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有助于更加客观和真实的反应企业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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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