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出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 |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 |
特此说明。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