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0年9月30日,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新材”、“公司”或“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海象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海象新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
证券代码 | 003011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幢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幢 |
法定代表人 | 王周林 |
联系人 | 戴娜波 |
联系电话 | 0573-8077696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9月21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9月3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2日公告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7日公告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公告 |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 |
保荐代表人 | 奚一宇、岳腾飞 |
联系电话 | 021-33389888 |
三、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4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67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709,207,8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4,752,400.00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614,455,4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401号《验资报告》。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持续督导期间,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一)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二)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三)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四)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告知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
注意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五)主动并持续公司关注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化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六)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七)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八)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九)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原指派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尹永君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指定岳腾飞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奚一宇先生和岳腾飞先生。
2、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决定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公司将“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完工时间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该事项已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对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各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勤勉尽责,为保荐机构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保荐机构认为: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奚一宇 岳腾飞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 剑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