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未来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水平。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温小杰 | 王 汕 | 张志军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