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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5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3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7日通过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李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3-044)。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人员。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审议《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职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由于公司监事张李强、吴佳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因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两名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内容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3-046)。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由于公司监事张李强、吴佳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因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两名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内容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5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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