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我们同意通过《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独立董事:王磊、杨靖超、黄廉熙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