INT'L PTE. LTD. | 500,000.00 | |||||
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 | 452,062,439.85 | 452,062,439.85 | ||||
深圳缪玛珠宝有限公司 | 5,000.00 | 5,000.00 | ||||
郑州华晶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郑州旭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河南灏鼎钻石有限公司 | ||||||
合计 | 497,367,439.85 | 497,367,439.85 | 126,585,000.00 |
(2)对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单位 | 期初账面价值 | 本期增减变动 | 期末账面价值 | 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 |||||||
追加投资 | 减少投资 |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 | 其他综合收益调整 | 其他权益变动 |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 计提减值准备 | 其他 | ||||
新安县洛新新材料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39,420,939.21 | 39,420,939.21 | |||||||||
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 | |||||||||||
郑州华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889,470.14 | 10,889,470.14 | 1,961,358.54 | ||||||||
合计 | 50,310,409.35 | 50,310,409.35 | 1,961,358.54 |
5.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
主营业务 | 227,667,710.21 | 194,580,739.28 | 21,694,109.40 | 17,279,956.13 |
其他业务 | 16,209,513.53 | 11,637,599.35 | 110,001,542.65 | 67,932,024.36 |
合计 | 243,877,223.74 | 206,218,338.63 | 131,695,652.05 | 85,211,980.49 |
(十四)补充资料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 | 每股收益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 -0.0031 | -0.003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 -0.0034 | -0.0034 |
附件Ⅰ 会计信息调整及差异情况
一、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等情况
(一)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不适用
(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99,796.81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597,168.14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7,995.00 |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 289,376.33 |
减:所得税影响数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289,376.33 |
三、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附件Ⅱ 融资情况
一、 报告期内的普通股股票发行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 报告期内的股票发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存续至报告期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发行次数 | 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时间 | 募集金额 | 报告期内使用金额 | 是否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变更用途情况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 | 变更用途是否履行必要决策程序 |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 | -- | 4,567,494,433.95 | 0 | 是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1,808,071,300.00 | 已事前及时履行 |
募集资金使用详细情况
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199,688,868.87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人民币1,171,761,124.65元,强制划转金额人民币638,448,739.36元,尚未使用的资金余额866,061.75元,其中被司法冻结募集资金余额210,515.71元。
二、 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存续至本期的债券融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存续至本期的可转换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