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同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公司管理层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销售与收款业务、采购与付款业务、生产与成本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合同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5% | 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2%≤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5% | 错报金额<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2% |
资产潜在错报 |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 |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0.5%≤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 |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0.5% |
说明:以上各项参考指标,只要有一项指标达到标准,则认定为该标准。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③当期财务报告出现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发现该错误; ④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⑤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无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形成有效的常规性监督。 |
重要缺陷 | ①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③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单次事件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0万元,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 200万元≤单次事件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0万元,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单次事件直接财产损失金额<200万元,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③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④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⑤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⑥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重要缺陷 | ①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③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一般缺陷 | ①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宝明科技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
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宝明科技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熊科伊 | 陈立丰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