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明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8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3,4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20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聘请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中银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尚未结束,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更换为中信证券,中银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就宝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4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2.35元,并于2020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完成后,总股本由10,346.0950万股增加至13,796.095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0,346.09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3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4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70%。
2021年5月11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7,960,95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045,551.5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41,388,285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79,349,23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为105,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8.7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为74,049,235股,占公司总股本41.29%。2021年2月5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更正公告》。根据该公告,因公司股票价格存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22.35元/股的情形,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李军、李晗、张春、黄聿、巴音及合、张国宏、谢志坚、李云龙、深圳市汇利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为张春、黄聿,上述锁定期届满。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8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将于2022年2月14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李晗、张春、黄聿、巴音及合、张国宏、谢志坚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
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2月3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此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其他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2月1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81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质押冻结股份数(股) | 备注 |
1 | 黄聿 | 4,160,000 | 4,160,000 | 2.32% | 0 | |
2 | 张春 | 650,000 | 650,000 | 0.36% | 0 | 注 |
合计 | 4,810,000 | 4,810,000 | 2.68% | 0 |
注: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为650,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50,000股。根据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其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张春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2,500股。
5、鉴于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化结构表
股份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股份数量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非流通股 | 105,300,000 | 58.71% | -4,810,000 | 100,490,000 | 56.03% |
高管锁定股 | 0 | 0.00% | 0 | 0 | 0.00% |
首发前限售股 | 105,300,000 | 58.71% | -4,810,000 | 100,490,000 | 56.03%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74,049,235 | 41.29% | 4,810,000 | 78,859,235 | 43.97% |
三、总股本 | 179,349,235 | 100.00% | 0 | 179,349,235 | 100.00%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东限售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熊科伊
______________陈立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