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李 山)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全面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状况,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李山,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香港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宝钛集团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现任陕西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相关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亲自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2024年度董事会召开次数 | 7 | ||||
李山 | 独立董事 | 7 | 0 | 0 | 否 |
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 2 | ||||
李山 | 独立董事 | 2 | 0 | 0 | 否 |
本人按时出席了本年度所有的董事会会议,并列席了股东大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科学决策起到积极作用。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的议案》《关于收购信阳骏诚农开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出席审计委员会情况
本人是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24年度召集、召开5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等议案。本人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定期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情况,督促和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报告编制进行沟通与交流。
2、出席提名委员会情况
本人是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应当经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报告期内没有召开提名委员会。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投资者沟通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1、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司主要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人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读各项议案,核查实际情况,对审议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3、通过参加年度报告投资者说明会,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此外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现场回答中小投资者的提问,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4、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利用到公司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的时间进行现场调查,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等情况,及时了解公司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同时,本人到多地子公司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与公司战略协同情况。2024年度,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日。
公司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有效沟通渠道,配合开展现场考察工作。公司认真听取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其与公司股东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
存在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和行业状况,以及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公司整体薪酬机制相符,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促进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稳健、有效发展。薪酬政策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决策支持作用。通过与管理层的积极沟通,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主动学习最新监管政策,以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交流,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控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将持续关注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报告,谢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李山《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山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