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规定“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规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执行该规定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印发之日起执行该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 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利润表项目 | 2023年度 | ||
变更前 | 累计影响金额 | 变更后 | |
主营业务成本 | 464,094,026.88 | 4,117,572.40 | 468,211,599.28 |
销售费用 | 32,945,480.61 | -4,117,572.40 | 28,827,908.21 |
注:上述影响数据已经审计。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