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25-026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5日在杭州市滨江区聚才路500号华星创业大楼9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东成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现场会议,全体董事一致推选董事王志刚先生主持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93人,代表股份134,562,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47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7人,代表股份82,071,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130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52,491,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316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6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4%;反对38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7%;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6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02%;反对38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3%;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6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5%;反对39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6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03%;反对39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77%;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6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9%;反对39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0%;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6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36%;反对391,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77%;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6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9%;反对39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6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36%;反对39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3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6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2%;反对39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6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95%;反对39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3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0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9%;反对44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6%;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12%;反对44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7%;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关资产抵(质)押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58,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7%;反对40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4%;弃权2,500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5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94%;反对40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8、审议通过《关于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09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8%;反对46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9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70%;反对46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9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绩效评价及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2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4%;反对4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7%;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9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13%;反对4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上述议案审议董事(非独立董事)绩效评价及薪酬分配方案,作为绩效评价及本次薪酬分配方案对象的担任董事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5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7%;反对39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2%;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5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88%;反对39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上述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程祺、陈根雄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