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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8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事项。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我们同意通过《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沈洁女士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工作实绩等方面

的了解,我们认为:沈洁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及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经审查,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本次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沈洁女士为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所述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新会计政策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王磊、黄少明、黄廉熙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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