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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德5:董事会议事规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400142 证券简称:宝德5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公告编号:2023-007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第四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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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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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股东提交罢免董事议案应当具有充分正当理由,并向公司说明原因并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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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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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一般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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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达到上述标准的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九)提供财务资助;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就本条所列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如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的标准,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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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 未经有权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三)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战略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该项事实发生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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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并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

董事会议事规则

各董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前送达各董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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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原则为记名投票方式。但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书面传签、电子签名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主要职责为监督董事会是否依照公司章程并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听取会议议事情况,不参与董事会议事。监事对于董事会决议有异议的,可于会后通过监事会,将书面意见送交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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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确认函、电子签名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事项。第四十三条 到会董事应当在董事范围内进行讨论议事,不得与列席会议人员进行讨论,除非会议主持人根据董事意见决定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董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作出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到会董事议事情况主持会议进程,不得因列席人员的影响而改变会议进程或者会议议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及决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时,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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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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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书面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书面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的内容。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 每项议案获得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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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各位董事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职能作用,支持其开展的日常工作。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保存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对公司的董事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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