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3 证券简称:天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7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无变更提案、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2025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于广东省肇庆市金渡工业园天龙大厦16楼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毅先生因公出差,全体董事一致推选了董事陈东阳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3人,代表股份176,358,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5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1,792,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8人,代表股份4,565,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8人,代表股份4,565,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8人,代表股份4,565,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9%。
五、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833,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6%;反对44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弃权
8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109%;反对44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2%;弃权8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820,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0%;反对44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8%;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174%;反对44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0%;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7%。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820,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9%;反对44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2%;弃权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7,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152%;反对44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9%;弃权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794,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3%;反对47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9%;弃权8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01%;反对47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68%;弃权8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861,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6%;反对40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6%;弃权8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285%;反对40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90%;弃权8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25%。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104,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93%;反对1,16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2%;弃权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487%;反对1,16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31%;弃权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2%。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747,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9%;反对50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2%;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5,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294%;反对50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33%;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79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5%;反对46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9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3,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961%;反对46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03%;弃权9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6%。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