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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小额贷款”)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自《授信额度合同》生效之日起360日内有效。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就公司本次申请的授信事宜提供担保,公司以部分专利权质押给高新投小额贷款。同时向董事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授信额度内办理贷款等具体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授信手续。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可以拓宽

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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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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