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力创通”)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20年7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12号),监管函相关内容及整改情况如下: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关于2019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称2017年至2019年对北京华力方元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遥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恒创开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家公司提供借款,上述资金出借行为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合计2,195.99万元,截至《关于2019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披露日,财务资助余额为500万元。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提醒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对上述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情况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保证重大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