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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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