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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赵新民)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赵新民)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人作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禹节水”)独立董事,现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 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赵新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生,本科,法学学士。自1993年至今具有二十多年证券法律业务经验,是证券法律业务资深律师。1993年至2001年,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至2005年,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至2008年担任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8年至今担任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赵新民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022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 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以现场和电子通讯方式出席股东大会8次、董事会会议15次,对所有议案均投票赞成。本人积极参与了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并对重大事项依法发表了独立意见,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姓名董事会股东大会
应参加次数实际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参加次数
赵新民15151508

(二) 出席专业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六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各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赵新民2次5次3次1次5次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召集和主持了提名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本人未出现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或缺席会议的情形,均按照相关规定,前置研究相关议题及事项并听取相关汇报,与委员会其他委员、其他独立董事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董事会审议,就公司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管理举措、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机构选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及推荐等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勤勉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三) 发表意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地了解和查验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基于独立立场,对2024年度相关董事会议案及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或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如下:

会议名称召开时间事项意见类型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2024年1月18日《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4月3日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部分内容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同意
减值准备的议案》
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4月3日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24年4月3日1.《关于2023年度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2024年4月7日1.《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4月25日《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6月19日《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2024年8月21日《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新疆尚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8月20日1.《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8月20日《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2024年9月11日《关于公司收购秦安禹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2024年10月25日1.《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2.《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10月24日《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10月24日《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10月24日1.《关于变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名称并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2.《关于制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12月13日1.《关于拟变更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同意

(四) 公司进行现场工作与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满足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

的要求。本人仅在大禹节水担任独立董事,未在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充分发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主动通过线上通讯方式、线下会议等方式,主动跟进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相关情况。本人充分发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对2024年度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严文学先生的任职资格、持股情况等资料进行了详细调查,确保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对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严文学先生、陶颖女士的承诺事项进行排查,确认其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同时本人积极关注外部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变化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共同探讨公司的回款及经营与发展问题,运用专业知识参与决策。除现场参加公司会议外,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前往公司位于北京、海南、天津、兰州等地的主要办公场所,对公司北京门头沟灾后重建项目、海南牛路岭项目、甘肃省积石山县灾后重建供水设施配套项目开展现场调查,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

(五)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通过会议、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就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均在会前向本人提供相关资料以供认真审核,必要时本人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本人积极关注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所有股

东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切实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持续加强自身学习,加深对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在内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指引的认识,参加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协会及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夯实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04月08日、2024年05月0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于2024年08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新疆尚善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已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其中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披露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及进展情况,并定期更新关联方清单,各项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未超过经批准的范围。此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情况,认为公司在财务和非财务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真实、客观得以反映,相关文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前置研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对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由公司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选聘方案和相关规定,履行年度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前置研究及取得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批准,改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对外担保情况

2024年,董事会对各被担保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尤其是各被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资金是否充裕、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在召开年度董事会时,根据下属子公司年内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对公司本年度担保额度进行预计。对于超出担保额度预计范围的担保事项,公司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本年度内,公司发生的所有担保事项决策、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高级管理人员聘任

2024年度,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1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对2024年度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严文学先生的任职资格、持股情况等资料进行了详细调查,确保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履行专门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及前置研究程序后,由董事会批准聘任。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以独立客观、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在此感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2025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

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认真、尽责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附件:公司独立董事赵新民的独立性自查报告

独立董事:赵新民2025年04月23日

附件: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新民独立性自查报告本人赵新民作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是√否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是√否

4.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否

5.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6.本人是否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是√否

7.本人是否在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否

8.本人是否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上述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书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

9.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存在以上第1项至第8项所列任意一种情形?

□是√否

10.本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是□否

在公司对本人的独立性核查过程中,本人已向公司提供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的任职和持股信息,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完整信息(如涉及),本人自查确认该等未提供信息不会影响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本人将在履职过程中持续自查以确保符合任职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赵新民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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