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0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4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3年7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3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相关事项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行权价格事项
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2,676,00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853,780.00股后的100,822,2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配已于2023年10月18日完成。
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首次及预留)将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由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元÷102,676,000股*10=2.945836元/10股,即每股派息额=0.2945836元/股。行权价格调整结果: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及预留)=23.39-0.2945836=23.10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及预留)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因实施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而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实施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3.10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宜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海象新材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八、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