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核查和监督,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募集资金相关资料,确认《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及《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条件、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加强了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关要求,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事项,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张薇、沈健
2023年8月14日