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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股权结构:唐开健持股比例为77%,任海清持股比例为23%。关联关系:由于公司董事长唐开健先生是灿晟光电大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鑫铂股份: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子公司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环保”)、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鑫铂光伏”)与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晟光电”)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鑫铂环保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六路与纬三路交接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灿晟光电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鑫铂光伏(二期项目)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经十四路西侧、天汊北路北侧的厂房屋顶租赁给灿晟光电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灿晟光电以电费优惠作为屋顶使用租金。

公司子公司鑫铂环保、鑫铂光伏(二期项目)部分用电将来自灿晟光电售电。灿晟光电以电费优惠作为屋顶使用租金。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灿晟光电预计3年内向鑫铂环保售电4,500万度、向鑫铂光伏(二期项目)售电4,500万度,预计电费单价为0.72元/度,电费预计合计为6,480.00万元人民币(备注:此数据为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用电量及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预计3年租赁期的售电总金额最高上限约为6,480.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唐开健先生是灿晟光电大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8PE4A21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任海清成立日期:2022年8月31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股权结构:唐开健持股比例为77%,任海清持股比例为23%。关联关系:由于公司董事长唐开健先生是灿晟光电大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年末资产总额17,335.46万元,总负债为11,763.11万元,所有者权益5,572.35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566.84万元,净利润为996.9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

厂房屋顶基本情况:甲方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六路与纬三路交接处的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屋总面积125,293.90平方米(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厂房屋顶租赁期限: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租赁期3年。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17%。具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金额测算: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测算,灿晟光电预计3年内向鑫铂环保售电4,500.00万度,电费单价预计为0.72元/度,电费总合计为3,240.00万元人民币(具体用电量及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二)甲方: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二期项目)

乙方:安徽灿晟光电有限公司

厂房屋顶基本情况:甲方将其拥有位于天长市经十四路西侧、天汊北路北侧的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屋总面积118,087.48平方米(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厂房屋顶租赁期限: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租赁期3年。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17%。具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金额测算: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测算,灿晟光电预计3年内向鑫铂光

伏(二期项目)售电4,500.00万度,电费单价预计为0.72元/度,电费总合计为3,240.00万元人民币(具体用电量及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交易价格基于市场化定价,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交易目的: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所属区域内适合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屋顶资源,在新能源及节能减排领域开展多层次业务合作。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由交易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电价结算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风险提示:本次交易约定的期限较长,可能因政策法规、内外部环境、企业经营管理、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影响协议的履行及预期效益的实现。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子公司鑫铂光伏、鑫铂铝材以及鑫铂新能源与灿晟光电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805,079.19元。

2、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总额为10,906.00万元。

七、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此次与关联方的合作是公司子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是由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鑫铂股份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6、《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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