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21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1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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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