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5-0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03月29日及2024年04月2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4月0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下属全资公司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检测”、“债务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丰台支行”、“债权人”)签订编号为G16E257801的《授信额度协议》,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鼎汉技术 | 鼎汉检测 | 中行丰台支行 | 1,000 | 2025年03月11日 | 2,994 | 3,994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1年09月20日 |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10层(园区) |
法定代表人 | 张雁冰 |
注册资本 | 3,5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生产铁路设施检测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检测设备(限外埠);数据处理(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技术检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委托加工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电脑动画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成都鼎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成都鼎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4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07,015,350.71 | 154,467,181.39 |
负债总额 | 148,023,423.82 | 90,824,069.29 |
其中:银行贷款 | 39,937,989.19 | 40,000,000.00 |
流动负债 | 148,023,423.82 | 90,824,069.29 |
净资产
净资产 | 58,991,926.89 | 63,643,112.10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3年1-12月(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61,476,927.57 | 64,463,648.21 |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 -4,646,910.74 | -7,376,106.76 |
净利润 | -4,651,185.21 | -7,389,423.19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二)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G16E257801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四)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主合同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五)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大写)。
2、在本合同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
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1,065.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31.25%;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