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 | 现条款序号、内容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履行上述第( 一)项职责时,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履行上述第( 一)项职责时,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履行上述第 一)项职责时,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
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通知时限为:定期会议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送达,临时会议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 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七)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发送至公司。 |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
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
注: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中关于 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改为 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