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会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被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时,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
1.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2. 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4. 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报告:
1.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2. 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3. 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报告:
1.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2.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1. 净利润为负;
2.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 期末净资产为负;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六)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的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七)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八)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大信息):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应在1个交易日内将上述事宜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事宜与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全权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定期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提交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正职领导为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其具体工作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告内容涉及公司各部门信息,各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如下: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编制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六)召开董事会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供其审阅。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公告文件。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具体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披露事宜的具体执行工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获得相关信息,对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业务对接部门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整体审核,临时公告经董事长审定后对外披露。
(三)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内容的临时报告,需履行审批程序的,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起草文稿,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再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请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三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
原则上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执行事宜。
第六章 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提交相关信息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应公平披露信息,且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员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者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者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指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六十条 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六十二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亦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六十四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为10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信息者,公司将按泄露公司机密予以处理;因信息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的将根据程度轻重追究相关人责任。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向其追偿损失。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关联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重大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七十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日内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发生修订而与其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公司也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监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