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信息披露制度》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适用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调整适用,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并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鉴于内容较多,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