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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6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5-12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03月29日及2024年04月2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4月0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鼎汉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鼎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鸠江区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债权人本次担保金额签署日期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

鼎汉技术芜湖鼎汉农行鸠江区支行4,0502025年03月24日1,5005,550

(二)公司下属全资公司集采中心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下属全资公司鼎汉技术(芜湖)集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采中心”)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债权人本次担保金额签署日期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集采中心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1,0002025年03月24日01,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7年06月04日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姚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梅
注册资本13,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轨道交通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轨道交通电源系统、空调系统、屏蔽门系统、安全门系统、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轨道交通

信号、电力、通信专业计算机系统集成;电线、电缆、电热电器、电缆材料制造加工销售;铜杆加工;包装木材收购加工;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号、电力、通信专业计算机系统集成;电线、电缆、电热电器、电缆材料制造加工销售;铜杆加工;包装木材收购加工;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280,618,113.21208,485,964.05
负债总额106,684,749.3144,372,335.49
其中:银行贷款19,135,512.7527,600,000.00
流动负债106,294,749.3043,972,335.49

净资产

净资产173,933,363.90164,113,628.56
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1-9月(未经审计)2023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144,985,544.94147,261,306.08
利润总额10,155,385.6823,462,804.35

净利润

净利润9,819,735.3421,211,304.22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鼎汉技术(芜湖)集采中心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鼎汉技术(芜湖)集采中心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年06月13日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姚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程灿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轨道交通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研发、采购、销售;轨道交通电源系统、空调系统、屏蔽

门系统、安全门系统、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采购、销售;轨道交通信号、电力、通信专业计算机系统集成研发、采购、销售;电线、电缆、铜杆、电缆材料研发、采购、销售;包装木材采购、销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门系统、安全门系统、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采购、销售;轨道交通信号、电力、通信专业计算机系统集成研发、采购、销售;电线、电缆、铜杆、电缆材料研发、采购、销售;包装木材采购、销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持有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280,500,802.07235,354,810.96
负债总额217,819,804.00169,204,435.93

其中:银行贷款

其中:银行贷款9,325,920.3110,000,000.00
流动负债217,819,804.00169,204,435.93
净资产62,680,998.0766,150,375.03
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1-9月(未经审计)2023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151,771,182.71158,462,948.57
利润总额-3,407,963.07-368,848.79
净利润-3,469,376.96-688,730.50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区支行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区支行

2、乙方(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芜湖鼎汉(本协议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本协议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4、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肆仟零伍拾万元整。外币业务,按下述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2025年03月24日起至2028年03月23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商业汇票承兑、银行保函)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5、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债权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

为确保甲方2025年03月24日与集采中心(本协议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协议下称“主合同”)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约定共同遵守执行。

4、保证范围及借款期限

(1)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或债务)期限:2025年03月24日至2026年03月24日。借款(或债务)实际起止日期与上述不一致的,以放款借据(或用信资料)记载为准。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8,294.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29.14%。本次对芜湖鼎汉与集采中心的新增担保金额分别为4,050万元与1,000万元,芜湖鼎汉的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集采中心的担保事项下已发生债务,包含在本次担保余额内。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

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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