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了解公司实际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经营的有序开展。我们同意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我们同意通过《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所述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额度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且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此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实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2023年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关联企业海宁海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海橡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的2023年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独立董事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8、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战略规划的顺利推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事项。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10、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新会计政策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王磊、黄少明、黄廉熙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