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回购公司股份用途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确定回购股份用途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清伟 许锐敏 陶建生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