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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瑞股份:1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04)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盈利,实际亏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与追究

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年报信息提供义务人未按照年报披露计划履行年报披露时间表中各自的义务,对公司年报披露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相关工作。若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提供年报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有重大遗漏或有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对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薪、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公司董事、监事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上述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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