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本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文件的要求作出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202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本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二)变更的日期
本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等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文件要求作出的,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