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宝明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以

6.4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授予639.96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