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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为: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0,公司实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0,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余额为0,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为15,195.19万元,合计占2023年6月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12.41%。除上述担保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2、在2023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影响为目的,不以投机、盈利为目的。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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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军 冀志斌

张钦发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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