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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5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程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关于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用于本次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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