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黄廉熙)
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忠实诚信、勤勉尽责的精神审议各项议案,自觉加强学习调研,客观、公正、负责地参与公司决策,坚持职业操守,谨慎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2020年度,本人在参加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时,均本着严谨的态度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形成决议均符合法定程序,各项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1、公司2020年度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黄廉熙 | 7 | 7 | 0 | 0 |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审慎判断,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公司2020年度共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备注 |
黄廉熙 | 3 | 2 | 因公未能出席1次 |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以专门委员会委员
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三、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1、2020年3月6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2)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并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5)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0月15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4)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3、2020年11月27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及交易额度授权的独立意见。
4、2020年12月30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2)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到公司对现场进行检查,并与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等有关人员进行深入交流沟通,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等进行了解和检查,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加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研读各项议案,核查实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审议事项作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换届选举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其他说明事项
1、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2、不存在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3、不存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4、不存在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5、不存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2021年度,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廉熙2021年4月20日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述职人:杨靖超)
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忠实诚信、勤勉尽责的精神审议各项议案,自觉加强学习调研,客观、公正、负责地参与公司决策,坚持职业操守,谨慎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2020年度,本人在参加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时,均本着严谨的态度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形成决议均符合法定程序,各项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1、公司2020年度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杨靖超 | 7 | 7 | 0 | 0 |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审慎判断,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公司2020年度共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备注 |
杨靖超 | 3 | 2 | 因公未能出席1次 |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以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三、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1、2020年3月6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2)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并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5)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0月15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4)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3、2020年11月27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及交易额度授权的独立意见。
4、2020年12月30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2)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到公司对现场进行检查,并与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等有关人员进行深入交流沟通,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等进行了解和检查,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加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研读各项议案,核查实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审议事项作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换届选举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其他说明事项
1、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2、不存在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3、不存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4、不存在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5、不存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2021年度,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靖超2021年4月20日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王磊)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忠实诚信、勤勉尽责的精神审议各项议案,自觉加强学习调研,客观、公正、负责地参与公司决策,坚持职业操守,谨慎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2020年度,本人在参加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时,均本着严谨的态度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形成决议均符合法定程序,各项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1、公司2020年度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王磊 | 7 | 7 | 0 | 0 |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审慎判断,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公司2020年度共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备注 |
王磊 | 3 | 3 | — |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0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以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三、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1、2020年3月6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2)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并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5)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0月15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4)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3、2020年11月27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及交易额度授权的独立意见。
4、2020年12月30日,对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2)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到公司对现场进行检查,并与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等有关人员进行深入交流沟通,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等进行了解和检查,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加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研读各项议案,核查实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审议事项作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换届选举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其他说明事项
1、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2、不存在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3、不存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4、不存在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5、不存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2021年度,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磊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