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资料。我们作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从事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并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温小杰 | 王 汕 | 张志军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