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第4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第4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第4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第4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第4期持股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