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拟撤回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申请文件,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变化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经过了审慎的分析与论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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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