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基本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898号),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188,287,509.85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69,946,267.28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287,416.8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4,834,296.74元,减2019年度现金分红8,800,000.00元,本年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362,034,389.79元。
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结合自身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提出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
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3,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2,002,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29,336,000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至102,676,000元,转增金额未超过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上述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与健康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相关要求,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所述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需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