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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5:1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7,90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2,350,000股,下同,详见注1)的50.389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7,3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6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孝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注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76,798,3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2,350,000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4,448,300股。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9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844%;反对1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521%;弃权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36%。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2024年度述职。其中公司2024年度离任独立董事谢军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张钦发先生代为宣读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弃权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879%;反对1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521%;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6%;反对1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0%;弃权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9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361%;反对1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38%;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反对1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0%;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326%;反对1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38%;弃权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3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1%;反对1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7%;弃权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1661%;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980%;弃权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358%。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43%;反对1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9%;弃权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243%;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389%;弃权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6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孝伟、罗素玲、罗耀东、陈小花、东莞市天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6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4%;弃权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646%;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389%;弃权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965%。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2%;反对1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弃权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8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1684%;反对10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199%;弃权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116%。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6%;反对1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8%;弃权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9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177%;反对1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003%;弃权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19%。

(十)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91%;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1%;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715%;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443%;弃权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42%。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孝伟、罗素玲、罗耀东、东莞市天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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