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秦东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东海湾大厦8楼一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7、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78,58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5,9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9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59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3%。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2,59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2,59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3%。
3、董事11人,出席11人;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管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高全臣、马常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独立董事高全臣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85,2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436%。
表决结果:通过。
1.02独立董事马常明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85,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6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0398%。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侯镇山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