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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3月28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0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6.49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28日,以6.4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

6.4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4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9.96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934.9235万股的4.13%;其中首次授予639.9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934.9235万股的3.5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6.49%;预留授予1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934.9235万股的0.5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3.51%。

(五)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9人,包括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如下表所示:

姓名国籍职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张春中国董事、总经理50.006.76%0.28%
赵之光中国董事、副总经理50.006.76%0.28%
巴音及合中国董事、副总经理18.002.43%0.10%
张国宏中国董事、董事会秘书27.003.65%0.15%
谢志坚中国财务总监27.003.65%0.15%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4人)467.9663.24%2.61%
预留部分100.0013.51%0.56%
合计739.96100.00%4.13%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授予未满一年的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考核年度营业收入(亿元) (A)净利润(万元) (B)
触发值 (An)目标值 (Am)触发值 (Bn)目标值 (B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12.0012.501,600.002,00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13.5014.504,800.006,000.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15.0016.009,600.0012,000.00
业绩指标(A/B)完成情况营业收入解除限售比例 (Ax)净利润解除限售比例 (Bx)
完成目标值(Am/Bm)100%100%
完成触发值(An/Bn)但未达到目标值(Am/Bm)80%+(A-An)/(Am-An)*20%80%+(B-Bn)/(Bm-Bn)*20%
未达到触发值(An/Bn)0%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X=Ax*70%+Bx*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考核年度营业收入(亿元) (A)净利润(万元) (B)
触发值 (An)目标值 (Am)触发值 (Bn)目标值 (B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13.5014.504,800.006,00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15.0016.009,600.0012,000.00
业绩指标(A/B)完成情况营业收入解除限售比例 (Ax)净利润解除限售比例 (Bx)
完成目标值(Am/Bm)100%100%
完成触发值(An/Bn)但未达到目标值(Am/Bm)80%+(A-An)/(Am-An)*20%80%+(B-Bn)/(Bm-Bn)*20%
未达到触发值(An/Bn)0%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X=Ax*70%+Bx*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授予未满一年的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之和进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卓越、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5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考核结果卓越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绩效评定SABC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4月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王孝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张贴及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年6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6月20日上市。

(七)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3月28日。

(二)授予数量:100.00万股。

(三)授予人数:90人。

(四)授予价格:6.49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姓名国籍职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张春中国董事、总经理6.570.89%0.04%
巴音及合中国董事、副总经理1.970.27%0.01%
张国宏中国董事、董事会秘书3.540.48%0.02%
谢志坚中国财务总监3.540.48%0.02%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86人)84.3811.40%0.46%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100.0013.51%0.54%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五、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授予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任何差异。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经核实,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九、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28日,根据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3年2024年2025年
100.003,171.001,783.691,189.13198.19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十、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28日,以

6.4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28日,以

6.4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上市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截至报告出具日,宝明科技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五、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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