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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第二节 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第三节 季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章 临时报告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公告文本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章第二、三、四、五节有关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也应当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决议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及相关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交易事项第二十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交易事项是否达到对外披露公告的标准时,应当严格遵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标准。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第三节 关联交易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公司何种行为属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严格遵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公司关联交易是否达到对外披露公告的标准时,应当严格遵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标准。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第四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公共媒介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时,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其有关规定要求发布公告。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披露公告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规定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它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确定公司何种行为属“其它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遵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其它重大事件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有关标准格式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视同本公司行为,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要求披露的全部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部门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对符合披露的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内提供至信息披露责任部门;

(二)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披露业务人员拟制相关披露内容;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确定是否需要报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证券事务代表;

(四)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五)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确认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应载于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其主要内容应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六)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的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四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信息保密及豁免、暂缓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五十六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之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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