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制定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次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前述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考核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审核考核结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考核执行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结果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归集和核实,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亿元) (A) | 净利润(万元) (B) | ||
触发值 (An) | 目标值 (Am) | 触发值 (Bn) | 目标值 (Bm)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2年 | 12.00 | 12.50 | 1,600.00 | 2,000.0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 | 13.50 | 14.50 | 4,800.00 | 6,000.0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15.00 | 16.00 | 9,600.00 | 12,000.00 |
业绩指标(A/B)完成情况 | 营业收入解除限售比例 (Ax) | 净利润解除限售比例 (Bx) |
完成目标值(Am/Bm) | 100% | 100% |
完成触发值(An/Bn)但未达到目标值(Am/Bm) | 80%+(A-An)/(Am-An)*20% | 80%+(B-Bn)/(Bm-Bn)*20% |
未达到触发值(An/Bn) | 0% | 0%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X=Ax*70%+Bx*3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亿元) (A) | 净利润(万元) (B) | ||
触发值 (An) | 目标值 (Am) | 触发值 (An) | 目标值 (Am)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 | 13.50 | 14.50 | 4,800.00 | 6,000.0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15.00 | 16.00 | 9,600.00 | 12,000.00 |
业绩指标(A/B)完成情况 | 营业收入解除限售比例 (Ax) | 净利润解除限售比例 (Bx) |
完成目标值(Am/Bm) | 100% | 100% |
完成触发值(An/Bn)但未达到目标值(Am/Bm) | 80%+(A-An)/(Am-An)*20% | 80%+(B-Bn)/(Bm-Bn)*20% |
未达到触发值(An/Bn) | 0% | 0%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X=Ax*70%+Bx*3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授予未满一年的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之和进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卓越、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5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考核结果 | 卓越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绩效评定 | S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
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申诉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确认。
3、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次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