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0 证券简称:劲仔食品 公告编号:2025-004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公司已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及2024年中期权益分派,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7.36元/股调整为6.96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000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055%。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450,919,159股减至450,894,159股。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其中《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3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2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4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4月12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其他相关事宜,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3年5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333万股,授予价格为7.36元/股,以上股份于2023年5月22日上市。
6、2023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份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3年8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35万股,授予价格为7.36元/股,以上股份于2023年8月21日上市。
7、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回购注销1名离职员工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10万股。
8、2024年4月19日,因预留部分的3万股限制性股份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
9、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7月1日,公司回购注销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00,0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22%,并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1、2024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2、2025年1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5,000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5,000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0055%。
(三)回购价格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现金红利为0.30元/股(现金红利为0.297732元/股,按四舍五入后计算);于2024年9月26日按照每股现金红利以0.1元/股(现金红利为0.0992549元/股,四舍五入)实施完毕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业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应为
6.96元/股=7.36元/股-0.30元/股-0.1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74,000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总计为177,162.03元(已计算截至董事会召开日的利息,最终结果以实际情况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450,919,159股减至450,894,159股。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46,778,718 | 32.56% | -25,000 | 146,753,718 | 32.55%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04,140,441 | 67.44% | 0 | 304,140,441 | 67.45% |
合 计 | 450,919,159 | 100.00% | -25,000 | 450,894,159 | 100.00 %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1名激励对象于2024年离职,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