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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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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积极发挥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省证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确定后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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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如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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