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3年9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65名激励对象合计145.20万份股票期权。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